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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

時間:2024-07-25 14:23:19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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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精品[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管理辦法精品[15篇]

合同管理辦法1

  摘要: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下,法律經濟與契約經濟相互融合,形成一種全新的市場經濟體系,合同成為該體系的重要發展產物,成為企業開展商品交易活動的法律表現。石油作為我國經濟發展領域的重要支柱,隨著油田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石油產品在市場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做好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石油企業的發展與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法律保證

  在法制社會建設的背景下,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對企業的發展具有不可推卻的作用。石油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下的重要分支,在整個市場運營中受多種風險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提高對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視,將合同風險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到位。

  一、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因素

 。ㄒ唬┫到y風險因素

  系統風險因素是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風險類型,主要是受市場生產活動中所存在的一切不可控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市場石油價格變化等,除此之外,系統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盈利能力變化、高級管理層發生變化等,這些因素均增加合同管理的難度,進而提升合同管理的風險性。

 。ǘ┍O督風險因素

  監督風險因素對石油企業合同管理的影響最大,主要發生在石油企業同其他企業簽訂合同之后。石油企業在簽訂合同后未及時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導致實施成果與合同簽訂內容有所出入,進而為石油企業帶來經濟風險與管理風險。除此之外,監督風險因素還涉及石油企業未充分認識到科學履行合同的重要性,缺乏科學的管控機制,且對合同的管控工作為全面落實到位,進而為石油企業的正常運行帶來一定風險。

 。ㄈ┓娠L險因素

  法律風險因素主要是指合同中與法律體系有關的風險,例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與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體系相違背,此時石油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將被視為無效;石油企業和金融機構針對資金融資所簽訂的借貸合同,若合同內容設立不全將被視為無效;簽訂存在法律問題的合同,必將為石油企業及其合作企業的經濟利益帶來威脅。

  二、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辦法

 。ㄒ唬┫到y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石油企業對系統風險因素進行控制與管理時,需要將控制系統風險作為合同風險管理的基礎,將市場經濟環境中現有的經濟條件為前提,石油企業對合同運行的整個過程同風險管理工作緊密的`結合到一起,實現石油企業運行效益的最大化以及運行目標的最大化,并對合同整個運行環節所存在的風險進行深入考察、系統評估,為石油企業積極應對合同風險、落實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科學、有利的管理依據;石油企業與合作企業簽訂合同時,需要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了解當下市場運行的實際情況,例如企業對市場的需求量、石油價格波動情況等,科學、合理的制定出對石油企業運行有力的合同。

 。ǘ┍O督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監督是保證合同能夠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對石油企業合同風險控制工作具間接影響。合同履行過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條約具體實施情況、違約管理情況、變更管理情況等,因整個合同履行過程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需要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提高對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視,由基層單位負責合同條約的執行工作,由機關監管部門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由審計監察部門對合同實施的真實情況進行全面監督,由石油企業分公司定期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各部門及時針對合同履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做好報告,為監督部門的審查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ㄈ┓娠L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法律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需要石油企業提高法律意識,堅持依法管理,嚴格遵循國家的各項法律規章,將法律規章作為合同簽訂的基本標準,確保合同的簽訂過程與實施過程不會受到任何風險因素的干擾,嚴格遵循法律規章對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風險點進行審查,并制定出與之相匹配的管理措施與控制辦法,石油企業的主管負責人應對合同中的各項內容了然于心,實現對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控制。

 。ㄋ模C制風險的控制管理辦法

  合同風險管理機制為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論依據,能夠使系統風險、監督風險、法律風險能夠嚴格按照機制風險的各項要求,對合同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與整合。為此,石油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管理流程與管理制度,實現合同風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與法律化,用制度為合同規范化簽訂與有序運營提供有力保障。石油企業制定合同風險管理辦法,需要保證管理機制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程序規范,為石油企業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

  三、總結

  綜上所述,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具有較強的復雜性,需要石油企業從多角度、多層次出發,不斷對合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優化,有效規避合同簽訂中與簽訂后所存在的系統風險、監督風險與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李秀雅.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基礎問題分析[J].法制博覽,20xx(32):182.

  [2]王維宇.非洲地區石油EPC工程合同風險分析及管理研究[D].中國科學院大學(工程管理與信息技術學院),20xx.

