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管理制度1
本合同預算部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合同預算部門的工作流程,確保項目預算的'準確性和執行的高效性,同時也為公司的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供有力支持。
內容概述:
1.合同管理:涵蓋合同的起草、審核、簽訂、執行及變更等全過程。
2.預算編制:規定預算編制的依據、方法、程序和時間表。
3.成本控制:設定成本預測、監控和調整的規則。
4.內部審計:設立內部審計機制,定期審查預算執行情況。
5.培訓與考核:對部門員工進行專業培訓和績效考核。
6.信息管理:規范信息的收集、存儲、更新和報告。
合同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后,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運行;集團公司對合同信息進行網上變更,并對合同變更后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規范、全面、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總類
1、采購合同:華為、第三方采購
2、銷售合同(訂單和到貨確認書):移動、電信、聯通
3、第三方采購:同行業之間的采購
三、銷售合同管理
1、綜合部物供發貨必須以行政部所發的'電子訂單為憑證,否則不以發貨。
2、如無訂單但又需緊急發貨的,需有業務人員填寫申請書(申請流程:客戶經理-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采購物供-行政OA備檔-客戶經理)
3、公司訂單傳真或通過其它方式傳過來,先由行政部備電子檔,并發市場部助理和綜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場部經理,綜合部經理和技術部經理。
4、采購物供將客戶公司簽字確認的到貨確認書,以電子檔形式發送至行政部備檔和市場部業務助理,且抄送至綜合部經理。
四、采購合同、第三方采購合同
1、采購申請人將由雙方蓋章簽字的采購合同報綜合部行政備檔
2、采購申請的OA流程:采購申請人-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采購申請人-行政部備檔
五、每月底由市場部助理、綜合部物供和行政對訂單、到貨確認書進行核對,以保證訂單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寫《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明細表內容包括;姓名、使用時間、使用事由、合同名稱),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將合同公章使用明細表,發送至綜合部一份,由綜合部進行整理,有需要備檔的合同與公章使用人溝通。
合同管理制度4
酒店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
1、保障權益:防止因合同漏洞導致的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
2、提高效率:標準化流程能提高合同處理速度,減少溝通成本。
3、維護形象:體現酒店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增強客戶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遵守法規:確保酒店業務活動的合法性,避免法律糾紛。
合同管理制度5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確保雙方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和組織穩定性。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入職管理:明確招聘流程,包括崗位發布、面試、錄用等環節,以及新員工入職手續的辦理。
2. 工作時間與休息制度: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政策、休假安排等,確保員工的休息權益。
3. 薪酬福利:設定工資標準、獎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調整機制。
4. 培訓與發展: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路徑,提供培訓機會,促進員工技能提升。
5.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考核標準,實施定期評估,作為晉升、調薪、獎勵的.依據。
6. 勞動保護與安全:確保工作環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預防工傷事故。
7. 勞動爭議處理:設立爭議解決機制,公平公正地處理勞動糾紛。
8. 解雇與離職管理:規定解雇條件,處理員工離職程序,確保合法合規。
合同管理制度6
一、目 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三、職 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二) 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四、合同的簽訂
(一)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二)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三)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
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四)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辦公室一份備案。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四)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六、合同的履行
(一)公司及所屬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辦公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七、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二)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辦公室和總經理。
(三)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辦公室。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二)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辦公室、銷售部、采購部各保管一枚,分別編號。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三)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辦公室隨合同保管。
(四)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九、考核與獎懲
(一)公司、所屬各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二)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三)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1、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2、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四)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3、遺失重要證據。
4、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五)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 附則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7
公司為進一步規范銷售合同文檔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實現銷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
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來往合同、協議、訂單、確認書、價格變動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爾茨、內貿、外貿)。
二、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收取相應客戶的資質、往來的調查表等,也屬本管理制度的歸檔文件。
三、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公司經營產品的采購、銷售均須訂立合同。
2、業務合同歸檔、保管、建立檔案,由銷售部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銷售部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銷售業務合同文檔。
四、合同章管理原則
1、公司統一發放合同章,屬銷售業務使用的合同章發放到銷售部。
2、業務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駐馬鋼辦事處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員保管。
3、各業務部門、業務人員用章時應填寫用章登記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復印件,交由銷售部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帶合同章外出時,須辦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后即行交回。
五、合同文檔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檔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編號”規定進行分類編號。
