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務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于財務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財務合同1
現代資本市場為企業提供了多種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從而使企業規避包括匯率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成為可能。隨著企業涉外業務的增加、規避外匯風險需求的增長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各種外匯套期業務的數量將迅速增長。研究新的經濟業務對會計理論和實務的影響成為會計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問題。由于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較為簡單、最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又涉及套期會計的一些核心問題,因此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遠期外匯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遠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個在確定的將來時刻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遠期外匯合同是遠期合同的一個子類別,是在將來某一特定時刻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特定種類外幣的協議。從會計學角度來看遠期外匯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質:首先,它是一種外幣業務。
目前會計理論中關于外幣的定義有傳統法和“功能貨幣”法兩種。
傳統觀念認為外幣是公司總部或集團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功能貨幣”指的是某一級別的企業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本文并不試圖討論采用何種外幣概念的會計方法能更好的實現會計目標,而是假設在給定外幣概念的條件下研究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問題。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經常涉及不同貨幣之間的即期、遠期匯率問題。
其次,遠期外匯合同是一種金融衍生業務。金融衍生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該類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資或者初始凈投資,與那些預期對市場條件具有類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業在簽訂遠期外匯合同時并不發生現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這一合同卻代表了符合資產或負債的權利或義務,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反映。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而且是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公允價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設和推測上最佳估計的未來現金凈流量的折現值。遠期外匯合同的公允價值應該由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的遠期匯率決定。
最后,簽訂外匯遠期合同的一個重要目的(盡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對外匯業務進行套期保值。所謂套期保值指的是通過購銷套期工具使其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的變動方向與被套期項目相反,從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風險導致的被套期項目價值變動可能帶來的損失。套期會計的目的是要通過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通過對衍生工具的使用規避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各種財務風險的`效果以及準確公正地評價管理當局運用這些工具進行避險活動的策略及其業績。
二。遠期外匯合同的劃分及其會計處理
(一)投機與套期合同可以將遠期外匯合同劃分為兩類:一類遠期外匯合同的目的是投機于外匯價格走勢,另一類對基礎合同(被套期合同)進行套期保值。做出這種劃分的目的是對兩類性質不同的遠期外匯合同進行符合各自經濟實質的會計處理。如果遠期外匯合同用于投機,持有期間發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各期加以確認,如果遠期外匯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則應當采用一些特殊的會計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業務的經濟實質。
劃分一項遠期外匯合同是用于投機還是套期的標準是評估衍生工具預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項目在套期期間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當且僅當遠期外匯合同的簽署有效降低了報告主體范圍內的外匯風險,該合同才適合套期會計。合同類型的劃分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管理當局的意圖。這為管理當局提供了進行盈余管理的機會和途徑。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當局制定一份詳細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別、套期項目和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如何評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檔。這種備案性質的文檔不僅可以防止管理當局通過任意選擇遠期外匯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實現期望的會計結果,還有助于外部審計人員的對遠期外匯合同處理的公允性進行職業判斷。同時管理當局還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遠期外匯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將專門討論披露方面的問題。
(二)FASB133號公告關于遠期外匯合同的套期會計處理規定根據FASB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可以將用于套期的遠期外匯合同進一步劃分為四類,即對外幣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對可辨認承諾套期保值、對預期交易(現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對國外實體凈投資套期保值。所謂對凈資產或凈負債套期保值,就是簽訂遠期外匯合同以對沖某項已被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外匯風險。通常的情況是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進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幣標價的應付賬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幣標價的應收賬款。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同時確認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基本合同與衍生合同的匯兌損失并相互沖減。其中遠期合同以遠期匯率記錄,而基本的資產或負債以即期匯率記錄。套期期間,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間差異產生的匯兌損益被認為是套期的成本計入當期凈損益。
遠期外匯合同不僅可以是基于已確認的受險凈資產或凈負債,還可能基于一項可辨認的外幣承諾。所謂外幣承諾指的是一項將在遠期成交的按外幣結算的合同。可辨認承諾與受險凈資產和凈負債不同,該承諾并不符合資產和負債的人賬條件,但與其相關的外匯風險仍然可以通過簽訂遠期外匯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規定是盡管基本承諾不作為資產和負債入賬,但匯率變動對外幣承諾以及遠期外匯合同產生的影響均應作為損失或利得加以確認(均基于遠期匯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遠期外匯合同是基于一項預期的而不是承諾的交易,此時稱作對預期的現金流量套期。
由于沒有像承諾交易中對交易進行價值調整的基礎,所以在會計處理時僅考慮衍生合同的價值變化。具體的做法是將遠期外匯合同在套期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作為股東權益的獨立項目累計下來。當預期交易實現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損失再從綜合收益中轉出,并調整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還可能簽訂遠期合同以抵消外幣變動對凈投資額的影響,此時稱作對實體凈投資的套期。在會計處理上對實體凈投資進行套期而簽訂的遠期外匯合同發生的匯兌損益不作為凈損益而是直接調整凈投資額,因為該種套期產生的損失或利得類似于股權權益的折算調整。
關于財務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企業管理咨詢事宜達成一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訂立本合同。
一、服務范圍
甲方聘請乙方在下列第______項為甲方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1、日常會計帳務處理咨詢及稅法咨詢。
2、制訂財務核算制度。
3、制訂財務管理制度。
4、制訂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5、受托財務分析,出具財務分析報告。
6、投資融資咨詢。
7、制訂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手冊。
8、制訂企業總務管理工作手冊。
9、代辦一般納稅人臨時認定手續。
