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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五章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管理工作,保證公司銷售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交房標準、補充協議)以及其他一切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實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營銷公司負責簽訂,或由公司自行組織相關人員負責簽訂。
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行簽約代表填寫、銷售負責人初審、公司經營部審核、簽章編號、歸檔保管的制度。
第五條公司實行簽約培訓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顧問人員對簽約代表進行簽約前的培訓并將培訓記錄歸檔。
第二章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第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經營部應將簽約所需的資料準備齊全,并將簽約流程和培訓內容擬訂歸檔。
第七條簽約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證件、資料的準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國土使用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5、預售許可證;
6、預售面積報告書。
(二)主要圖紙、資料的準備:
1、房屋平面圖及在整個樓棟中的位置圖(應標明方位)及總平圖;
2、簽約數據統計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建筑層數(應標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樓層號、單元號、房號、房屋用途、層高、凈高、朝向、陽臺數、陽臺結構形式(封閉或非封閉)、建筑面積(列明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屋所在樓棟的主體建筑結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若為有坡屋頂的項目,應標明坡屋頂的最低米數和最高米數;
3、銷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號、樓層號、房號、單元號、建筑面積;
4、交房標準(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三)銀行按揭相關資料及開戶銀行帳號等情況。
(四)簽約所需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簽約審核表、簽約變更審批表等樣本的擬訂并歸檔備查。
第八條相關文件、圖紙、資料如有變更或修改的情況,應實行會簽制并及時書面告知各部門。
第三章認購書的簽訂、審核
第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正式簽訂前,可以由簽約代表與客戶簽訂認購書。
第十條認購書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一條認購書應寫明簽約代表的姓名、聯系電話、客戶的姓名(客戶自己親筆簽字)、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簽訂日期并附客戶的身份證復印件二份。
第十二條認購書一式二份,客戶將認購金存入公司的戶頭后憑收訖回單換取財務收據和認購書,其余的認購書連同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由銷售負責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條認購書由經營部審核后登記歸檔,并進行信息統計,對未簽或作廢的認購書進行登記收回。
第十四條認購書的統計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號:r(認購書)--xx(項目名稱縮寫)-00x(序號);
(二)客戶姓名、聯系電話;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積;
(四)幢號、樓層號、單元號、房號;
(五)購買單價、總價;
(六)付款方式、簽訂日期。
第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與客戶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同時必須收回客戶持有的認購書并隨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一并報送公司。
第四章合同及附件的簽訂、審核
第十六條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后,由簽約代表負責與客戶聯系并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簽訂流程如下:
第十八條銷售負責人在審查確認簽約代表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與樣本無誤、《簽約說明書》要求的材料齊備并在銷售簽約審核表上簽字后,移送經營部審核。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相關材料不齊備的,簽約代表必須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內負責補齊。否則,合同不予蓋章備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簽約代表與銷售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備案、監章、存檔、返還
第二十條經營部審核合格后,蓋章并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數據信息錄入備案系統并報房管機關監章。
第二十一條房管機關監章完成后,由經營部核實確認款付清后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給客戶,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當時返給客戶蓋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資料應交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進行編號管理,規則如下:
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h(合同)―xx(項目名稱縮寫)―00x(序號);
補充協議編號:xx(幢號)--xx(單元號)--xx(房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元:
(一)不按規定完整填寫相關合同條款的;
(二)未填寫銷售簽約審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戶身份證復印件的;
第二十四條簽約代表在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錯誤填寫房價款、建筑面積(含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幢號、單元號、房號、層高等合同條款信息的,罰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簽約代表在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買受人一欄中代客戶填寫姓名的,罰款2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費用。
第二十六條簽約代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時,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與合同條款無關的信息,如有變更情況,必須按照公司的規定填寫簽約變更申請單,在得到總經理批準后方能按變更后的條款執行。否則,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簽約代表和銷售負責人應如實向客戶宣傳、解釋、說明商
品房買賣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內部人員核實、咨詢的,應先和內部人員溝通后再向客戶作出解釋、說明,否則,罰款200元。
第二十八條負責辦理預售許可證的責任人應保證錄入房管機關備案系統的預售面積數據與預售面積報告書上的數據一致。如果面積數據不一致,每次罰款500元。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2
一、簽訂購銷合同一定要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購銷合同是企業開展業務活動的指導性文件,購銷合同簽訂后,要有專人妥善管理。
三、嚴格按購、銷合同開展業務活動,不得隨意中止和廢除。
四、要修改合同必須雙方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后修改合同。
五、購銷合同是企業檔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執行完畢后要造冊、編號交檔案室保管。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由簽約主管根據銷售代表提供的簽約通知單上網錄入,其他人員無權上網操作。
第二條所有與客戶間的相關法律文本文件,原則上均由銷售支持部簽約主管或過戶主管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條《房屋認購書》一式四份,其中公司兩份分別由銷售部及財務部收存。財務人員每月4、14、24日必須與銷售統計人員核對賬目。
第四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一式四份,辦理預售登記三日內,交予公司兩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綜合計劃部收存,正本由財務部收存,銷售支持部預留復印件一份。
第五條若補充協議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礎上有修改,必須經銷售部經理上報公司各部門、公司總經理,在需簽訂的文本上簽署文字意見后,方可加蓋合同章執行。最后送財務部一份備案。
第六條銷售代表與客戶簽訂完《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交與銷售主管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七條簽訂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和客戶個人資料(與該房屋相關的.補充審批單、折扣單等)一并交銷售支持部,經簽約主管審核后方可加蓋公司合同章,轉預登主管,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違者但未超過3日的每次處以50元罰款;若超過5日仍未歸檔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第二次違規者辭退。
第八條預登主管辦理預售登記工作必須在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九條自客戶簽訂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揭主管必須追蹤銷售代表辦理客戶貸款手續,若沒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時限仍未辦理完畢,將對責任人每次予以罰款200元,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此類情況,將予以辭退。
第十條非銷售部人員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戶資料及數據的必須經營銷總監或上級領導的批準。
第十一條行政人員若將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丟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罰款200元,第二次辭退。