  [3]李玉芝.石油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研究分析[J].財經界(學術版),20xx(01):87.

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避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利益,根據國家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方可發放合同專用章:

  (一)對外聯系購銷、加工任務較多的部門;

 。ǘ┤〉檬跈辔芯擢毩⒔洜I資格的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或部室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具備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條件的部門、分支機構為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實行合同專用章專責人保管制度,由企業的負

  責人授權合同專用章專責人,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書。企業建立《合同專用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表上予以記錄。被授權人員工作變動的應辦理用章的`交接手續。

  第五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對企業合同專用章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情況。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記錄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檔案保管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的用章申請審批權由企業依據合同的審批權限授權相關負責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的,將追究負責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申請人依據已獲審批的《用章審批登記表》到用章管理員處辦理用章。

  第七條《用章審批登記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單位、用章內容、批準用章人、經手人、蓋章人等內容,必須逐項登記字跡要清楚。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人應對《用章審批登記表》上記載內容予以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蓋章,并將用章記錄在《用章登記簿》上登記。

  第八條 對須經過多部門會簽的合同,憑會簽表并在《用章登記簿》登記,可使用合同專用章,會簽表復印件應保存備案。

  第九條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書上預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 所有用印申請審批流程必須按以上流程嚴格執行,特殊緊急事項需要用章的,如單位領導均外出,用章人可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審批權限的領導口頭請示核準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應補齊用章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管理人不在崗時,印章保管部室負責人應指定一名臨時用章管理人,臨時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應于《用章審批登記表》的蓋章經手人處簽名備查。

  第十二條 蓋章完畢后,印章保管人應將《用章審批登記表》、《用章登記簿》或相關文件審批表復印件等資料存檔以備檢查。

  第十三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外使用。如確需在單位外用印時,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辦理印章出借手續,并由印章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指定的專人到場監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用章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攜帶外出。

  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權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責任人員賠償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發生遺失、損毀、被盜等情況時,用章管理人應即日向辦公室書面報告,若外出或下班的,應先口頭報告,事后提交書面報告,辦公室收到報告后應即時向企業負責人匯報,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廢,用章管理人有過錯的,企業有權給予處分,并要求其承擔造成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從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4

  1 總則

  1.1 為增進顧客滿意度,減少工程承包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是依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標法》、《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而制定的。

  1.3 本辦法所稱“合同”均指總承包合同。

  2 管理職責

  2.1 項目經理

  受企業法人代表委托具體履行總承包合同。項目經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條款,按照合同規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建立各項適合本項目具體操作的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科學合理組織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約定,確保顧客滿意并爭取超越顧客的期望,穩定當地市場并開發新的市場。

  2.2 項目合約部

  1)負責總承包合同在項目部的交底;

  2)及時向業主報送工程計量報表并追蹤;

  3)負責與業主辦理工程的最終結算;

  4)負責組織項目工程變更索賠的策劃工作,根據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資料并負責追蹤及談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統計報表、工程總承包合同履約情況月報表,變更索賠計劃及臺帳。

  2.3 項目技術部

  1)主持施工圖交底,貫徹施工方案,校核招標圖與施工圖工程數量、投標方案與實施性施工方案,將不同之處提交合約部;

  2)認真做好施工記錄,摘錄重要的對索賠有利的記錄提交合約部;

  3)根據設計變更,辦理變更簽證;

  4)根據工程施工需要,及時上報各類施工組織設計并追蹤。

  2.4 項目物資部

  1)落實材料需求計劃,保質保量按期供應由承包方供應的材料。

  2)對業主供應材料做好進場記錄、登記工作。保證材料質量及施工需要,對業主造成的材料供應不足或質量性能不符合標準,應及時向合同部提供相關信息。

  2.5 項目財務部

  1)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收取工程款;

  2)發生業主拖欠工程款時,或發生有關工程保險、稅金方面的索賠事件時,及時向合約部提供相關信息。

  3 總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經營開發部組織工程投標和中標項目的合同簽訂 經營開發部組織對總部各部門進行合同交底