二、服務期間(項目完成期限)及收費
1、委托服務期間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止。
2、本項服務的收費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于簽約后一次性支付。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義務
(一)甲方的基本義務
1、與乙方誠信合作,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與服務事項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
3、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及會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二)乙方的基本義務
1、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合同約定范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應當及時向甲方發表顧問意見;按時完成提交項目報告。
4、對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
四、生效、違約處理及其他約定事項
1、本在簽約并付費后生效。
2、雙方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或由第三方調解,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關于財務合同3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是境內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000萬元,期末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為5,000萬元。
丙公司是境內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與丙公司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甲公司將乙公司100%的股權讓與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發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權受讓的對價。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
1、股權轉讓及股份認購協議
經甲、丙公司協商,甲公司將乙公司的100%的股權作價為5,000萬元讓與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發股票500萬股,每股價格10元,作為取得乙公司100%股權的對價。
2、盈利預測補償協議
本次股權轉讓交易的盈利承諾方為甲公司,承諾的利潤補償期為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
本次股權轉讓及股份認購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將在利潤補償期限每一年度結束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乙公司利潤補償期內實際實現的凈利潤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審核意見,甲、丙公司以此確認置入資產(即乙公司)在利潤補償期間實際凈利潤數與預測凈利潤數之間的差額。
甲公司承諾:乙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實現的凈利潤數額分別不低于1,000萬元、1,300萬元及1,600萬元;在利潤補償期間內對實際凈利潤數未達到承諾凈利潤數的差額,甲公司以現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補償。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兩份協議的約定分別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權以及500萬股丙公司的股份。至20xx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乙公司20xx年度實際實現的凈利潤金額為900萬元,沒有達到盈利預測期1,000萬元的承諾金額,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潤差額100萬元。
二、“對賭協議”的稅法意義
1、“實物期權”的缺陷
所謂對賭協議,通常指的是交易雙方之間簽署的盈利預測與補償協議。交易雙方以被交易標的資產未來可能產生的利潤為博弈對象。因此,在諸如美國等國家,對對賭協議所涉及的交易標的資產的定性一般為一項期權,即資產轉讓方向資產受讓方在賣出資產的同時又賣出了一份看跌期權。以上述交易為例,丙公司購買乙公司股權的同時又購入一份看跌期權,當乙公司股權所產生的利潤高于約定利潤時,丙公司的經濟目的得到實現,無需行權;當乙公司股權所產生的利潤低于約定利潤時,丙公司的經濟目的無法實現,需要行權,要求甲公司補償剩余利潤,類似于一個以固定價格賣出資產的行為。
但是,由于期權的價值評估方法過于復雜,因此我國稅法的具體規定及會計準則均沒有引入期權的方法來確定被轉讓資產的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雖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但是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十分困難,從而導致這一方法幾乎不可能實現。而由于存在補償剩余利潤的可能,導致資產出讓方實際獲得的資產轉讓收入不完全確定,而我國稅法的具體規定及會計準則對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針對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面臨著不確定性的稅負成本和稅法風險。當然,這主要是由于稅法的空白所致。
2、一種新思路:“出資不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因此,以股換股的交易可以理解為交易一方以非貨幣性資產向交易對方進行投資,交易一方向交易對方支付的利潤補償是為了承擔出資不實的補足出資責任。這就是理解對賭協議的一種新思路——“出資不實”與“補足出資”。
以上述交易為例,甲公司以乙公司100%的股權置換丙公司的定向增發股份的行為實際上可以理解為甲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乙公司100%的股權向丙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約定,雙方認可乙公司100%股權價值為5,000萬元的基礎是乙公司在20xx年度、20xx年度以及20xx年度分別可以實現不少于1,000萬元、1,300萬元及1,600萬元的利潤。由于20xx年度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為900萬元,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乙公司100%的股權并沒有達到5,000萬元的價值,屬于出資不實,需要甲公司向丙公司補充出資100萬元。當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萬元后,其出資達到5,000萬元,但是該項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不再是4,000萬元,而變為了4,100萬元。因此,資產轉讓方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支付的利潤補償行為可以理解為資產轉讓方因出資不實而向資產受讓方補充出資的行為。
三、“補足出資”的稅務處理方法
以“出資不實”與“補足出資”的思路理解對賭協議中的盈利預測補償行為,可以很好的解決被轉讓資產的價值確定問題以及在支付補償時相應所得稅款的調整問題。由于股權置換的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此也要注意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銜接。以上述交易為例,“補足出資”的.稅務處理如下。
1、針對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1)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環節,甲公司讓與乙公司100%股權產生了1,000萬元的投資收益,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額增加250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5,0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投資收益 1,000萬
乙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5,000萬
貸:股本 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500萬
(2)盈利補償
20xx年度乙公司實際取得的凈利潤為900萬元,甲公司依照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向丙公司支付了盈利補償100萬元,即補充出資100萬元,從而使得股權價值上升為5,000萬元。同時,這使得甲公司在轉讓乙公司股權時的股權成本增加了100萬元。由于在股權轉讓時,甲公司已經確認了1,000萬元的投資收益所得,因此,需要調減以前年度損益100萬元,從而調減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相應減少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25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
2、針對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甲公司與丙公司的交易可以理解為股權收購,且當該項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要件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股權收購
在股權收購環節,由于甲公司與丙公司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甲公司不確認投資收益,遞延讓與乙公司100%股權的所得。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4,0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乙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000萬
貸:股本 500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3,500萬
