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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的合同

時間:2024-07-25 23:26:18 合同 我要投稿

實踐的合同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實踐的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踐的合同

實踐的合同1

  摘要: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非常容易導致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發生糾紛,這不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工期,同時還會使得工程建設的質量大打折扣。為了將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往往會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合同管理對于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都有詳細的確立,并且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能夠促進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進行。基于此,該文主要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旨在不斷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關鍵詞: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對策建議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于工程建設的工期和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個工程建設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夠為工程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而在工程管理的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能夠確保工程施工方和業主之間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也為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糾紛提供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因此,在整個工程管理的實踐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工程管理實踐中合同管理的應用

  1.1工程變更

  在對工程進行建設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對于工程的變更一般是由當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經過多方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才有效。眾所周知,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如果出現工程變更的情況,一方面會延長工程的建設工期,另一方面還會因為工程的變更產生額外的費用。由于工程的建設工作往往是不可預見的,因此在對工程進行管理的時候,將合同管理應用其中,如果發生工程變更的情況,若是業主提出需要進行變更的,監理工程師能夠根據實際的合同來規定工程的變更情況;如果是承包商請求變更,監理工程師首先需要對變更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還必須報給業主,只有業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據合同的情況來進行工程的變更。對于工程變更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可以依據合同來進行分配,這樣能夠有效地減少因工程變更而發生的糾紛問題,最終確保整個工程建設能夠更好地進行。

  1.2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施工工期的延長,將合同管理應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應用。按照合同的規定,對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而是與承包人無關并得到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長。對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響因素有:惡劣的施工環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業主造成的工期延誤等與承包人無關的因素。監理工程師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時候,必須確保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與承包人無關;第二,工程延期發生后,承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延期申請;第三,對于工程延期的資料,承包人在規定時間內上交給了監理工程師;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時間終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費用索賠

  費用索賠是指與承包人無關而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監理工程師在對費用索賠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根據合同規定對索賠的原因以及金額進行核實,并且需要確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符合相關的規定,監理工程師需要對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賬目進行核對,以防承包人在索賠費用上面出現相應的差錯。

  1.4工程違約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違約的情況經常出現,導致違約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僅有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也有因為業主資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違約。對于違約情況的發生,監理工程師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盡自己最大的努力進行協調,從而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1.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實踐中的應用之一,按照相應的規定,在獲得整個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據工程的范圍和性質將其分包給下面的分包商進行施工。同時,作為業主,也可以根據工程的施工范圍和施工性質將工程分包給指定的分包商。對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與工程的承包商之間進行合同的簽訂,監理工程師需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利益。為了確保對承包商和分包商進行有效管理,需要對工程的分包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以防出現層層分包的情況。一般來說,對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總工程的30%以內,這樣能夠保證監理工程師對分包人、工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2工程管理實踐中合同管理應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2.1存在的問題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國外針對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專職工程師進行操作,專職工程師必須對合同管理內容深入了解,因此國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而我國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單位為了降低人力資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員或工程預算人員兼職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專業性、缺少專職專管。

  2.1.2缺乏正確的合同管理認識從我國現狀來說,多數企業還沒有意識到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意味著什么,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從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認識。實際上,工程合同協調了業主與承包方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據,合同的簽訂與履行都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

  2.2對策建議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一是聘用高素質的管理人員,這個過程中,企業可以通過正規的招聘,選取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二是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通過在職學習來提高專業知識和自身素質,并且對有未來發展的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外出深造,對最新合同前沿技術進行學習。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認識管理人員要增加合同管理認識,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夠在實際工作中,認真實施合同管理工作。針對一些不規范的情況,要及時上交管理部門,確保管理人員能夠第一時間了解項目進展,采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其次管理人員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對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針對關鍵事項進行解釋說明。

  3結語

  總而言之,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煩。如果工程建設中對施工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歸屬進行明確說明,不僅能夠保證雙方在利益方面達成共識,同時,還能促進施工組織和管理順利進行。由此可見,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文通過分析合同管理應用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相應的對策建議,旨在我國項目建設能夠對合同管理形成足夠的重視,以保證我國的工程管理能夠做得更好、更長遠,從而提高我國工程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井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問題及建議探討[J].山西建筑,20xx,39(32):250-251.

  [2]張希健,李念平,張虎.施工合同管理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C]//山東水利學會第八屆優秀學術論文匯編.20xx.

  [3]王向明.對現代企業檔案工作運行機制的理論分析[J].檔案學通訊,20xx(4):16-19.