2、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合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登計、監督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4、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檢索工具,以便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5、各業務員可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五、附則:
1、本制度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六、附件:《合同檔案登記表》
合同管理制度8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執行國家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公司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辦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獨立核算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公司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應當將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建立職工名冊。
第六條公司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公司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七條公司招用勞動者,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條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與公司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本人沒有本章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公司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公司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實行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八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和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
公司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公司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
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違反雙方平等自愿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拒絕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公司提出意見、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條公司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據《勞動合同法》認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職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裁減人員時,下列人員優先留用:
(一)與公司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破產、關閉、撤銷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五條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節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職工一方與公司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公司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公司訂立。
第四十七條職工一方與公司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八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公司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第五十三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公司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十四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第七節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司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勞動報酬、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管理制度9
關于公司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應注意的事項
(一)簽訂合同首先要明確的兩個基本原則:
1、如果不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簽訂書面合同有兩個基本目的:
一是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是作為證據。
糾紛發生后,可向司法機關提供,用以證實自己主張的憑證。
2、對合同的各個條款要做到明確、詳細。
(二)簽訂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依據不同的簽約人要著重審查如下材料:
1、由對方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約的'情況
(1)對方是否有營業執照,而且是否真實,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
(2)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與合同上的簽約人有出入;
(3)簽約人的身份證等有關身份材料的審查;
(4)對方營業場所以及是否正常經營等。
2、由對方特定的業務員簽約的情況
(1)業務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2)業務員與委托單位的關系;
(3)業務員與委托單位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續;
(4)業務員是否得到委托單位的授權,特別要注意審查委托代理的權限、委托代理的期限。特別防范無權代理、越權代理;
(5)委托單位是否有企業營業執照,簽約時是否還存在。
總之在簽約之前務必要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具體認真的核實。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電話詢問、寫信、發函、上門考察,以及到有關部門查詢等。在經過一番調查的基礎上,較為具體地掌握對方的情況,這是簽訂合同的第一步。
(三)合同主要內容的審查。
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違約金計算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法院、仲裁委員會)。
合同管理制度1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因工作環境或操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導致傷害。這些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呼吸器等,能有效抵擋物理、化學、生物等多種危害因素,確保員工在執行任務時得到必要的保護。
內容概述: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分類管理:依據工作場所的危險程度和職業病風險,明確各類防護用品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2. 采購標準:規定防護用品的質量標準,確保采購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和行業標準。
3. 發放與使用:制定合理的發放流程,確保員工在需要時能及時獲取,并規定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
4. 定期檢查:設立定期檢查機制,確保防護用品的性能完好,及時更換破損或過期產品。
5. 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使用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 記錄與報告:建立完善的使用記錄,對異常情況及時上報,以便采取相應措施。
合同管理制度11
一、我國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的現狀
我國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發端于延安時期。當時,黨和軍隊為了選拔干部需要,建立了以反映干部個人經歷和德才表現的干部檔案管理制度。建國后,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身份”為區分的干部、企業職工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制度基本內容如下:
(一)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的相關政策法規