(2)盈利補償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萬元的盈利補償,使得股權轉讓的成本增加100萬元,但由于雙方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轉讓方甲公司并沒有立即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因此,該100萬元無需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只需要調整被轉讓股權的計稅基礎即可。
會計處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乙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00萬
通過以上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資不實”的思路比較穩妥地解決了被轉讓資產的定價問題,以及后續盈利補償的所得稅調整問題,具備完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征,而且就目前諸多具有類似資產重組行為且已經收到盈利補償的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來看,大多也是采用的這種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方法,并且得到了證監會及各地稅務機關的認可。因此,其可以作為未來企業之間處理此類“對賭協議”交易的通行做法。
關于財務合同4
一、會計處理的幾種主要觀點
(一)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首先是進行建造活動,然后在合同期內提供運行維護服務,最后是將項目資產無償移交于客戶,“建設——經營——移交”這一模式類似于BOT業務,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及《國際財務報表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權協議》(IFRIC12)規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應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分別確認建造業務收入及運營管理服務收入。由于節能總收入不能可靠地預計,因此在預計成本可彌補的前提下,按節能項目實際發生的建造成本金額(節能資產金額)確認建造業務收入。按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累計支付的不受節能效益額影響的固定金額部分(如有),按照現值確認為長期應收款,建造服務收入額扣除長期應收款的差額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沒有固定金額部分,則將建造服務收入額全部確認為無形資產。節能效益額影響的變動金額于實際收到時確認為運行管理服務收入,并相應結轉各期運行維護費用及無形資產的攤銷成本。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參照BOT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存在形式上與實質上差異。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當事方不同。BOT合同的當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資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當事方通常為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企業。其次,收入來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資方收入主要來源于工程運營期間的收費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來源方主要是用能企業。
在實質上,首先,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如果節能服務公司確認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意味著用能單位相應要將節能資產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但由于在合同期內主要是節能服務公司享有節能資產帶來的相關收益,并承擔相關的風險,節能資產風險與報酬在合同期內并未從節能服務公司轉移至用能單位,故用能單位無法確認該項資產。其次,業務收入與成本不匹配。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無形資產在合同期內各期攤銷金額是固定的,而其運行管理服務收入即節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數不同,導致收入與成本的嚴重不匹配。一般情況下,節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會造成整個合同期營業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經營成果不真實。
(二)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節能服務公司雖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資產擁有所有權,但合同期滿后該資產所有權將轉由用能單位所有,且節能資產是專為用能單位設計和建造,具有專用屬性,這說明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特點,因此在條件具備情況下應對其按照融資租賃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如果每年得到節能收益是固定金額的(實際案例不多見),或者節能分成收益能夠可靠估計,則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出租人會計處理”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按預計的全部節能收益作為最低租賃收款額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按節能項目實際建造成本結轉融資租賃資產,將兩者之差(即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其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資租賃會計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資產所有權仍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合同期內節能資產維修、運行等費用均由節能公司承擔,即租賃期發生的日常維護費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擔,這與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規定不一致。用能單位合同期內并不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這與融資租賃業務是有本質差別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規定,雙方約定的能源節約收益分成,因每期節能收益基數以及分成比例的變化,對節能服務公司來講是未來不固定的服務收入,這與融資租賃各期確定的租賃收入金額是不一致的,節能服務公司很難按照融資租賃的核算要求合理計算最低收款額。
第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經銀監會或商務部等監管部門批準,節能服務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應屬于超越經營范圍。
(三)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
該觀點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實質上是節能服務公司的一項混合銷售,這包括節能設備的(含安裝)資產轉讓業務和能源管理的后續服務業務,其實質是節能設備的分期收款和后續節能服務的混合銷售。節能資產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后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應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視為商品銷售業務,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由于用節能服務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項具有融資性質,所以應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會計處理。具體處理方法為:將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期內預計收取的所有節能收益確認長期應收款,收入以長期應收款折算現值確定,差額作為未實現融資收益;節能設備按照存貨進行核算。用能單位對于該節能設備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賬務處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會計核算應反映經濟實質,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實質是提供節能服務,節能服務公司確認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應屬于服務收入,而節能設備購置及安裝本質上是一項資產投資業務,并非商品銷售收入。
第二,節能設備在合同期內的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并且保留了與節能設備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并對節能設備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單位在合同期內只擁有部分收益權,與節能設備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沒有實質轉移給用能單位,因此不具備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主要為節能設備投資與后續運營服務兩項業務,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后續服務并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該項業務收入應在整個合同期內確認,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就無法公允反映經濟交易實質。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核算建議