實踐的合同2

  由于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

  贈與合同

  在《合同法》頒布之前,中國立法對贈與合同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可知“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在我國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立法者對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存在爭論,最終合同法拋棄了要物性與諾成性的爭論,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應前款規定。”據此,有學者認為“中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運輸合同

  關于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學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但以托運單、提單代替書面運輸合同的,因承運人往往需要收取貨物并核查后才能簽發提單或在托運單上蓋章,故這類合同應為實踐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客運合同為實踐合同,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第一如果認定運輸合同為實踐合同,則承運人在同意托運而未實際交付貨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對托運人交付的貨物不予接受和托運,也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樣對托運人是極不公平的,會嚴重影響托運人和收貨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樣,若托運人不交付貨物,即使承運人已為托運作了準備,也不能追究托運人的違約責任,則會影響承運人的營業。將運輸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符合了現代化社會中專業化的要求,保護了托運方和承運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單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標的物,而只是運輸合同存在的證明,因此不能將提單和客票的交付視作運輸合同生效的條件。綜上所述,運輸合同應為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定。但卻未發現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唯一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中國合同法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定有所不同。根據中國《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為將標的物的交付視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與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規定相沖突,所以建議修改中國《合同法》第367條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生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踐的合同3

  甲方(實踐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踐學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學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提升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教育部要求中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積極探索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增強學生的專業技能,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就乙方赴_____幼兒園頂崗實踐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信守。

  一、實踐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實踐時間: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實踐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在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的前提下,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士的工作環境,保證其人身安全,明確其崗位的工作內容和要求。

  2、甲方按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內部員工的'要求對乙方頂崗實踐進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與丙方一起做好頂崗實踐學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紀守法教育以及職業道德教育,并委派幼兒園內骨干員工對頂崗實踐的學生進行實踐指導。

  4、實踐期間,甲方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

  5、實踐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共同協商解決辦法。

  6、頂崗實踐結束后,根據乙方的具體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定,并簽署鑒定意見,以作為考核乙方實踐效果的依據。

  五、乙方職責和義務

  1、乙方要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積極參加頂崗實踐。

  2、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工作崗位上認真履行職責,接受實踐單位的考核,尊重實踐單位的各級領導、實踐指導教師和其他員工。

  3、頂崗實踐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如因不服從實踐單位管理而造成的傷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擔責任。

  4、乙方必須定期向校內指導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匯報自己的情況,及時了解學校教學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5、頂崗實踐期間,未經批準,乙方不得擅自離開實踐單位,如因病或事確需離開的必須向甲方領導及校內指導教師履行請假手續,待指導教師同一頭方可離開。

  六、丙方職責和義務

  1、丙方需要與甲方一起做好乙方的思想教育和指導工作。

  2、為了保障實踐期間的安全,丙方應組織乙方學習有關人身、生產安全的教育。乙方在實踐期間若因不服從甲方管理而發生意外事故,由丙方負責處理,甲方有義務協助。

  3、丙方需要安排校內指導教師到甲方現場指導和了解乙方的頂崗實踐情況,加強與甲方指導教師的聯系和溝通,及時幫助解決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4、丙方需要與甲方一起做好對乙方的頂崗實踐考核鑒定工作,對其實踐期間的表現做出實踐鑒定。

  5、對在頂崗實踐過程中違反《頂崗實踐協議書》、擅自離開實踐單位的學生,丙方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約定

  1、乙方實踐學生應遵守甲方《職工管理規則》之勞動紀律、道德規范、行為規范、考勤管理的規定,不能做出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違法行為。

  2、實踐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畢業實踐生的每月實踐津貼標準為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無特殊情況,協議期慢協議自然解除。

  2、乙方實踐學生如出現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違法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甲方如若不按協議約定執行,乙方與丙方協商后,有權解除本協議。

  九、附則

  1、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丙三方須共同遵守。其他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踐的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實踐生):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

  所在學校:___________

  專業: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乙方本著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的精神,自愿到甲方單位實踐。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實踐要求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本人實際情況,并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相應有效證明(如身份證、就業推薦表等),如乙方提供的身份證等資料有弄虛作假或欺騙甲方之事實,則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二、實踐期限

  1、實踐時間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為試用期。

  2、如實踐期滿后,甲方根據乙方實踐期內工作情況,決定是否錄用其為正式員工。如實踐結束,經雙方協商愿意建立勞動關系的,則甲方將優先錄用乙方為正式員工。

  三、實踐崗位及工作時間

  1、甲方根據客觀情況并結合乙方的專業知識和個人能力,合理安排乙方在不同或同一實踐部門進行實踐,其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實踐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同意甲方和實踐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或根據其工作表現和能力,變動乙方的實踐崗位。

  3、乙方承諾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同意認真、主動、及時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內容和任務。

  4、乙方工作時間按實踐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管理

  1、實踐期間甲方指定部門主管負責乙方的`日常管理,實踐期滿以后,應對乙方的實踐表現做出客觀評價。

  2、如果實踐期內,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工作標準,甲方有權隨時提出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