第十二條涉外審批單由前期開發部負責辦理。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交易市場和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加強交易市場交易合同(或協議,下同)的規范管理,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易市場《即期品牌現貨交易規則》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各主管部門、經辦人員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嚴格按照本制度對交易合同進行全面管理,并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交易合同管理部門
第三條交易市場的交易合同由交易結算部統一管理,各相關部門及有關交易商自行備份。
第四條交易合同管理職責:
(一)草擬和完善交易合同管理制度,督促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并組織實施;
(二)為交易商簽訂合同提供咨詢和指導,參加交易合同的簽訂;
(三)跟蹤、監督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負責建立交易合同統計賬目,負責所有交易合同的歸檔和管理;
(五)協助處理交易合同糾紛,辦理有關交易合同的公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促進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遵守對交易合同條款的保密原則。在發生交易合同糾紛時,應積極提供相應的協助。
第三章交易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交易合同的雙方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信守約的原則。
第七條交易合同必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權范圍內簽訂。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員經授權,即成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這些人員在對外簽訂交易合同時,必須對公司及授權人負責;
(二)代訂交易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證明,(即:授權委托書)。但經辦人員依法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也視為享有代理權;
(三)有關經辦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義與其它單位簽訂交易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權或以委托人名義另與其它單位訂立交易合同,否則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任。
第八條交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原則上不得簽訂口頭合同。
第九條代理人在簽約前,應當對對方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履行能力進行認真的審查,不可盲目草率簽約。
第十條交易合同主要條款包括:
(一)標的;
(二)數量、質量;
(三)價款及支付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質而要求必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須規定的條款。
第十一條電子交易合同文書使用統一格式的規范電子文本。
第四章交易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交易合同訂立后,可視需要把合同副本發給有關部門備份,正本由交易結算部合同管理人員及時入賬登記、編號、歸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經辦部門或經辦人應將交易合同要求的交貨期及時列入工作計劃,及時安排貨物的物流與收付貨款,確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在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如果發現對方發貨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經辦人員應當立即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
第十四條經辦人如果發現令交易合同難以履行的重大障礙問題,應及時向該部門負責人匯報,由該部門負責人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經總經理核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交易中心經辦人員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與對方聯系,及時協商修改或中止合同,或限期答復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以免影響交易中心信譽,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員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履行合同,對已經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登記賬上注明變更、解除的原因及其內容。
第五章交易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十七條因交易合同產生的糾紛,可由交易商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如交易商協商不成,需要交易市場出面調解的,交易市場在向雙方了解情況后,依照交易市場的有關規則進行處理,并將調解結果書面通知交易雙方。
第十九條如調解不成,需要申請仲裁或訴訟的,可參照交易市場《交易糾紛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交易合同的登帳和歸檔
第二十條交易合同訂立后,交易結算部門應進行分類登帳,要求確實反映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以及結算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分類賬的記錄內容應包括:交易合同編號、類別、雙方簽約人、價款、標的、簽約日期、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情況、備注等項目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新疆世紀西北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商的需求和業務發展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二十三條如交易商與交易市場就本制度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買賣合同管理制度5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采購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采購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本企業、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采購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采購銷售合同分類、編制與審批
第3條合同涉及金額達10萬元及以上的,采用采購
銷售格式合同;合同涉及金額不足10萬元的,采用采購銷售臨時合同。
第4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行政部進行合同編碼,由銷售公司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5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合同編碼
2.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3.產品名稱、規格、定價方式、數量。
4.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地點、驗收方法及檢驗標準應具體、明確。
5.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7.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8.合同期限。
9.合同雙方蓋合同章生效等。
第6條進行采購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采購銷售格式合同部分內容做出修改,報公司管理層審批。
第7條合同雙方就采購銷售工作協商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由公司管理層審批后,與合作商簽訂采購銷售格式合同。
第8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由公司管理層審批后印制;采購銷售臨時合同由銷售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印制。
第3章采購銷售格式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9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合同雙方的特殊要求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的,由合同雙方共同協商,經公司管理層審批后變更。
第10條采購銷售工作滿足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采購銷售格式合同自然解除;因合同雙方協商解除的,經公司管理層審批后解除。
第11條變更、解除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的手續,應按簽訂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12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補充合同的形式,自然解除的,無須書面補充合同。
第13條因采購銷售格式合同變更和解除致使涉及違約賠償風險的,應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或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必要時應會同上述部門共同決策。
第4章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的管理
第14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簽訂后,合同正本由行政部存檔并編制存檔記錄,副本由銷售公司、財務部保管。
第15條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采購銷售格式合同須作廢的,應由銷售公司、財務部將保管的合同副本交還行政部。
第16條行政部負責保管采購銷售格式合同正本的存檔記錄、由銷售公司提供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及解除合同的書面補充合同等。
第17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按年、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8條采購銷售格式合同保存××年以上的,行政部應將其中未付款或有預付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結算完成合同經銷售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附則
第19條本制度由銷售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0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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