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包括干部檔案和工人檔案兩類。人事檔案管理依據的政策法規主要有《檔案法》、《保密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1991)、《干部檔案整理細則》(1991)、《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1992)、《關于進一步開展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的通知》(20xx)、《勞動合同法》(20xx)、《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20xx)。實踐中,國有大中型企業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備的企業人事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檔案管理體制、檔案收集歸檔的內容、檔案的保管及檔案傳遞方面的內容。
1、人事檔案管理體制
《干部檔案管理條例》規定,干部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縣以上(含縣)機關、單位的干部檔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中統一管理;縣以下機關、單位的干部檔案實行由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或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等單位相對集中管理。不具備保管條件或檔案很少的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一級單位管理。《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指出,企業職工檔案工作由勞動主管部門領導與指導,實行分級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實行檔案綜合管理的企業單位,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職工檔案。
2、人事檔案收集歸檔內容
國有企業中干部人事檔案收集歸檔內容參照《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xx〕12號)執行,工人檔案按照《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1992)執行。干部、企業職工檔案的收集歸檔內容均分為十大類,包括履歷材料、自傳材料、鑒定考核考察材料、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材料、政審材料、黨團材料、獎勵材料、處分材料、工資任免出國等材料及參考材料。在具體內容上,干部檔案收集歸檔內容每一類均有詳細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收集歸檔內容只在涉及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以及涉及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有詳細規定外,其余類別沒有詳細規定,實踐中一般參照干部檔案收集歸檔做法進行收集歸檔。
3、人事檔案的保管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指出,企業職工檔案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企業職工檔案材料統一用紙、統一用筆、統一制作標準。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
4、人事檔案的傳遞
我國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對于檔案傳遞有嚴格規定。《干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干部工作調動或職務變動后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勞動合同法》(20xx)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無論是干部人事檔案還是職工人事檔案的傳遞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二、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人事檔案在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方面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實踐中,隨著國有企業的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化不斷深入,職工流動越來越頻繁,國有企業在人事檔案管理中暴露出許多問題,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多頭管理影響人事檔案的完整性
目前有的國有大型企業的職工檔案,分別由組織、人事、勞資(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分別管理。由于企業職工在企業內不同崗位之間流動頻繁,而人事檔案多頭管理往往造成了檔案記錄滯后于職工崗位流動,造成了人事檔案信息未隨著職工流轉的情形,影響了人事檔案的完整性。此外,隨著國有企業破產、改制、并軌,很多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再就業,導致政府勞動部門、失業管理部門、社會保險部門、人才服務中心也是部分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的管理部門,由于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出現了職工人事檔案“斷檔”“丟失”等問題,影響了人事檔案的完整性。
(二)收集歸檔的內容缺乏有效性
實踐中,我國企業職工人事檔案收集歸檔與干部人事檔案收集歸檔基本內容一致,類別眾多,內容繁瑣,而且多側重于職工的歷史性和政治性信息,這類信息對于機關和事業單位效用較大,對國有企業的效用較低。由于國有企業干部數量較少,絕大多數職工是從事生產、開發、營銷、技術服務人員。國有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的關鍵要依靠企業職工的創新力和技術水平,企業需要的是職工檔案中關于崗位流轉、業績貢獻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學習成績、黨團材料一類的“固化”的信息。因此,由于國有企業人事檔案收集歸檔的內容對企業管理缺乏有效性,導致一些國有企業對人事檔案工作不夠重視,人事檔案管理在企業中處于邊緣化的現象。
(三)對人事檔案管理投入水平低
我國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的管理方式大多處于較為原始的階段。很多國有企業認為人事檔案管理是一項次要性工作,與國有企業的盈利目標關聯較小,對于人事檔案管理不僅在硬件設施方面投入較少,而且在人員分配上也是精簡人員,很少去培養、引進專業人員從事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很多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審核任務由兼職人員完成。人事檔案管理日常工作停留在“你送我裝”“你借我調”的粗放式、手工管理階段。即使一部分國有企業購買了電子設備,并進行了信息聯網,但是由于缺乏專業化的人才,也沒有充分發揮計算機的大數據系統對人事檔案進行歸類、整理、分析,人事檔案管理的信息化仍處于較低水平。
(四)檔案傳遞管理不規范
我國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轉遞管理存在不規范的問題。隨著企業職工流動性的增加,一些企業職工解除合同或辭職后,其人事檔案并未按照規定的手續轉遞到新的工作單位或者(組織)勞動部門,而是仍然保存在國有企業內部。在新錄用員工時,一些國有企業也不要求職工調動人事檔案到本企業。還有的企業在人事檔案轉遞過程中,不填寫轉遞單,不經密封鈐印,就隨意將檔案交給本人自帶,致使篡改、丟失人事檔案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國有企業內部存在很多“人在檔不在”“檔在人不在”等人檔分離現象,影響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的規范性。
三、對策建議
國有企業職工是創造企業財富的源泉,是企業的.第一資源。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對于了解企業人力資源的基本信息、提高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的價值。要實現國有企業的人事檔案管理與企業人力資源開發和利用相融合,通過人事檔案管理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競爭力。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職工基礎檔案、業績檔案、薪酬檔案、黨團檔案為內容的多層次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系統,完善人事檔案管理制度,提高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實現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規范化、信息化。
(一)理順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管理體制
理順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管理體制必須改革目前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多頭管理的現狀,根據企業規模建立在企業黨委領導下的人力資源部門統一、分級管理國有企業職工人事檔案管理體制。在管理方式上,國有企業人事檔案管理應適應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使人事檔案管理與企業員工錄用、崗位流轉、技能培訓、薪酬管理、業績考核等環節緊密相連。在管理范圍上,國有企業應建立全員檔案管理的觀念,對全部職工包括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后國有企業招用的職工、季節性用工、農民工都應建立相應的職工人事檔案。
(二)對不同職工類型實行檔案內容分類管理