  3、在實踐期間,若乙方未按規定作業、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傷害事故或任何民事、刑事糾紛或賠償發生的,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實踐期間乙方應遵守的規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協議;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管理規定,如有違反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操作規程,如有違反造成甲方財物等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乙方有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等行為的,甲方有權無償予以辭退;

  (5)乙方同意并承諾如乙方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地或因非

  工作原因所產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傷害或其他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愿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實踐報酬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實踐工資為人民幣____元/月。如實踐部門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乙方同意按換崗后的工資標準執行。

  六、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實踐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保密約定

  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國家秘密和保守甲方的經營技術、生產、財物、人事、業務等商業秘密。

  八、知識產權

  在實踐期間,乙方利用甲方生產設備或物質條件所開發的項目成果所有權屬于甲方。

  九、協議終止與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協議可提前終止。

  2、協議期滿自然終止。

  3、實踐期間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四款約定情形的,除甲方選擇解除本協議外,甲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乙方做出警告、通報等處理。

  4、實踐期間乙方在說明原因并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與甲方解除協議。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調整或變更乙方的實踐崗位。

  1、因乙方身體狀況不適宜繼續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需要。

  2、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現,不適宜在原實踐崗位繼續工作。

  3、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客觀情況變化,導致乙方不能繼續在原實踐崗位工作的。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方的員工手冊等相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規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不可分割、不可分開解釋、并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2、乙方若為在校生,承諾其已告知所在學校并已征得學校同意。如因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給所在學校或乙方本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實踐的合同5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學是不斷發展的科學。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質押合同屬于實踐合同,這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行后,得以改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質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質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起源于古羅馬。在古羅馬社會初期,商品交換不發達,且多局限于部落內部進行。對這種偶然進行的交換,交換雙方當事人投入了充分的關注,采取了類似敬神般的特定儀式以期交換順利進行,而最終實現交換的目的。法律也側重于對形式的保護,規定契約必須經過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執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個允約,而是附著一種莊嚴儀式的允約”。最初的契約形式分為兩種:“曼兮帕蓄”方式與“耐克遜”方式。隨著契約理論的發展,這兩種形式逐漸為“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的分類所取代。要物契約出現于共和國末年,是通過物的交換而締結的'契約,包括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寄存和質押四種類型。這四種合同都是無償的,即當事人締結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種特定的關系(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和寄存的締結是基于相互信賴的關系)或為了特定的目的(質押是依附于借貸合同的,是以保證借款的歸還為目的)。這種無償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慮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特殊的保護。要物契約的出現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慮作為‘契約’觀念的一個重大革新”。諾成契約的出現晚于要物契約,是指通過合意而形成無須任何手續的契約。在它誕生之初,僅適用于買賣、租賃、合伙、委托,但它擺脫了形式的束縛,“開創了契約法的新階段,所有現代契約的概念都是從這個階段發軔的”。

  羅馬法對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為《法國民法典》所采納。但《法國民法典》對實踐合同的規定與羅馬法有所不同,是將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國民法典》僅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即“本義上的寄托”。(所謂“本義上的寄托”是指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動產進行無償保管,并負責返還原物行為。類似于古羅馬時的寄托與中國的保管合同。

實踐的合同6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有效期:

  自__年07月15日至__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前半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為CAD繪圖員,乙方按時處理甲方公司及領導所授任務。上班時間采用彈性方式,每周日休息一天。

  第三條:工資標準、結算方式

  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1800元人民幣。工資滿一個月結算一次,其他按合同到期一起結算。如有違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并給予賠償。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乙方的任務布置,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活動內容及質量提出合理建議,乙方需積極與甲方進行協商,并根據協商結果作相應調整。

  2、甲方應按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工資與提成,保證乙方在職期間的人身安全,乙方如因工意外損傷,甲方因按國家勞動法條列支付相應醫療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提起請假,休假等相關事宜。

  2、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相關作業。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2、本協議委托內容確定以及費用總額、委托變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終止需雙方書面確認。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按國家法律法規賠償對方。

  3、甲乙雙方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按法律規定,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它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定補充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年_月__日簽訂于___________

實踐的合同7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建筑業方面的發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國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及相關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為輔助的建筑法律基本體系的良好局面。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很多與法律適用相關的問題出現,導致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爭議在出現之后,不知如何解決的尷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司法實踐的問題展開了探討,并給出了相關的法律建議。