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為節能項目資產構建(投資活動)和合同期內提供運營管理服務(勞務活動)。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主要是節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質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收益和勞務收入的組合。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的投資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間的運營維護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經營實質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其經濟交易實質是對外投資業務和提供勞務業務,而且投資收益與勞務收入無法嚴格區分也不能單獨計量,是一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因此應整體確認為一項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其對應成本可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固定成本為節能資產的折舊,變動成本為運營維護成本。根據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特點,按照基本會計準則的核算原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收入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的勞務收入確認的方法進行會計核算。通常情況下,合同能源項目投產后,按照設計標準,每年節能量是可以合理預計的,在合同約定分成比例條件下,整個項目節能分成收益總額應該能夠合理估計;整個項目的業務成本主要是節能資產折舊(固定成本),合同期發生運行維護成本(變動成本)金額相對小且基本能夠估算,整個項目已發生和將要發生業務成本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確認該項混合性業務收入。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節能項目資產完工后確認為固定資產,并在整個合同期內按照年限法計提折舊,計入項目成本,其本質是攤銷部分投資成本。一般情況下,這是業務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內,已發生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項目成本,并預計后期將要發生的運行維護成本。截止當期項目累計完工百分比=(累計已計提折舊+累計已發生運行維護成本)/(節能項目資產總額+總運行維護成本)×100%。如果運行維護成本占總成本比例較小而又難以預計,其項目完工百分比可簡化為累計已計提折舊與節能項目資產總額之比。
第三,合同期內,每期收到的節能收益分成掛賬“遞延收益”,并按照當期完工百分比確認金額自“遞延收益”轉入“主營業務收入—合同能源業務收入”。一般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內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遞延收益”應有余額。上述合同能源業務收入會計核算原則與采用完工百分比確認勞務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確認都要滿足于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確認完工百分比時,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數據是勞務成本,而合同能源業務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計算數據是業務成本,既包括節能資產折舊(投資成本攤銷數),也包括運行維護成本(勞務成本),但二者實質都是按已經確認的成本/預計總成本來確認完工百分比,進而確認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項目節能分成收益總額確實無法合理估計,或者項目運行維護費用比重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計)且難以可靠計量,在已發生成本預計可得到補償情況下,應按照業務成本(包括已計提的節能資產折舊和已發生的運行維護費用)發生額確認業務收入,并結轉已發生的業務成本。等到業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計量時,再按照成本確認百分比確認業務收入。如果合同期內其業務交易的結果一直不能夠可靠計量,等到合同期結束時,可以一次性確認合同能源項目的業務收入及成本,但應扣除已確認的業務收入及業務成本。上述會計處理具有如下優點: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在整個合同期需要不斷提供后續服務并發生成本,相應取得節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該處理方法可使業務收入在整個合同期內較為均衡,符合經濟交易實質,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確認收入的不足。
第二,節能資產投資在合同能源項目整體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進入項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勻計入成本,而通常情況下運營維護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發生波動也不大,因此節能服務公司按照成本確認完工百分比來確認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對穩定,并且保證了整個合同期內業務收入與成本的匹配。如此處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業務會計處理引起的各期收入與成本的嚴重背離。
第三,節能資產在合同期內不僅所有權仍歸屬節能公司,而且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也由自身承擔,因此節能公司在合同期內將其列為自身固定資產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單位只是將實際節能收益按照約定比例分享給節能公司,并沒有實質承擔與節能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無法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入賬。因此,如此處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資租賃業務核算情況下將節能資產轉給用能單位列支的尷尬。
關于財務合同5
一、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內容
(一)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經營發展和公司資本經營方面的咨詢服務;讓甲方及時了解國家金融政策和法規的最新信息,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規范甲方公司的行為。
(二)評估咨詢服務:為甲方解決在項目各個階段遇到的關鍵難題,尤其是在項目前期,借助乙方強大的網絡和信息優勢,為甲方項目決策提供項目評估、咨詢及行業分析服務,解決客戶在項目立項、可行性分析遇到的各種問題。
(三)項目股權結構設計: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為甲方設計專業化的股權結構方案,確保項目合作成功。
(四)項目貸款意向書、承諾函:在項目前期,乙方經過調查評估,在符合乙方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優先為甲方項目出具貸款意向或承諾,幫助甲方加快項目立項或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五)項目融資方案設計:根據項目類型和股權結構,為甲方設計個性化的融資方案,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為甲方提供項目融資。
(六)為甲方建立合理的財務結構,控制財務風險提供咨詢服務;提高資產的運用效率,促使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實現規范運作,提高企業形象。
二、甲方的主要義務
1.甲方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應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員提供虛假、有誤導或重大遺漏的任何信息或資料;
3.甲方應保證專人與乙方工作人員聯系,并予合作;
4.甲方應按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用和工作費用;
5.保障乙方工作人員為履行本協議所需的`其他具體條件。
三、乙方的主要義務
1.乙方有義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謹慎地工作;
2.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和所作的陳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關甲方的重要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
3.乙方工作人員對其在工作中接觸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經營決策、商業及其他秘密資料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該項保密僅就不宜公開披露的資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員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門和人士反映情況,不應視為泄密。甲方就接觸到的乙方不宜公開的資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詢性意見,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甲乙雙方有責任對本協議的內容及其履行保密。
五、費用及支付
本著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甲方同意按照“xx”項目的總建筑面積,以每平方米xx元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作為該項目乙方的全部服務費用。
