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系。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后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后,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于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后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并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分三種情況:
1、第44條第1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絕大多數合同均是選擇。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父親死亡時生效,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親7月15日死亡,該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間6月30日訂立合同,約定:如果甲兒子結婚,就可搬進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記、批準手續的:中外合資、中外合營、轉讓專利權、轉讓商標權、抵押。
3、有些合同雖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資、中外合營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經委批準,但外經委認為該合同屬污染項目,則該合同無效。
總結: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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