  一、建設合同中出現的適用法律問題

  (一)非法轉包的合同

  相關建筑管理法規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完全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許的。有的單位非法將工程轉包,只為坐收漁翁之利形成了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最終無效的局面。對于這些在法律上無效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處理方式,應采取相關法律手段,根據有關規定,對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以及責任方進行處理。相關的處理方式大致分為三種,其中,經濟處理方式上還包括了賠償、返還和追繳。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認定為無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當事人眾多,較為復雜,還有財產后果嚴重這一緣由,在處理這類案件之時,必須要在運用了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謹慎運用“返還”這一原則,建筑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項目是動態的,有時相關的合同雖己無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畢,己建工程再重新返還是無法完成的。在這里,除了相關租賃的設備以及提前收取的作為預收的工程款項可以返還之外,其他的項目要對所采用的賠償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賠償金額的計算要按照實際原則,賠償款項的額度應包括實際的與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減少的數量。建筑過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為看重的:施工進度的快慢與質量的優劣是人去完成的,不會成為財產的表現形式,在計算賠償額度之時,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損失忽略掉。

  (二)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要嚴格按照審定后的企業等級所規定的范圍內承包項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項目的分包單位,也不能再自行進行分包處理。四級以及四級之內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業的資質范圍之內進行承包。相關建筑個體商戶,也必須在核定后的營業范圍內進行施工,不能進行擴建以及改變房屋結構。如若合同約定違反了以上規定,則視為該建筑企業不具備承包能力,合同則無效。承包人在經營范圍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

  二、如何處理建設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

  (一)建設工程期間的合同終止糾紛的管理

  若承包人違約,使業主被迫終止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關系時,承包人需承擔因此產生的額外的增加的費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費用。業主有權暫停與承包人之間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通過監理工程師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項工程與修復缺陷應結算的費用,經過確認后,方可生效。若業主違約,使承包人與業主終止了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及相關承包人應獲得的費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業主方面,要全權負責提供施工圖紙、組織技術交底,并要敦促設計單位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來解決建筑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問題。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細檢查核對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應全面了解合同內容,業主要嚴格按照合同的條目進行管理工作。

  (三)國家干預,依法管理

  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項目管理的重要過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糾紛中,有關司法實踐問題的討論是至關重要的,違規者,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條文對其進行行政處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終止合同。同時,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職能,實行國家干預,需要對不合理的項目進行依法制裁。應當提出對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這一事項的有針對性的司法實踐建議。在審理案件之時,國家應加大對建筑合同糾紛此類案件的審理力度。應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則,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三、結語

  隨著房地產事業在我國的高速發展,法院方面以及各個仲裁機構在建設合同糾紛的案件處理的數量上也越來越多,這說明了我國在建筑合同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有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和社會現狀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合同糾紛類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司法裁判者更應公平、及時、公正的審理案件,在法律范圍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既規范了建筑市場秩序,又促進了建筑事業的良性發展。

實踐的合同8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于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并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鑒于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于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著案件審理的方向。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對于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于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于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著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鑒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么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么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四、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

  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范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于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于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并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

  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于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審判實踐中的幾點做法:

  1、對開發商開發的房屋質量問題,審理時把握“是否根本違約”這一關鍵。如果存在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違約情形的,可以判決退房并賠償損失。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案件是開發商違約但不構成根本違約的,如一般質量問題、面積存在少量誤差等,這種房屋質量問題被發現時,多數消費者已經入住,有些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果判決退房,會使雙方損失擴大,可判決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進行賠償,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糾紛的處理上,著重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預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糾紛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種糾紛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的建房資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為預售方將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對于這類糾紛,較難處理的問題是判定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在預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糾紛中,多數預購方都要求預售方退還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也有的預購方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這類糾紛,在堅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實維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在預售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要求預售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則可能由于預售方無力退款而使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預售方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而預售方又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房款的,則可以解除合同,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預售方既無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又無退款的能力,則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護預購方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決解除合同,責令預售方承擔違約責任,并對預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強制拍賣,以拍賣的價款退還預購方的房款。

  3、抓爭議的主要焦點。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當事人會有幾種乃至十幾種訴訟請求。在調解時,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調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審理的李某等商戶訴黑龍江長宏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糾紛一案,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有十一項,但經過與合同對比分析,合法的請求只有三項,而在這三項的合法請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預期交房違約金。抓住這個主要爭議焦點,法官有針對性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實踐的合同9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一般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現《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將贈與合同作為諾成合同,該法在第572條中規定:如果允諾是以適當形式含有在將來無償移轉財產或者權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財產性義務(允諾贈與),視為贈與合同并對允諾人有約束力。

  在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并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愿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采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于合同沒有成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合適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

實踐的合同10

  一、 什么是實踐合同,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從合同,哪些合同是從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諾,承諾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諾的生效,撤回與撤銷

  八、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幾種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無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十二、 無效合同怎么處理,可撤銷合同怎么處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權,如何行使撤銷權?

  十五、 什么是違約責任?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時如何適用?

  十六、 哪些是約定擔保,哪些是法定擔保?