本協議簽署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費用的x%(即 萬元人民幣)作為乙方的項目前期費用;
甲方取得項目施工許可證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總費用的x%(即 萬元人民幣);
項目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務費用之余款。
乙方在甲方現場開展工作、制作文件材料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甲方若逾期支付上述費用,按逾期金額每日加收xx的滯納金。
其他特殊項目的收費將由雙方另行協商。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協議: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2.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協議必須修改。
協議修改必須是書面的,須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后方能生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終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
3.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協議必須終止。
協議終止必須是書面的。協議終止,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隨即終止。
八、本合同于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簽字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財務合同6
甲方:四川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成都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對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業務范圍與審計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年 月 日的資產負債表,年度的利潤表、業務收入表、主營業務成本表、管理費用表、事務所基本情況表, 年繳納各稅款情況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以下統稱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乙方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1)財務報表是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2)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負責人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層有責任妥善保存和提供會計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這些記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甲方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1)設計、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容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
(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二)甲方的義務
1、及時為乙方的審計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在年月審計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審計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層對其作出的與審計有關的聲明予以書面確認。
4、為乙方派出的有關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5、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以及乙方人員在審計期間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甲方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審計工作涉及實施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乙方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乙方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
3、乙方需要合理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使乙方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甲方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4、乙方有責任在審計報告中指明所發現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沒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編制財務報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5、由于測試的性質和審計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重大錯報在審計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發現的風險。
6、在審計過程中,乙方若發現甲方內部控制存在乙方認為的重要缺陷,應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議書,但乙方在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各種事項,并不代表已全面說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議。甲方在實施乙方提出 的改善建議前應全面評估其影響。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議書。
7、乙方的'審計不能減輕甲方及甲方管理層的責任。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乙方應于月日前出具審計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3)接受行業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4)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前的調查、聽證) 以及乙方對此提起行政復議。
四、審計收費
1、本次審計服務的收費是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費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乙方預計本次審計服務的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
2、甲方應于本約定定書簽署之日起%的審計費用,其余款項于審計報告草稿完成日結清。
3、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從事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實際時間較本約定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條第1項下所述的審計費用。
4、如果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員抵達甲方的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所涉及的審計服務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審計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并離開甲方的工作現場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
5、與本次審計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由甲方承擔。
五、審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審計報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審計報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對外公布審計報告時,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后附的已審計財務報表。當甲方認為有必要修改會計數據、報表附注和所作的說明時,應當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將考慮有關的修改對審計報告的影響,必要時,將重新出具審計報告。
六、本約定書的有效時間
本約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畢本約定書約定的所有義務后終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
五、八、九、十項并不因本約定書終止而失效。
七、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審計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計報告,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終止條款
1、如果根據乙方的職業道德及基他有關專業職責、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認為已不適宜繼續為甲方提供本約定書約定的審計服務時,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終止履行本約定書。
