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定期合同匯編八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定期合同 篇1
甲方(存款方):
乙方(貼息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辦理一年定期存款的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存款要求:
1、 存款性質及期限:個人款。辦理一年定期存款,存款利息按央行規定的同期利率執行,存款利息歸甲方所得。
2、 存款金額:存款總額為10億元人民幣。首單操作5000萬人民幣,在首單操作無誤后,接著操作剩余9。5億人民幣資金。
3、 貼息方式:乙方保證按實際到賬的金額一次性支付貼息款。甲方貼息為存款總額 ,所有貼息必須以現金轉賬方式支付。居間方費用由乙方另行承諾支付。
4、 存款方式:甲方在乙方指定的銀行自由開戶,自由存款,自由轉定,在vip辦理轉定手續。
5、 接款銀行: 銀行 支行。
6、 存款憑證及支取方式:轉定后由銀行開出個人大額存款單,由甲方帶走。該筆存款到期后,甲方憑個人大額存款單到銀行提取本金及利息,銀行需無條件支付,不得設任何障礙。
7、甲方的存款承諾:“此批存款(按實際存款總額)在一年內不掛失、不抵押、不轉讓、不提前支取、不查詢、不開通網銀,承諾書直接交給存款銀行。
8、甲方及居間方所得貼息及居間費用均為稅后合法收益,均有任意支配和使用的權利,不因此收益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甲方及居間方不出具任何票據給乙方,所得收益屬乙方自愿饋贈。
二、操作流程:
1、甲方個人銀行存款10億元人民幣做直存,乙方帶個人存款卡(貼息人本人卡或網銀)來京讓甲方驗證有足夠貼息 款額后,(帖息款至少足夠2億元直存款貼息需求,不低于20xx萬人民幣),批存批結,貼息款到位轉定 ,乙方要說明已經和銀行做好手續,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甲方到乙方指定城市操作存款。
2、根據雙方事先的約定在乙方指定銀行存款,(操作細節如下)
<1>乙方到京甲乙雙方認可協議后,乙方提供100萬,甲方提供200萬,在律師事務所對保(為確保甲乙雙方資金的真實性,特設此條款)。此條款適用于第三款《違約責任》
<3>乙方在同行開新個人賬戶,將第一筆存款數額的貼息、傭金從原貼息賬戶劃出到乙方自己新開賬戶內,
<5>甲方顯賬后,乙方即將新賬戶內的貼息款依次按資金分流表內的賬戶及分配數額劃入甲方及居間人指定賬戶。
<7>第二、三筆存款按上述操作程序依首單流程進行,直至10億人民幣操作完畢。以實際收到的帖息數額無誤后,向銀行開出在存單副本注明(六不承諾)。
三、違約責任:
1、 若乙方的原因或存款銀行不配合導致此單業務不能履行或乙方無貼息或不足額交割貼息(不能同臺支付足額貼息及足額的居間費用),屬乙方違約,甲方撤走全部資金,并沒收已收取的`貼息款及對保資金100萬。
2、 若甲方不開戶、開戶后沒有資金進賬或每批不能完成轉定手續或不做出六不承諾,則屬甲方違約,甲方退還所收取的所有貼息款,并雙倍賠償對保資金200萬。
3、 乙方如不按照協議的規定操作或者在甲方到達操作地后提出協議以外的要求則屬乙方違約,甲方沒收乙方對保資金100萬,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阻攔。
4、 甲、乙雙方不管哪方違約與居間方無關,違約金的40%歸居間方所有。
四、協議生效及期限
本協議書的簽字人為最終責任人,簽字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網簽的掃描件及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批存款操作完畢,此協議書失去法律效力,雙方當場銷毀)。
甲方:
代表:
日期:20xx年2月16日
乙方:
法人代表:
日期:20xx年2月16日
定期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訂立條件
第一條 乙方保證符合甲方如下錄用條件:
(1)崗位技能: ______ ___ ____
(2)工作經驗:
(3)文化程度:
(4)其他條件:
第二條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甲、乙雙方選擇簽訂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合同期限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_ 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崗位工作。
第六條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第七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達到規定的標準要求。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實行實行 工時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_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可以微調發薪日期。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 __元整(稅前),轉正后的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整(稅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質量、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依法享受各種休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為扣繳。
第十八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七、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制度。
第二十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崗位規范、工作流程、操作規定、勞動安全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
八、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亦相應變更。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勞動記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甲乙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到期為止。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準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或者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后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甲方可通知乙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職位說明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備案一份。無部門公章和果樹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處公章 (部門公章)
定期合同 篇4
乙方(勞動者):
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將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全面如實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諾:其與其他任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實體或組織不存在勞動關系,并且保證其所提供的與本人有關的所有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證明等真實無誤。
甲方: 乙方: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
住所地: 通訊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下列第 種合同類型:
(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 起至 完成為止。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工作。本崗位 (是、否)屬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工種。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為 (可另附《崗位說明書》)。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為: 。
第五條 經甲方考核,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考核及崗位變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第六條 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時間按以下 種工時制執行;
(一) 標準工時制,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 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周期為 (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 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乙方所在崗位發生工時制調整,從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變更。
第八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時間的起止進行調整。甲方應盡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時間之內工作,如確需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乙方到崗工作的,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的工資按以下 種形式執行;