  十七、 什么是保證擔保,什么是反擔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時成立。抵押權何時生效:

  十九、 質押合同何時成立。質押權何時生效:

  二十、 留置權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較不可抗力和情勢變遷

  質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

  抵押合同什么情況下合同會成立會生效什么情況下不會成立和生效

  兩者有什么區別有什么不同有什么關聯起到什么作用根據法律規定,兩種合同都是在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簽訂之時起生效。只不過你的問題可能是要問:質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

  1.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物權法212條)那也就是說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權分情況:(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動產抵押不登記不生效。

  (2)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些東西不登記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另外一個以登記為生效或者對抗要件。

 

實踐的合同11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及產生的原因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現象。具體來說,一是合同的內容存在遺漏,即對一些合同的條款,在合同中并沒有作出規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對質量條款的約定。二是合同中的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前后矛盾。一般來說,合同漏洞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沒有規定填補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締約時已經知道而故意不予規定,尤其是已經在合同中規定了填補漏洞的方法,則不能視為合同漏洞。例如,當事人在買賣合同訂立時,因為考慮到市場價格在交貨時會急劇波動,因此在合同中并沒有規定明確的價格,而只是規定價格隨行就市,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活價條款"。活價條款雖未設定具體的價格,但實際上當事人在締約時已經意識到這種情況,且約定了確定價格的方法,此種情況并不屬于合同漏洞。嚴格地說,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應影響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澤鑒先生的觀點,"此多屬契約非必要之點",如果合同的必要條款出現漏洞,則可能因為該條款的欠缺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況下,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合同漏洞問題,更沒有必要對漏洞進行填補了。只有在當事人對合同的非必要條款未作出規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則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成立,法院可以依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習慣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規范作出解釋,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

  (二)、合同漏洞產生的原因

  合同是當事人通過合意對于其未來事務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訂立需要通過一定的文字表達來規定合同的內容。但正如美國學者凱納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來表達人們的思想的符號,但文字作為人們表達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為某人使用某個用語可能并未表達其真實的用意,甚至人們使用相同的用語所表達的意思截然不同,對合同來說同樣如此。同時,由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對未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預見,當事人即使具有豐富的交易經驗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將其未來的各種事務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現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條款的規定不明確是在所難免的。還要看到訂約當事人需要通過一定的用語表達合同的內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締約當事人對某個條款和用語也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從而發生爭議。在實踐中,合同漏洞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合同當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個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確定性、復雜性,人們無法在事前把與合同相關的信息都能寫到合同的條款中。二是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沒有表示,或者當事人對非必要內容有表示,但沒有達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繼續商議;三是由于合同訂立與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們所簽訂的合同在許多方面將是不完全的,締約各方將會理性地漏掉許多意外事件,這要比把許多不大可能發生的事件考慮進去要經濟得多。所上的各種原因就會造成合同執行時解釋方面的爭議,所以需要確立合同解釋和合同漏洞填補方面的規則來解決這個問題。

  二、合同漏洞填補的基礎

  合同是反映經濟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蘊含的是法律維護下的個人自尊及自信,即個人可依據其自由意思,與自己所選擇的相對人締結合同,創造規制彼此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大陸法系學者認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英美法系學者認為合同是一個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該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傳統合同法理論以合同自由原則支配下的合意或對價為中心。在大陸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義詞,表明人類有天賦的自由憑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關系。而在英美法系,對價是理性的外化物,人們之間是否受合同的約束完全要看雙方的允諾之間是否存在著一個表明等價交換的關系的對價,合同關系全靠對人們的意思的解釋來決定。因此,傳統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認為合同關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產生合同責任,沒有合同約定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即當事人不應當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義務所約束。但是,合同漏洞補充是法官依據裁判權,對合同欠缺條款進行完善,根據補充的合同內容來決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糾紛,當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沒有意思表示的調整。大陸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說,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條款”說來解決合同漏洞補充與意思自治之間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說與事實有不符之處,第一,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必須根據意思表示時的情形確定。推定當事人對合同的訂閱存在意思表示,這是一種事后由判斷者作出附加前提條件的假定,實際上改變了當事人意思表示時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為交易條件的不可預測不可證實而發生的.時候,當事人對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經存在意思表示,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價條款,當事人對價格條款事前達成了協議,只不過該條款需要事后的補充。又如購買河蚌后發現珍珠,買賣雙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從而對珍珠的歸屬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條款說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所以,本文認為,合同漏洞補充的基礎的是合同關系的擴大。

  現代合同理論為了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以限制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原則促使了合同關系的擴大,具體在兩個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合同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傳統合同理論認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能歸屬于合同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而現代合同理論則認為訂立合同的雙方在接觸后,相互之間就產生了信賴關系,締約過失有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第二,合同的權利義務不再局限于合同條款的明確約定,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了附隨義務。合同當事人即便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也要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因此,在現代合同理論中,合同責任因誠實信用原則得到了擴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般條款,合同當事人從接觸洽談合同之時開始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后,無論是債權的行使還是債務的履行,都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調整。