2、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其于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的審計服務項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審計費用。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本約定書履行地為乙方出具審計報告所在地,因本約定書所引起的或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包括關于本約定書條款的存在、效力或終止,或無效之后果),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解決方式: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簽章):受托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財務合同7
摘要:2017年7月5日, 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將執行新頒布的收入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確認、計量和列報方面均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文章對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在確認與計量部分, 闡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合同收入確認與計量的原則, 并就合同變更、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進行了比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對合同成本構成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重點論述了原準則和新準則關于合同成本減值的會計處理。最后提出了執行新準則后需要思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收入; 建造合同; 原準則; 新準則; 確認與計量;
我國財政部于2017年7月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以下簡稱新準則) , 將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以下簡稱原準則) 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新準則。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收入確認模型、確認時點、列報以及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等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會計確認與計量、合同成本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認與計量
(一)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原準則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則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 則不確認利潤。若合同成本能夠收回, 按合同成本實際發生數確認合同費用, 合同收入則按合同費用發生額予以確認和計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樣將發生的合同成本確認為合同費用, 但不確認合同收入。
(二) 新準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
新準則確認收入的原則是控制權轉移, 即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新準則收入確認與計量的核心內容是將合同相關的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因此新準則要求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攤交易價格, 最后履行每一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三) 比較分析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在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等方面變化較大。
1. 合同變更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只提及合同變更款的會計處理, 合同變更款收入確認與計量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得到客戶認可, 二是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1]。
新準則對合同變更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合同變更可能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也可能視為原合同終止, 將合同變更部分與原合同尚未履約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進行確認和計量;還可能將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確認和計量, 這種情形會引起履約進度變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2]。
原準則沒有對合同變更事項的性質、交易對價的處理做出具體規定, 實際上是將建造合同視同一項單項履約義務, 將符合條件的合同變更款計入總的合同收入中。隨著建造合同的多樣化, 合同變更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 如建造過程中新增加的采購和建造服務可能需要作為單獨的履約義務進行會計處理。因此, 新準則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強化財會和銷售等部門管理人員的合同意識, 規范企業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財務信息。
2. 收入確認與計量方法
原準則在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收入。企業確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 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1]。
新準則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 施工企業在確定交易價格時應考慮合同變更、獎勵等可變對價等因素的影響。按新準則,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 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時段內確認, 對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體指引, 不滿足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均在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對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 應采用投入法或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
原準則只在某一期間確認和計量收入。新準則有的履約義務在某一期間確認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時點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因新準則涵蓋范圍較廣, 有多種計量履約進度的方法。有的計量方法與原準則計量方法類似, 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實際上是投入法的一種, “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和“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兩種方法實際上是產出法;有的計量方法原準則未提及, 如產出法中的“達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準則對投入法和產出法的應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 應調整已發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以及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其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等。
對合同收入的金額, 原準則限定為固定的或可確定的金額。新準則收入確認要求的不同之處在于, 其就如何估計可變對價, 并對這些估計作出限制以確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額外指引, 但估計可變對價的方法對職業判斷能力要求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構成
原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 (如耗用的材料費用、職工薪酬、機械使用費等) 和間接費用 (如下屬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等)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1]。
新準則, 合同成本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如銷售傭金等) 。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確認一項資產應滿足與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增加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以及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等條件;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但資產的攤銷期一年內的合同, 企業可將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2]。
和原準則相比, 新準則將符合條件的增量成本計入合同成本符合資產的定義, 再者其他準則一般也是將取得資產的直接相關費用計入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因此, 新準則對增量成本的會計處理理論上更有意義。
(二) 合同成本減值