  項目經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資料管理

  4 合同交底

  4.1 公司經營開發部編制對項目部的合同交底資料,應特別強調投標中的特殊承諾、合同專用條款及其他特殊條款,并在公司總部交底后10天內,對項目進行書面交底,同時將相關合同資料移交項目部。

  4.2 項目部在開工前期,由合約負責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資料,組織項目班子、各部門、作業隊/班組進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記錄并將有關部門需要的合同資料復印發放。

  5 合同履約與監控

  5.1 為順利履行總承包合同,公司將與施工項目簽訂“項目經營目標責任書”或“項目經營承包合同”

  5.2 項目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的實施辦法,保證總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 項目部合約部門必須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計劃財務部上報“工程總承包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

  5.4 對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項目部應急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若施工要素出現了預警信號,必須按《項目施工風險管理——施工預警與應急管理辦法》執行。

  6 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結算

  6.1 要熟悉《技術規范》,按合同規定的工程范圍和工程量清單,及時辦理工程施工中的質量檢驗和驗收簽證工作。對于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工程量,及時進行工程價款結算。

  6.2 對于工程變更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圍,要按合同規定,及時辦理驗收簽證和工程價款結算。如需調整單價或另行報價的工程,做好單價調整和計算工作。

  6.3 對于監理工程師指令用計日工支付的工作,應準確地記錄所使用的機械(型號、功率等)臺數、人員(分工種、等級)數量、材料數量等,并辦理簽證,按月進行計量結算工作。

  6.4 每次工程價款結算單,經業主審批后要與所報送的結算單對照檢查,是否有未批準的結算項目,搞清原因,進行補救,再次進行報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項。

  6.5 每季度,要將工程計量結算單按分項匯總,與總工程量清單相應項目的工程量比較,如若單項工程或整個工程計量超出工程量清單數量,已經達到或超出合同規定的比例,要及時進行價格調整或重新進行報價工作。

  6.6 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辦理竣工結算。

  6.7 每年度,項目要認真總結合同管理工作的經驗,撰寫工作總結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可寫入“項目管理工作總結”。

  7 變更及索賠

  7.1 變更及索賠領導小組

  7.1.1 小組機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主管合同的副經理

  成員:項目其他班子成員、技術部、物資部、財務部、合約部的部分人員

  7.1.2 小組職責

  1)負責尋找變更及索賠契機,提供相關信息,當變更及索賠事件發生時,協助合約部向業主提交相關報告;

  2)根據監理、業主的反饋信息及時提交相關補充資料,并組織談判,確保變更及索賠事項的圓滿解決;

  3)項目變更及索賠會議應定期召開,至少每季度一次。

  7.2變更及索賠策劃

  7.2.1 新中標項目開工前,項目應認真分析總承包合同相關資料,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探討,編制項目變更及索賠總計劃及主要的變更及索賠項目。

合同管理辦法5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6

  為加強學院經濟合同的統一管理,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規范學院對外經濟活動,現就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xx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從7月1日起啟用,由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代表學院負責用印及管理。

  二、學院各有關部門凡須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均須到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統一履行立項登記,領取印鑒審批表,履行用印手續,否則不予驗收報帳。

  三、“合同專用章”的用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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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物類(A01——A99)單項一萬元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設備、辦公設備、家具備品、辦公耗用品、建筑裝飾材料、物資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各類物品。

  2、工程類(B01——B99)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設、供(水、電、熱、氣)、環保綠化、修繕、裝飾工程、網絡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務類(C01——C99)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不包括統一招標實施公務車保險、維修;公務印刷及各類會議),如:印刷品、出版物、專業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設計、軟件開發、各類設備建筑物及其它維修、房屋及場地設備租賃、物業管理及大型國內外會議培訓等政府采購目錄中規定的各類項目。

  (二)非政府采購項目的經濟合同

  指除政府采購項目規定的控制額度以外的`采購項目和其它經濟合同。

  四、用印按《xx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辦法》、《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管理暫行條例》和《職業技術學院招標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審批權限執行。凡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經濟合同、采購合同不得使用xx職業技術學院公章。

  五、各部門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凡因違反規定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xx年第3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公布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都夹g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條 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后,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辦理登記和變更手續時,應提供提成基準金額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陸商務部上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網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進行合同登記,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商務主管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出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九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十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合同號