  三、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合同漏洞填補規則

  (一)、我國合同漏洞填補的最基本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我國《合同法》第62條也規定了填補合同漏洞的各項標準,有學者將其稱為“補充合同的一般原則”。這三個條文構成了合同解釋的重要內容,也可以說是我國合同解釋的最基本規則。同時,這些規則主要是用來填補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稱為漏洞填補的規則。所以,討論填補合同漏洞的規則問題,首先應當理解上述條文的相互關系。

  (二)、實踐中的合同漏洞填補的程序

  1、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

  填補漏洞的第一步,是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在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當事人繼續通過其達成的補充協議,來填補合同的漏洞,這就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同時,通過當事人達成協議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也是最有效地填補漏洞的方式。由當事人達成的補充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補充協議必須針對合同的漏洞而達成,否則,仍然不能解決合同條款的爭議。

  2、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

  填補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則應當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所謂按照有關合同的條款來履行,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以及現有合同的條款來確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條款,并在此基礎上填補合同的漏洞。

  交易習慣也是填補合同的漏洞的確定標準。所謂習慣,是指當事人所知悉或實踐的生活和交易習慣。所謂交易習慣是指在當時、當地或者某一行業、某一類交易關系中,為人們所普遍采納的、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做法。

  3、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作出解釋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這就實際上解決了合同對履行義務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履行義務的問題。

  四、合同漏洞填補法律制度之建議

  筆者根據自身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適用難題,在此談談自己對我國合同漏洞填補法律制度的幾點看法。

  (一)、法院在判定如何填補合同漏洞時應注意的幾點事項

  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需要考慮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補漏洞時,必須要正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對當事人已經產生了約束力,而判斷合同的成立實際上就是要判斷當事人雙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也就是說對主要條款雙方已經經過了要約和承諾過程而達成了合意,為此,在填補漏洞時,法官應當做到如下幾點:第一,必須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完成了要約和承諾過程,還是仍然處于締約階段。例如,甲向乙發出一份傳真求購某種型號的鋼材,乙在收到該傳真后即向甲發送該型號的鋼材,甲拒絕收貨,雙方為此發生了爭議,要解決此種糾紛,法官首先需要解釋傳真的內容和性質,確定該傳真是構成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就是合同解釋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二,當事人是否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如果僅僅就次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并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時,乙點頭同意,后甲將表交付給乙時,乙拒絕接受。在該糾紛中需要確定合同是否成立,從表面上看乙點頭同意是已經作出了承諾,但由于甲在兜售該表時并沒有提出表的價格,則乙是否對主要條款作出了承諾,則需要作出解釋。第三,當事人雖然沒有對主要條款達成口頭或書面的協議,但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實際的履行,那么能否從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中確定當事人已經完成了合意,則需要作出解釋。第四,當事人雖然沒有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則需要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習慣等方面考慮解釋當事人所應當達成的主要條款,從而填補合同的漏洞。在確定合同確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況下,法官可以要求當事人通過達成補充協議填補漏洞。

  (二)法律應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規則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漏洞發生合同糾紛訴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該合同無效或不適用合同關系來處理。這種方式盡管簡單,但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合同法應具有的鼓勵交易的原則。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標,也是我國合同法中所必須具有的方針和規范功能。在合同的條款存在漏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簡單宣告合同無效,將使得許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滅。從經濟上看,此種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法官的職責應當是通過依據一定的填補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釋的規則來填補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視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從而避免因合同無效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失去準則。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由法官擁有了補充合同漏洞的權利,容易導致法官濫用解釋權,有可能使合同的判決不利于合同雙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產生是因為經濟條件的不可觀測性和不可證實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賴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條件下,應用合同漏洞補充規則作出更有效率的判決,其時法院形成的意見將凌駕于市場合同之上。因此,筆者認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規則為法官在合同解釋中的權力設定了一般的范圍界定或限制,真正將法官的這一主觀活動納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釋及漏洞補充規則的設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漏洞可以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和交易習慣來補充完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補充,當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但是,第一,重新協商過程也會產生多種合同成本,這些成本包括重新談判的過程本身所產生的事后成本和對重新談判的預期所產生的事前成本;第二,當事人訴之法院就已經表明雙方對合同重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決;第三,法律對合同漏洞的處理意見是當事人處理合同糾紛需要綜合考慮的條件之一。所以,當事人事后協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筆者認為,合同漏洞可以適用任意性法律規范和交易習慣來補充完善。在選擇填補合同漏洞的方法時,首先應當使用任意性的規則,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釋的方法。如果法律對合同漏洞的填補已經規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這首先應當采納法律的特殊規定,只有在不能適用法律的特殊規定的填補漏洞的方法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一般的合同解釋的方法。例如適用附隨義務來認定合同義務,適用情事變更來處理因經濟條件變化而出現的糾紛,適用物權法規則來處理買賣合同中所有權轉移和風險負擔等。

