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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兒童保險合同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幫助父母為孩子的教育和婚姻籌集資金,并在孩子遭遇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特持有本保險。
第一章保險條件
第一條凡年滿21周歲至50周歲的父母(投保人),均可為其1周歲至15周歲的健康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承保人)投保少兒保險。但是,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投保時身體狀況不良、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七年至二十一年,自保險開始之日起至二十二年屆滿時止。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致殘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見附表1)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但每年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2),保險責任終止。
3.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病身故,保險人給付身故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上全日制本科、專科生時,保險人每年根據報名證明繳納約定的教育基金,繳費年限以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為限。
5.當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人給付婚姻保險金(見附件3)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隱瞞、欺騙或者違反保險條件。
2.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
3.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和自殺導致的身故或殘疾。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敵對行為而死亡或傷殘。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死亡或傷殘。
6.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分為每月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個檔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年限與保險年限相同。
第六條每月保險費為5元、10元、15元、20元的,每年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1000元、20xx元、3000元、4000元,每年教育金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100歲以上(含100歲)的,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及其妻子在保險生效之日起滿二周年時,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身故的,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可持保險憑證及必要的證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從次月起可全額免交保險費,投保人夫婦一方發生上述意外,可免交一半保險費。
第五章有效、無效、恢復和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自投保月份的第一日起生效,但在被保險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生效。
第九條被保險人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逾期一個月未辦理交費手續的,保險單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但生存退保金可以退還(見附件4)。
第十條保險單有效期滿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支付有效期滿保險費及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有效。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單必須滿兩年,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費。對于符合申請條件并要求退保的,保險人將按規定退還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運用和支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身故或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殘疾時,投保人應持保險單及時向保險人提交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致殘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
保險人接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后,按規定支付保險金。保險人自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周年后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存續至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憑保險單和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自屆滿之日起終止。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