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不銹鋼加工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不銹鋼加工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第一條總則
1、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2、甲方以本協議為基準,把協議規定的產品委托給乙方生產,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證將合格產品提供給甲方。
第二條本協議應用范圍
1、本協議適用于根據此協議由雙方締結的、以書面形式確認的,不銹鋼污衣井投物門的委托加工訂貨單。
2、對此協議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后再列入此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條委托加工訂單
1、在每次生產前,甲方需開立具體的委托加工訂單,其一般條款由本協議規定,補充條款在訂單中說明,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
2、委托加工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參數、交貨期、交貨地點以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3、委托加工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條項目約定
1、甲方委托乙方,乙方保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委托加工訂單要求進行加工、組裝、包裝、運輸、交貨。
2、甲方負責制定所生產產品的圖紙資料,并對乙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甲方負責提供委托加工成品的品質檢驗標準和驗收方法,經乙方確認后作為產品的驗收標準。
4、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甲方產品與乙方的關聯,保護甲方產品的獨立性,且不得將產品任何相關資料透露或轉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權第三方代為加工。
5、乙方所加工生產甲方委托之產品,其產品技術所有權、知識產權、技術信息、商業信息、財務信息等所有權均屬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襲、修改或復制,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復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銷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產品技術自行進行同類產品研發。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
6、由甲方負責提供鎖具、合頁、門磁、閉門器,由乙方負責自購不銹鋼板材、不銹鋼螺栓、硅酸鋁保溫毯及污衣井投物門的制造、組裝。
第五條產品質量標準與責任
1、采用等大廠的不銹鋼材料,材質為,門框用板材厚度1.5mm (公差1.4mm ),門板用板材厚度1.2mm (公差1.1mm ),門板內支架用板材厚度3mm (公差2.8mm );組裝用螺栓、螺母、鉚釘均為不銹鋼材質。需焊接處采用氬氣保護焊在背面焊接。
2、本協議中尺寸按甲方所提供的圖紙或裝配材料的要求執行。
3、乙方所交付的加工好的成品,外表面要干凈、平整并做拉絲處理;不能有焊點、明顯的劃傷、凹坑等表面缺陷;組裝要合理、緊固;轉角拼接處和鎖孔、把手等處無明顯縫隙;門扇四周間隙均勻,開閉自如;其它技術參數按雙方確認的訂貨單中的要求。凡不能達到以上檢驗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換貨或返工、免費再加工,由些產生的連帶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4、本產品屬于甲方專有技術,沒有甲方的許可情況下,乙方不得將此產品的圖紙、資料、加工信息等透露給第三方;不得將加工事宜轉讓他人。如有違約,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訂貨與供貨
1、甲方以下委托訂單的方式,確定委托加工的數量、工藝要求及加工完成時間。
2、訂貨價格: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不在本協議規定范圍內的投物門訂單,訂貨價格雙方協商,并在訂貨單中注明。
3、甲、乙雙方的訂貨單一經簽署即不可取消,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乙方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要求向甲方供貨。
4、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裝配材料做外觀、尺寸、變形等的檢查,不作電性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數量不足的,應立即通知甲方,未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方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裝配材料。
5、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裝配材料及其他物品,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損失。
6、對加工剩余裝配材料一般由乙方負責保管,由乙方每月的25號將盤點數據報與甲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交還甲方;保管期間造成毀損、滅失的,乙方償付甲方損失。
第七條包裝、運輸及交貨要求
1、成品由乙方用氣泡膜包裝,包裝形式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2、成品由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的時間、送貨到甲方指定地點,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付款方式
訂單經雙方確認后,甲方即支付給乙方訂單金額的做為預付款,在乙方將加工的成品運送到指定地點、經甲方檢驗合格后,在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訂單余款給乙方,乙方要提供17%的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凡違約者,按照本協議或定購單約定條款處罰,未盡之處,雙方另行協議處罰。
2、違約之處罰原則:違約者按合同法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關聯損失。
第十條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第十一條仲裁原則
1、協議包括訂購單等有關附件在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由告訴方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2、仲裁原則以本協議及其附件為依據,依約履行。
第十二條協議有效期
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三條其他
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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