  五、總結

  本人作為單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門工作者,根據在從業實踐中,經常接觸到合同漏洞填補及其相關問題,也必不可少地將其運用到司法實踐,故而能更多的從實踐的角度發現該法律制度在實際運用中的認識模糊和司法疑難,以及由此而發現該法律制度在司法實踐運用中所顯現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談談自己對我國合同漏洞填補法律制度的幾點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論水平和認識所限,難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觀點和表述,敬請關注此問題的專家及同仁給予批評指正。另外,在撰寫此論文的過程中,筆者的同學、同事、老師等,均給予了悉心的指點和建議,也促成了本論文的順利完成。在此,筆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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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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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梁慧星:"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民商法論叢》,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10.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實踐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學生姓名:_______________班級:_______________學生手機:_______________

  家長姓名:_______________家長手機:_______________家庭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的要求,為今后學生實踐就業做好準備,現經學校推薦和用人單位選拔,該同學被_______________(填公司名稱)面試合格,即將開始頂崗實踐,實踐期限為__年_____月_____日——__年6月30日。為確保學校與用人單位的協作和學生的實踐質量,并加強對學生在實踐期間的管理,現擬定本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配合用人單位做好實踐前期選拔工作,安排學生實踐前準備工作。

  2、就學生有關實踐待遇與用人單位商談,并在實踐前通報乙方。

  3、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做好學生實踐期間思想工作和定期對學生的'實踐考核工作。

  4、負責實踐期間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協調工作。

  二、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學生的實踐選拔工作本著本人自愿、學校推薦、用人單位選拔的原則,具體實踐崗位由用人單位統一安排、統一管理,乙方在實踐期間享受實踐生待遇。

  2、學生在實踐期間必須遵守各項紀律,嚴格按要求完成實踐任務。服從學校對實踐單位的安排,服從實踐班主任和實踐指導教師的管理與調度;對安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實踐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實踐單位提出,違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3、嚴格遵守實踐單位的一切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做與實踐無關的事;病假、事假必須按實踐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向實踐班主任報告;用人單位有權隨時對違紀學生進行辭退,取消其實踐資格,被辭退學生應在第一時間到學校報到,否則按曠課論處,并參照曠課的有關處理規定予以處理。

  4、對實踐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和矛盾,可向實踐班主任反映,通過正常途徑、合理方式予以解決,不得自行處理,否則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擔。

  5、在實踐期內,學生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與指揮。若私自違規違章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后果由自己承擔,并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6、學生在實踐期間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則問題應第一時間告知甲方以便處理。

  7、家長要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實踐工作,掌握好子女實踐狀況和工作時間,協助學校開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全過程負責子女的實踐期間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8、對學生在實踐期間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脫離實踐單位等違紀行為的,學校將根據《z市中等職業學校實踐生管理條例》(《學生實踐手冊》第2頁)相關規定,視情節進行處理。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實踐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家長簽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學生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實踐的合同13

  摘要:當代企業間業務往來與經濟活動中經濟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它不僅是企業間誠信合作經營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也是企業經濟活動實現目的和各種權益的保證。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國內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意識不斷加強,不過仍然存在著一定問題,給我國企業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有時甚至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加強現代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進行風險控制是當下企業發展重要任務之一。

  關鍵詞:合同管理;實踐;探索;制度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經營與貿易模式層出不窮,合同變成企業與個人,企業和企業之間經濟合作的主要樞紐,它也成為企業管理內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只有企業能夠對經濟合同進行科學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與規避經濟活動過程中的風險,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與經濟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發展的不可忽視的問題。本文針對目前經濟活動中合同管理的情況進行剖析,并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從而幫助企業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從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隨著國內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已成為企業進行依法管理、經營的重要保障,其不僅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同時也防止企業陷入各類糾紛,它有效的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益,同時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所以經濟合同管理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與現狀

  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國內企業發展不斷進步,同時經濟合同管理也不斷加強,但是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著一定問題,它不僅阻礙了企業可持續發展,同時甚至可能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根據往年有代表性的經濟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實際工作經驗,國內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對經濟合同當事人情況了解不詳實。主要指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資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譽了解不徹底,即對經濟合同當事人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無法人資格或不具備法人資格,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以獨立法人的資格簽訂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2.對經濟合同文本內容審查不嚴格。一是對經濟合同主要條款內容審核不嚴格;二是對經濟合同簽訂目的有錯誤認識,未引起足夠重視。為實現收益,搶工期,認為先開工,再簽訂合同,出現不簽或事后補簽合同的情況;三是對經濟合同嚴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審核不嚴格。