原準則, 合同預計總成本 (至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成本+完成合同預計將發生成本) 大于合同總收入的, 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計算公式為:合同預計損失= (合同預計總成本-合同預計總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準則, 合同成本的賬面價值高于“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的差額”時, 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規定, 減值準備可以轉回, 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2]。
按原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額大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存貨”列報, “工程施工”余額小于“工程結算”余額, 差額作為“預收款項”列報。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其會計處理是,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 貸記“存貨跌價準備”, 即相應抵減存貨項目金額。按此處理, 可能會出現“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大于存貨賬面余額的情況, 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未提供具體指引。新準則對合同成本減值的確定方法與存貨準則類似, 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扣除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相當于存貨準則中的可變現凈值, 只有賬面價值高于該項金額時, 才計提減值準備。
例如, 2017年3月10日,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總價款為24 000萬元 (不含增值稅) , 合同建造期限為兩年。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開工建設, 估計工程總成本為20 000萬元。至2017年12月31日, 甲公司實際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1 000萬元。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 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合同履約成本14 000萬元。經專業測量師測量, 履約進度為40%。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2017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萬元) ;2017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萬元) 。
按原準則, 2017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萬元-合同費用10 000萬元=-400 (萬元) ;2017年末“工程施工”余額=“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萬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萬元=10 600 (萬元) ;“工程結算”余額為8 600萬元。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大于“工程結算”余額8 600萬元, 兩者差額2 000萬元在“存貨”項目列報。
2017年12月31日, 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 (合同預計總成本25 000萬元-合同預計總收入24 000萬元) × (1-40%) =600 (萬元) , 因此“存貨”項目列報數=2 000-600=1 400 (萬元) 。
按新準則, 2017年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確認“合同資產”9 600萬元,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8 600萬元, 計入“應收賬款”的同時沖減“合同資產”, 如果已結算的合同價款超過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合同資產”科目會出現貸方余額, 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合同負債”項目列示。甲公司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合同總收入24 000萬元-已確認收入9 600萬元=14 400 (萬元) , 估計將要發生的合同履約成本為14 000萬元, 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減去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萬元) , 2017年末不考慮資產減值準備情況下“合同履約成本”的賬面價值=實際發生成本11 000萬元-當期攤銷計入費用10 000萬元=1 000 (萬元) , 2017年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1 000-400=600 (萬元) 。“合同履約成本”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列報, 則“存貨”項目列報金額為400萬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 已結算合同價款 (工程結算) 11 000萬元。
按原準則, 因“工程施工”余額10 600萬元小于“工程結算”余額11 000萬元, 兩者差額400萬元在“預收款項”項目列報。無論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均為600萬元, 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未說明對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新準則, 已結算多少合同價款, 會影響“應收賬款”“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 不會影響“存貨”項目列報數。若2017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8 600萬元, 則“合同資產”項目列報數=9 600-8 600=1 000 (萬元) ;若2017年12月31日已結算合同價款11 000萬元, 則“合同負債”項目列報數=11 000-9 600=1 400 (萬元) 。
由此可見, 原準則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可能出現在無“存貨”的情況下, 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對存貨計提跌價準備, 其會計處理與“存貨”準則理念不符。按新準則, 在“合同成本”賬面價值金額內計提減值準備, 其會計處理能更好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需思考的問題
新準則是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將日趨復雜的交易事項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能夠更好地規范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推動我國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建筑施工企業在執行新準則過程中, 一定會面臨新的挑戰, 有些問題有待進一步思考。
新準則未提及施工企業會計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業傳統的核算方法, 即設置核算累計成本加利潤的“工程施工”科目、設置約定向業主辦理結算的累計金額的“工程結算”科目, 還是采用出售存貨一般會計處理方法, 即對已售存貨, 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當期損益。無論采用何種方法, 都要滿足新準則的特殊要求, 如新準則將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加以區分, 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屬于“應收款項”, 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 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屬于“合同資產”, 當履約進度大于已結算的合同價款時, 屬于有條件的收款權利, 按新準則應通過“合同資產”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 合同變更可能作為單項合同, 也可能是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變更部分合并, 還可能將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不同的影響。如何處理變更合同, 需財會和銷售等部門人員共同決策。
雖然許多建造合同應視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 但也可能涉及多項履約義務。如何區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哪些履約義務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哪些履約義務在一段期間確認收入;實務中對于在一段時間內實現的履約義務, 應用投入法或產出法時, 如何選擇具體方法, 計算履約進度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對可變對價合同, 如何確定可變對價金額, 在什么時點將可變對價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問題都需要在實務中不斷總結經驗。
新準則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對財會人員職業判斷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執行新準則后, 相關人員應及時總結實務中的問題, 推動準則的不斷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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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A].財會[2017]22號, 2017-07-05.
