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立案申請書3篇
在現在社會,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什么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立案申請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
申請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以合同詐騙申請人挖機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騙取兩申請人在《工程機械買賣協議》上簽字,將兩申請人價值80萬元的序號為DWYC20xx-E4780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騙走一案,申請人已于20xx年4月20日XX公安局報案,貴局于20xx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xx]00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貴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復字[20xx]第01號《關于XX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不予立案答復函》。后來申請人又找貴局領導,領導對申請人說:找律師找些證據,證據夠了就立案。故此,申請人到長沙請XX律師取了一些證,XX律師對唐XX、楊XX、肖XX、陳X時四位知內情的人進行調查取證(請見四份調查筆錄)。根據他們四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陳XX的錄音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詐騙罪。因為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買賣協議》是一份假的協議,雙方約定是對外的,
而是在去公證處公證、在雙方簽字之前就有了口頭約定,以《抵押合同書》為準,公證后雙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簽字。誰知,經過公證處公證后,被申請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了;使申請人完全受了騙(《抵押合同書》是被申請人楊XX親自寫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請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楊XX、
李XX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系電話:1523xxxx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F實際居住地:x市x鎮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復汪某與xx離婚案不屬于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復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并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xx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xx系xx省x市x縣x鎮x村人,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復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復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xx確為x省x市x縣x鎮x村人,但是,被告于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并辦理暫住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申請人:xxx
xx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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