  3.用章管理不規范,很多企業用章審批手續不規范,常以內部行政章替代合同專用章。例如,有些單位個別工作人員沒有經過集體討論研究,對私自用印給予方便,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4.企業內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進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確導致管理措施無法執行到位。如多個高層領導管理,內部審批權限不明確,導致工作職責模糊不清,在實際管理和執行過程中出現推卸責任。

  5.經濟合同簽訂與執行都處在相對封閉狀態,各管理部門相對獨立,其執行情況無后續跟蹤記錄。企業有的經濟合同從簽訂到履行結束,企業其它管理部門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門銜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亂,審計過程中缺少經濟合同簽訂、履行的一些文檔資料,最終只能到相關部門那里尋找合同和相關附件,很容易出現錯誤或漏缺,還缺乏總體控制。

  三、如何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

  為了保障企業經濟往來,保障其經濟利益不受侵犯,使企業長足發展,就必須加強企業經濟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業內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務機構,同時強化風險意識。企業應該按照其自身的條件來設置法律機構或部門,安排專門的法律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法律顧問,同時與專業科室保持合作關系,在各項經濟活動與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與其溝通咨詢,從而避免出現失誤,造成經濟損失。

  第二,加強經濟合同基礎知識的學習,定期進行培訓。企業法律部門專業人員應及時關注法律法規新動態,充分了解與掌握最新的法律規定,同時企業還應該定期安排法律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培訓,及時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分析,為其提供有效和切實的法律意見。

  第三,加強與規范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同時強化與實施監管制度。經濟合同檔案管理過程中,應該做好基本的資料登記、搜集管理工作,切實對每個環節的檔案資料進行及時的整理與歸檔,同時對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商洽信函資料及附件與合同文本一起進行統一保管,必要時進行掃描或者復印,如此一來在合同發生經濟糾紛的時候,企業就能夠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企業還應該嚴格經濟合同印章的審批使用流程和登記管理制度,嚴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記信息表,避免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以及經濟損失。此外,加強企業內部檢查與考核制度,及時對經濟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總結。企業應不定期對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環節的履約情況進行核查,上級主管部門重點檢查經濟合同簽訂與執行環節,發現有不依據條約履行的,應及時有效糾正,并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理,從而維護經濟合同管理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權威性。

  四、結束語

  經濟合同是目前企業與企業間之間經濟往來與合作的紐帶,經濟合同管理也成為了企業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標。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是目前企業達到經濟效益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務機構,明確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職責與工作,不斷改進與優化經濟合同管理步驟,提高企業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視度,是保證當代企業長足發展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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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海波,陳凡,陳玉平.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實踐與探索[J].醫院管理論壇,20xx(09).

  [3]程濤.淺談全面風險管理之法律風險防范[J].河北企業,20xx(06).

實踐的合同14

  甲方乙方:

  為明確社會實踐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社會實踐期限及工作時間

  乙方到甲方進行社會實踐,社會實踐時間自日起至日止。

  甲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社會實踐實習學生的社會實踐工作時間。

  二、社會實踐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隨機安排社會實踐實習學生各項工作。

  三、社會實踐待遇

  社會實踐實習期間,甲方安排專門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對社會實踐實習學生進行業務培訓、技術指導。甲方需支付乙方

  四、勞動紀律

  (一)乙方在社會實踐期內應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2.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社會實踐任務。

  3.愛護甲方財產,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二)除乙方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批準其他任何理由的長假(三天及以上假期視為長假)。

  (三)乙方需按甲方協作單位的`相關規定出勤。

  五、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社會實踐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社會實踐實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社會實踐實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合同解除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社會實踐合同,但必須提前3天通知甲方。社會實踐期間,甲方如發現社會實踐實習學生不符合實習要求或不適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解除本合同。

  七、未盡事宜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八、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雙方簽訂協議時間: 年 月 日

實踐的合同15

  【案情簡介】

  1999年,經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戶個體戶到該局投資興建的輕工業批發市場設攤經營,工商局為他們頒發了臨時營業執照和攤位證,并分別收取了三年管理費和攤位費。工商局收取的攤位費主要用于市場建設及償還興建該批發市場時的貸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據有關部門疏通輕工業批發市場消防通道的要求,將該200戶個體戶的攤位移至該批發市場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屬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場”。這兩次攤位移動均未征求200戶個體戶的意見,為此,雙方發生糾紛。200戶個體戶訴至法院請求工商局返還攤位費,賠償營業損失。工商局則認為其與200戶個體戶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收取的攤位費屬于行政收費,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問題】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正確認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區分行政管理關系和民事合同關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再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理解本案的關鍵,也是合同關系與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關系的根本區別。

  具體到本案而言,應當明確的'是,工商局對于批發市場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是該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局對該批發市場進行的市場監督等行政執法行為不受合同法的調整;作為該批發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工商局則成為民事主體,它與其他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攤位費的行為是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因而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故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對此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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