關于財務合同8
財務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的報銷、成本核算及經營成本的統計編報工作,監督控制職能薄弱,但隨著企業的發展,合同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財務人員要如何參與合同的管理,如何審查合同,發現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呢?現該文就將如何在財務管理中加強合同管理展開討論。
1財務人員參與合同管理的步驟
眾所周知,合同往往會涉及質量、標準、規格、功能、價款報酬,運輸等諸多環節,一個人難以逐一通曉,因此需要企業各部門參與制定合同的條款,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合同的簽訂過程,是業務部門、企管部、財務部、供應部等多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合同管理對企業職能部門要求分工合作。財務作為合同管理中的監督審核部門,應當重點關注發票、稅款、稅負等財務與稅務相關的問題,將合同要素與稅法要素有機的結合起來。現將財務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因注意的事項作如下總結。
1.1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談判人員首先要對合同的標的進行市場調查,通過市場即要了解上游市場也要了解下游市場需求。積極與已使用過的企業溝通,對標的的性能狀況有充分的了解,準確地把握市場價格,在合同招標的過程中積極的爭取主動權。財務部要對納稅人的身份行審查,看其是否具有相關的納稅資質;審查對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相關信息。
1.2談判階段
談判的過程中財務人員首先要測算風險,要作好相關稅負的測算,若稅負風險大,則要改變交易的方式,若采用分期付款,或委托代銷的方式銷售則可以起延遲納稅的作用。
1.3文本的擬定階段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要優先使用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經過官方公布的,是經過千錘百煉后總結出來的,便于雙方的閱讀和理解。不要簽訂歧義條款,要避免歧議、避免多音字,更不允許條款中有與稅法相違背的約定。如合同中不能規定由某一方負責全部的稅款,因為稅法中對納稅義務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稅法中沒有規定稅款的資金來源,雖然納稅義務不能轉移,但是卻可以在資金的來源中做出具體規定。
1.4審核階段
合同在審核階段注意核對,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核對數量、價款、金額及相關的結算方式;確保相關附件資料齊全,手續完善;確保合同的價格政策、采購政策符合企業有關規定。合同的審核還包括許多的細節問題,都要逐一審查。
2合同變更的應對措施
合同簽訂后,企業偶爾會因為不可抵抗力因素制約,或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了變化,要對原先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這便涉及到了合同的變更。變更的合同可分為未履行的合同和已開始履行但是沒有履行完必的合同。對待這兩種合同,財務人員首先要明確的是變更前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該合同已經發生了法律效率,但是卻沒有形成法律事實。合同變更后,要與最終簽訂的變更協議為主。隨著變更協議的簽訂,原合同對應的相關部分將失效。其次,財務人員要認真的審核合同變更的內容,通常情況合同的變更只會對標的的數量、交貨期限或某些條款進行修改;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合同的變更除了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外,還變更了合同的主體,即施工方或者是供貨方發生了改變,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這已經超出了合同變更的范圍。對于這種新合同,財務人員要重新審核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變更主體的合同,相關資質要重新審核,并與變更主體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此外,財務人員應積極主動的轉變角度看問題,通過改變經濟業務的性質,以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3做好事前籌化,加強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在日常的業務處理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簽訂的過程中,都可以進行籌劃的。相反了,籌劃往往發生在事前,且在籌劃的過程中,財務人員更應該注意籌劃的合理性。在保證合理性的過程中,要對稅收征管的模式有所了解。稅務機關是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服務,重點稽查。也就是說稅務人員通過各單位上報的數據通過計算機的處理,將主要指標與系統進行納稅評估,一旦數據異常,將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所以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一定要考慮相關因素,避免數據異常波動。
4合同糾紛的應對措施
不可避免的,合同的在執行的過程中,企業還可能會遇到合同糾紛。解決糾紛的途徑可分為雙方協商、仲裁、法律訴訟。雙方協商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法,在發生糾紛后,企業應當首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法律訴訟是程序最復雜,成本最高,期限最長的解決辦法,但是法律訴訟的執行效果以法律為依托,執行效果最好;仲裁是介于兩者之者。財務管理者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應當提前作好相關的風險預測,一旦發生的糾紛,能夠及時的提供相關經濟業務資料,以最低的成本,高效的方式挽回企業的損失,提高糾紛索賠意識,使得監督索賠貫穿于合同的履行全過程。做到事事有監督、事事有章可循、事事定責任,事事照章辦。在合同的糾紛解決過程中,財務人應積極的發揮監督檢查職能。
5合同的歸檔
合同簽訂后,由業務部門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做好合同文本相關的材料歸檔工作,并及時將一份合同原件送至財務部保存,財務部應建立合同臺賬以備查。其合同的臺賬中要明確的登記簽訂單位、合同的有限期、合同的履行情況、付款情況等相關信息,作好合同全過程監督,由合同臺賬中就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已執行到什么地步,資金的支付情況,以便對執行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作提前的風險評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財務要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業務核算,凡未符合合同條款要求的,拒絕驗收付款。同時,財務人員還要不斷的提升自身的業務素養,積極的參與到合同的管理中,因為一旦財務人員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在財務與涉稅問題上不把關,也不提出合理建議,不參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審核,久而久之就會失去話語權、參與權,這將是企業內部管理的缺失,也將制約著企業經營發展。
總之,合同管理是公司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作好合同管理對公司經濟利益的取得有著積極的作用。財務人員應將合同管理及財務管理有機的結合起合,根據業務的性質作好稅務籌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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