國有企業職工類型復雜,既有正式員工也有非正式員工,既包括管理崗位干部,也包括一線工人。企業職工人事檔案管理既要適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需要,也要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針對不同類型職工建立相應的人事檔案制度。如對國有企業的干部嚴格按照《干部人事檔案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對于正式職工建立關于基礎檔案、薪酬檔案、業績檔案、誠信檔案、黨團檔案為主要內容人事檔案管理制度;對非正式職工建立包括基礎信息、勞動合同、業績情況、社保繳納為主要內容的簡易人事檔案管理制度。
(三)加大對人事檔案管理的人員資金投入
國有企業管理者應加強對人事檔案管理的重視,改變目前處于企業管理邊緣化的處境,提高對人事檔案管理的投入。一是要加強人員投入。對人事檔案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并進行相關培訓,同時注意引進檔案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檔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二是加強硬件設施投入。由于人事檔案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條件,國有企業需保障人事檔案管理所需硬件設施,達到防潮、防火、防蛀、防潮的基本要求。三是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計算機技術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信息存儲、查找,進而實現網絡化管理、動態化管理,提高人事檔案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事檔案的利用價值和工作效率。
(四)加強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的規范化建設
合同管理制度12
招投標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公司工程建設及材料采購招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司利益,保證項目工程質量,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二、招投標工作程序
(一)投標
1、投標項目由經營部負責,集團內部招標由生產計劃部進行協調,對外投標由信息科進行協調。
2、經營部、生產計劃部與信息科共同搜集、調查市場信息,分析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根據實際情況由經營部初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
3、對于初步決定參與投標的項目,由生產計劃部或信息科填寫《投標審批表》,報總經理批準后,負責登記報名、索取招標文件等工作。
4、生產計劃部獲取集團內部的招標信息后,需要技術部提供材料計劃的由技術部提供,生產計劃部編制投標預算。
5、生產計劃部編制的投標預算須報經營部進行審定。如生產計劃部編制的預算未報經營部審定的,對責任人將處以500-20xx元的罰款,損失重大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6、信息科獲取的招標文件報經營部,由經營部安排投標工作。對于審批后確定投標的項目,由信息科牽頭按照程序完成投標書的制作。
7、技術部負責技術標書的編制、提供材料計劃、參加答疑會、進行咨詢、澄清等。
8、經營部負責投標保證金的使用與收回,財務部辦理手續。
9、投標工作時間必須按標書要求進行,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內的至少提前一天報經營部審批;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至少提前三天報總經理審批,不得延誤。
10、信息科負責打印、審查,裝訂、密封、投標(退標)文件。由于工作失誤及其他原因造成投標時間延誤的,將對責任人處以500-20xx元的罰款。
11、所有參與投標工作人員必須恪盡職守,保守公司投標機密,嚴禁將投標過程透露給其它單位及人員。若發生以上情況將對泄密人處于20xx-5000元的罰款。
12、開標會議由總經理指定相關人員參加。
13、信息科應盡可能的了解其他廠家的`投標情況(名稱、廠家、數量、價為等)、中標及未中標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
14、集團內部投標的文件資料由生產計劃部存檔保存,其余投標文件資料由信息科歸檔保存。
(二)招標
1、所有招標項目均由經營部負責。各部門提出的采購計劃報經營部審批,對于審批通過的項目由經營部決定自主采購或招標采購。
2、對于確定招標采購的,由信息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實施細則,發布招標信息。
3、投標商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個人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4、經營部與技術部共同負責審查投標單位的資質材料。
5、經營部組織初審,技術部、信息科、生產計劃部相關人員參加審定。
6、由經營部牽頭,前款規定的各部門參加組成評標小組,完成開標、定標。所有參與評標人員要認真負責,保守機密,違反者視輕重處以500-20xx元的罰款。
7、招標結束后,資料由信息科歸檔保存。
8、所有工作程序都應有文字記載、收發記錄、交接記錄等,以便責任的劃分。
合同簽訂權限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凡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經辦人必須嚴把合同內容關、合同文字,力求準確無誤。
第二條:
經相關部門經理審核后呈報總經理審批。合同經總經理簽字后生效。
第三條:
簽訂購買材料和其它經濟合同前,必須對市場進行大量的調查,做到“貨比多家”,心中有底。
第四條: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權限及流程
1、由合同經辦人統一使用《合同審批表》,并附合同草案,進行申請。
2、合同簽訂權限及流程:
合同金額1000元及10000元以下:
經辦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批準→財務部經理批準→經辦人負責合同簽約
合同金額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經辦人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總經理批準→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簽約
3、合同蓋章時,經辦人須按《公章使用登記表》的要求進行登記。
4、所有簽訂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原件兩份:一份部門保存,一份交財務部。
附表13:《投標審批表》
附表14:《合同審批表》
附表15:《公章使用登記表》
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條
凡是與和泰紙業公司確定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本勞動合同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勞動合同進行指導、審查、監督。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公司與員工在確立聘用關系后應與員工簽訂試用勞動合同,試用合同屆滿前10天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果決定繼續聘用,公司應在員工辦理轉正手續時一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八條
公司與員工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合同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法規的;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3、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4、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
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具有以下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3、工作條件;
4、教育與培訓;
5、勞動紀律;
6、勞動保護;
7、勞動報酬;
8、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9、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10、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11、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2、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由和泰紙業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參照湖南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1、有固定期限的。其中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普通員工一般為1年,部門主任級員工一般為2年,部門經理級員工一般為3年,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為3—5年;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
3、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4、試用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試用期限由合同雙方約定。
第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1、雙方協商同意的;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3、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4、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5、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節