  (二)合同名稱

  (三)技術供方

  (四)技術受方

  (五)技術使用方

  (六)合同概況

  (七)合同金額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

  (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辦理合同登記變更手續。

  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時,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登錄"技術進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填寫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持合同變更協議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完備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按本辦法第七條辦理變更手續的,應持變更申請和合同數據變更記錄表辦理。

  第十三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遺失,進出口經營者應公開掛失。憑掛失證明、補辦申請和相關部門證明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并定期發布統計數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技術進出口情況進行統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xx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8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范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9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10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服務協議約定的內容,變更服務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單位性質、服務內容、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等事項時,應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攜帶有關批準文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服務協議進行變更,協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請的,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服務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致使服務協議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協議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解除服務協議。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務協議終止:

  (一)協議期滿,雙方不再續簽的;

 。ǘ﹨f議管理醫藥機構關閉、解散或破產的;

  (三)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受到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處罰的;

  20xx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政策 日前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規范醫藥機構的服務行為,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切實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xx〕9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議修訂及監督、業務指導等工作,承辦市屬及油田所屬醫藥機構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縣區(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本轄區內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申請受理、評估、協議簽訂、監督管理等協議管理事務。

  第五條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應符合以下原則:

 。ㄒ唬└偁帗駜。綜合考慮醫藥機構的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價格收費等方面因素,認真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合法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通過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ǘ┓龀只鶎。按照《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xx〕33號)設立的村級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取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的一級以上等級證書的公立醫療機構,優先納入協議管理范圍。

  (三)動態管理。通過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對于實行協議管理后弄虛作假、降低服務水平以及有違規違法等情形的,將及時解除(終止)服務協議,建立能進能退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六條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類別:

 。ㄒ唬┽t療保險(普通門診、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住院、長期醫療護理)協議管理醫療機構;

  (二)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

  第七條申請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浺婪ㄅ鷾试O立;

  (二)達到《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評估標準表》(附件1)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評估標準表》(附件2)規定標準。

  第八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應當首先依據第七條標準進行自評,分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3)或《東營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4)、對應的評估標準表自評情況及需提交的材料。醫藥機構有多個執業地點的,各執業地點應當單獨申請。

  第九條醫藥機構申請協議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暾。醫藥機構自愿向所屬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材料。

  (二)受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管轄區域,隨時受理申請人的材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及時受理;材料不齊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收材料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材料。

 。ㄈ┰u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受理的醫藥機構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組織評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聘請的臨床或護理等醫療專家、醫院管理專家、參保人員組成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審核醫藥機構上報資料,結合現場實地考查情況,如實記錄考查結果。

  (四)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簽訂服務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示無異議的醫藥機構按管轄權限協商簽訂服務協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藥機構名單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公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申請:

 。ㄒ唬┳栽u未達到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ǘ┙獬ńK止)服務協議未滿1年的;

 。ㄈ┎扇√摌、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被查實未滿1年的;

 。ㄋ模┯羞`規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未滿1年的;

 。ㄎ澹┎环厢t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服務協議簽訂后雙方應認真履行,發現有違反服務協議內容的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有效期,原則上有效期為3年。期滿續簽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于服務協議期滿前30日內向簽訂服務協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續簽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服務協議自動終止。

  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規定續簽服務協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需要可與醫療機構協商談判簽訂長期服務協議。

 。ㄋ模┢渌麑е聟f議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醫保醫師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及醫保醫師不斷規范醫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醫保醫師考核,對確認的違規問題進行通報并計入醫師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實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互審及專家評估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之間進行規范醫療行為互審;對治療復雜、醫療救治費用高的病例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日常審核、抽查、稽查和醫療機構互審中發現疑似違規情況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實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年度考核制度?己藘热莅▍f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基礎資料、信息系統、住院管理、專家評估及醫療機構互審、日;、舉報投訴處理、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分級管理、信用檔案管理、確定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年度考核系數、續簽醫療服務協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舉報獎勵按照《東營市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東政辦發〔20xx〕29號)執行,各協議管理醫藥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張貼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申請工傷或生育保險協議管理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合同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范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采購合同,包括車輛、設備、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并在委托范圍內權限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鑒證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鑒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審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 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托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并辦理委托手續,依照授權的權限范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委托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了解市場動態,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 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范文本,沒有統一規范文本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采)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后確定簽約對象,并對其民事資格、注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并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并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設備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級簽署意見后,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托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鑒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設備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采購合同;