(一)乙方的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其他工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執行。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定期合同 篇5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黃金年齡期”的勞動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第二,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都同意延續勞動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續,則不能延續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里,續延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勞動者本人要求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同意也可以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外,勞動者初次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一些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體力勞動者等情況,不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外,都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單位的管理人員和技術、業務骨干,一般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為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有利于職工長期積累工作經驗,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定期合同 篇6
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的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B.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怎么樣的?是否是可以隨時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定期合同 篇7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三.《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20xx-08-17 沃華律師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區分意義
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在不定期租賃中,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合同。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兩間店面作為酒樓,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書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離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甲租用的房屋出賣給丙。甲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乙與丙簽訂買賣合同時,甲與乙仍然存在租賃關系。遂起訴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兩間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本案的焦點在于,乙和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甲乙之間是否就出賣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賃關系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94條和96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將書面通知送達甲,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故雙方的租賃關系在6月16日即已經解除。乙與丙在18日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與甲沒有租賃關系,甲不能夠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確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雙方的合同應當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優先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對于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4條和96條分別作出了規定。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于何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情形應當屬于此列。該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結合上述的幾條規定可以確定,在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達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兩個方面的限制:
1、必須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應當根據通知所載具體內容確定租賃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
對于第1個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是沒有具體到什么期限為合理的期限而已,這當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問題。就上述的案件來說,乙要求開酒樓的甲3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似乎不是一個合同的期限。同時,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應當視為乙同意甲租賃使用該房屋至6月19日。雖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確的要求與甲終止租賃關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認為乙將具有終止與甲租賃關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達甲后,雙方的租賃關系即行終止,而應當根據乙通知的內容確定租賃關系最終的終止時間。我們不能干涉和否認出租人要求終止租賃關系具體時間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點限制,即應當根據通知所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的具體時間。同樣,在其他符合條件的單方解除合同中,也應當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內容確定合同的解除時間。比如,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向其發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履行義務,否則合同解除。到期后遲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們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權利人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筆者認為應當是發出通知之日后的一個月。由此,我們是否可以對《合同法》第96條進行調整,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發生法律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則就否定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等具體事項意思自治的合同權利。
房屋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嗎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注意的內容:
(1)租賃期限、租金支付及計算方式;
(2)租賃期限內房屋的維修及費用由誰承擔;
(3)物業管理費用的承擔;
(4)物業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問題;
(5)是否可以轉租;
(6)租賃登記的辦理;
(7)業主有關物業管理權方面的授權;
(8)根據物業使用人承租物業的用途不同而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過轉租獲利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定期合同 篇8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定期性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乙方監護、養育其子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的養育補助費,于每年_______月底及_______底,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條 前條定期贈與期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為止。
第三條 乙、丙雙方倘有不良行為依刑法有關處罰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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