勞動報酬的支付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每月10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按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七條
試用期員工實行月薪工資制,每月按試用期月薪的60%發放,剩余的40%待試用期屆滿一次性在轉正后的第一個月工資中全額補發。如員工在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離職,并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公司在結清工資時一并將剩余工資補發給員工。
第十八條
正式員工按職務級別分別實行年薪工資制和月薪工資制,其發放形式如下:
1、實行月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工資的90%發放,剩余的1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2、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每年12月進行結算,其中剩余工資的90%在次年1月一次性發放,另外10%留待次年再進行結算,如此類推。
方案二: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每月勞動報酬按月平均工資(年薪工資/12)的70%發放,剩余的30%在工作每滿1年結算1次,在每滿1年的次月工資中一次性補發,如此類推。
方案三:實行年薪制的員工,按職位設有不同金額的合同保證金。員工可將每月平均工資的30%用來支付合同保證金,在達到合同保證金金額為止,也可一次性足額支付合同保證金。在合同保證金已足額支付后,以后各月可領取全額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決定終止聘用關系,員工按公司規定辦理好離職手續后,公司一次性將合同保證金發給員工。
注:月平均工資按(年薪工資/12)的標準計算。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9、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3、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4、公司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5、經公司同意,自費考入高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6、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7、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3、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二十條第1、2、3、4、5項,第二十一條第1、2、3、4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4、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雙方確定是否繼續聘用關系,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第1、2、3、4、5項除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二十九條
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3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節
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應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合同鑒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勞動合同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3、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4、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5、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6、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四條
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證鑒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條
由公司統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并繳納相應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第六節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2、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7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管理制度14
隨著公司的日益壯大,時常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加強公司各種合同管理,嚴格合同簽定審批程序,對公司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根據國家合同管理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類
1、根據不同部門所產生的不同合同進行嚴格分類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廣告刊發合同
商場部:場地租賃、外墻租賃等一切租賃合同以及裝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協議、聯營合同、產品代理協議、自營合同
信息部:服務器代管合同
財務部:一切經濟合同
2、各部門根據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專人管理并嚴格分類歸檔,建立合同專門檔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協議的`簽定,必須嚴格按規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進行,杜絕違法、違規、無效或有損公司利益的合同產生。
2、數額較大或對公司較為重要的合同,必須由總經理或其授權委托人審定簽字。其他合同數額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關部門審定,主管領導審定簽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應交公司行政辦校審并文字整理,再呈交總經理或其委托人審定簽字(一般協議由部門主管領導審定簽字)。
4、各類合同簽定后,除本部門保存一份外,同時應交一份至行政辦存檔備查(通常要求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財務總部監督執行。
5、對未履約或未及時履約的合同,行政辦、財務總部應提醒合同執行部門,確保合同的順利執行。
6、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同對方作好協商解決工作。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及時報行政辦統一解決。協商解決意見應書面報行政辦,由行政辦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權簽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損者,由責任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并按公司《員工守則》予以處罰。
合同管理制度15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采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范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最終由公司總裁批準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范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采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準。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盡量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后,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后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后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蓋章的,應盡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后進行。
5.5.5.1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復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簽定后兩周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后,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并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
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范關于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并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毀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毀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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