  (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序》執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后,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本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并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 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后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盡快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 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匯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后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權限范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托范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書面批示授權后,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后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并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七章 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范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范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后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采用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簽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12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范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13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和各地市分公司綜合部為合同專用章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合同專用章的設計、刻制及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為:凡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攜帶外出。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分公司由綜合部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用印時應嚴格審查、合法使用,不得讓他人代管。

  第六條 合同經審查同意需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經辦人應持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經辦人頁簽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綜合部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加蓋合同專用章應有用印記錄。

  第七條 未經審查和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以及沒有本公司合同編號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報告,綜合部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

  第九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換崗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須辦理合同專用章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換崗手續。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付款結算手續,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并可視情況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不得偽造公司合同專用章。否則,由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本辦法作為《合同管理辦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14

  一、 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 合同內容要求

  1、 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 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 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 合同的簽訂

  1、 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 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15

  前言:

  隨著集團公司對移動網絡建設工程管理的加強,對移動網建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工期、質量、工程驗收、入賬、資產轉固等工作內容的要求更加明確也更加嚴格,已經細化到對各省移動網絡建設管理的考核指標中。

  為了適應集團公司管理要求,也為了更加有效地實現對全省移動網絡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時,為規范工程建設各環節人員的行為準則,也為實現工程建設管理的“公平、公正、公開”,結合20xx年已發布的各項工程管理相關各項管理制度,公司制訂并發布本管理辦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一、關于合同簽訂。

  1、合同的種類及簽署流程。

  合同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類是電力施工合同,該兩類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標并選擇施工單位,向省公司物資采購與管理部門報備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額在100萬以內的由分公司自行審批及簽署,金額超過100萬的需要經過省公司審批核準后再由分公司簽署。第三類是設備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

  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合同審批的原則與第一及第二類相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第四類是室內覆蓋安裝合同,該類合同由省公司統一招標,由省公司選定中標施工單位并制定工程份額,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與具體分配的中標施工單位簽署,簽署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必須具備2點:1、完成物業協議的簽署;2、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室內覆蓋安裝合同受100萬金額的審批權限制。

  2、合同簽署的時點。

  合同簽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啟動條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啟動會后、工程開工通知發布后、或項目初設批復后,以先到來的時點為準,該時點之后就可開始施工合同的簽署。

  3、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

  開始啟動合同簽署之后,簽署的合同涉及到與項目總體工程量之間的匹配關系及相關要求如下:

  開始簽署合同后1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30%;

  開始簽署合同后2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70%;

  開始簽署合同后3個月內,簽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應不少于總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備簽署條件的合同,可暫不簽署,但應向省分移動網絡公司網建部報備。

  5、省分移動網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標的結果對各施工方進行工程份額、工程量進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簽署的時限要求時,并且應該已經具備簽署條件的情況下不簽署施工合同,則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發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施工方及時按招投標結果簽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簽署催辦函”要求時限時,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同意后才可更換。

  7、當發生因施工方對招投標的結果不滿意而不愿意簽署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分公司針對此情況需要更換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發起書面申請,報請省分移動網建部、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審批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更換。

  二、關于合同執行的工程實施。

  1、合同簽署之后,合同各方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

  2、對于分公司簽署的施工合同,因為施工方的原因導致的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合同或終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移動網建部及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3、對于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牽頭簽署的施工及供貨合同,

  因為施工方或供貨方的原因導致的供貨時間、供貨量、工程開工時間、工程進度情況、工程施工質量、存在轉包情況等等因素而影響合同執行的,需要變更供貨比例、改變供貨商或變更合同及終止合同,省分移動網建部需要提交書面申請給省分物資采購與管理部,獲得批準并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實施。

  三、關于合同執行的款項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實施部門發出付款申請----?報省分移動網建部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同意之后將相應金額放到下月撥款計劃中----?下一個月內款項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簽署后,第一筆款項的支付與工程實施情況關系不大,省分移動網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約定請款并撥付相關款項給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強工程進度的管理,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進度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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