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合同匯總[7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xx
乙方: 張帥領
針對甲方辦公樓網絡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設計及施工,雙方對工程的施工事項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內容:
三座辦公樓的局域網網絡架設工程
二、 主要工程量
1、 乙方按照裕隆鑫鑫煤礦網絡工程項目采購相應的材料。
2、 委托施工部分的產品應嚴格按照甲等規格進行采購,現場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備。
3、 施工范圍包括本工程線路的安裝和網絡調試。
4、 工程造價:以鑫鑫煤礦網絡工程綜合布線工程預算書為依據,合同總金額:¥: 即人民幣(大寫): 整。 結算方式:
甲方須在工程完工后,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項。
三、 工程工期
工程工期于20 年 月 日前完工(若遇特殊情況工期順延)。
四、 雙方責任和權利:
1甲方責任和權利
(1)甲方派同志為代表,到施工現場配合乙方工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工程變更簽證,完工后由甲、乙雙方相關人員組成進行工程
驗收。
(2)辦理工程施工中有關手續,協助乙方處理工程對外聯系、協調等問題。
2、乙方責任和權利
(1)乙方派同志為代表,到施工現場進行管理,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做好工程變更簽證。
(2)按工程施工規范、規程進行施工,所有施工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施工過程的人身及設備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除協商的問題外其它部分仍按合同執行。
六、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下面簽字,表示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20xx年12月23日
工程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需要購置一批窗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審核乙方的有關資料質后,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工程慨況及內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轉包、分包。
承包內容:祥見附表。
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質量標準:
保修期:本合同所指項目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如因窗簾質量及安裝原因導致的返修,乙方無條件立即給予維修,甲方不再為此向乙方支付費用。如因甲方人為損壞情況下,甲方需自行購買其損壞配件。
3、造價:
工程總價為人民幣__15427元整,大寫(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整)。
4、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全額付清。
5、甲方責任:
5、違約責任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因合同終止導致的經濟損失;
2)由于乙方原因,安裝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負責修理,甲方不因此而增加結算款。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1%的處罰金,乙方工期延誤不得超過天(含 天),否則視為違約。倘若因甲方的窗戶墻體有問題阻礙乙方施工滯后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6、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7、其他具體規定
1)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
2)執行合同期間,甲方派人隨乙方并負責開、關門,乙方有關人員除執行本合同需要外,不得損壞原有裝修和擺放的物件。
3)執行合同時間為不分周一至周日。
4)因執行合同時管理處需要辦理的'有關登記手續,乙方應主動按時辦理。乙方在執行合同期間應注意生產安全、消防事故,或危及乙方及甲方或其他人員的安全事故,其責任追究將論事處理。
8、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電話:______ 傳真: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電話:______
本工程設計人:______ 電話:______
施工隊負責人:______ 電話: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 、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家庭居室室內裝飾裝修有關事宜(以下稱工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范圍:參見合同附件之預算表。
4、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輔料,發包人提供裝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
(附件: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承包人/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第二條 施工圖紙
雙方施工圖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提供:
a。發包人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b。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設計費(大寫) 元,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施工圖紙經甲乙雙方確認后,提供方應當負責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天取得有關部門確認或者批準。
施工圖紙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條 甲方工作
1、 開工前 天,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障礙物(合同已經包清理的除外),對未能全部騰空的房屋的家具和陳設采取保護措施,為承包人進場做好準備工作。
2、 辦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保證乙方能夠順利進場施工,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乙方辦理的手續外。
3、 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電源,負責協調鄰里及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
4、 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確認工作。
5、 施工期間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該房屋的,應當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護等工作,應當注意為施工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6、 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費,依據規定交納應由其承擔的各種稅費。
第四條 乙方工作
1、參加有關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會議或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計劃交甲方審定確認;
2、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3、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4、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家具、陳設及水電管線的完好,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對于施工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如材料的進場、隱蔽工程的驗收、竣工驗收等)需要甲方確認的,應當及時并給予其必要的準備時間;
6、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7、工程竣工前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五條 關于工期
1、工程期限___天,開工日期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2、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應不及時、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因為如下因素影響而導致不能完成工作的,工期順延,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a。 遭遇嚴重影響施工的惡劣天氣、停水停電、天災、戰爭、其他等不可抗力的。
b。 經雙方同意的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c。 因與甲方和乙方無關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地(小)區的管理機構和隔壁鄰居的無理行為。
d。 經甲方同意的屬新材料或新工藝采用而導致的工期拖延或試驗時間浪費。
e。 經甲乙雙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第六條 關于材料供應和保管
1、 任何一方負責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須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產品,還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設計的要求。提供方應當將材料和設備按時按量運送到施工現場,并通知對方當事人驗收簽字確認。
2、 對于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設備,如不符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的,對方有權要求更換,提供方應當予以更換。對于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部分,由提供方承擔。
3、 材料和設備進場后,統一由乙方負責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費、損壞或者丟失,應當由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第七條關于質量和驗收
1、 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
變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 50327—20xx)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 甲、乙方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驗收的,工期應予順延。
3、 由于甲方擅自指揮乙方所屬人員或第三方人員進行施工所導致的工程質量,由甲方自行負責。由乙方負責返工的,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
4、 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當自接到驗收通知后 天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5、 驗收時,工程項目合格率達到 %時(以工程價款比例為準),其它不合格項目(不包括工程項目未完成或成品程序未完成的)的維修或返工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立,甲方應予以承認。
6、 乙方承諾自竣工日期起,為工程項目保修 年。損耗品、使用不當、人為破壞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損壞不在保修范圍。國家行政部門或者行業機構在本合同簽置生效之前已經發布對個別的工程項目或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豁免保修的,以國家行政部門或者行業機構的規定為準。
7、 甲乙兩方約定的'其他保修或免保修情況:
8、 工程未驗收的,甲方不得先行使用。
第八條 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
1、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支付工程款:
a。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按下表中的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數 支付階段或時間 支付金額
第一次 支付________元 ;
第二次 支付________元;
第三次 支付________元 ;
第四次 工程驗收后 天 工程總造價的5%約________元。
b。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工程的結算方法按下列第 種進行結算:
a、固定價格,本工程總價款為________元;
b、單價不變,按實際數量加損耗率計算,但是,總價不得超過________元;
b1。乳膠漆和油漆類為:墻面面積(減門不減窗)+墻面面積頂面面積+6%(前兩者的和)
b2。瓷磚面積為:實際面積+6%
b3。實木地板面積為:實際面積+6%,拼花部分+10%
b4。木工衣柜類面積為:實際面積平方米取整數值,小數位不夠0。5平方米按0。5平方米計算,超出0。5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計算。
b5。其他按項項目按項計算。
b6 。其他按平方米計算的項目為:實際面積+6%(實際面積)
b7。估價項目測量后再具體報價。
b8。經甲方同意代購的項目按預算內造價購買,經甲方同意可以調整。
3、特別費用的約定
a。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發生的一切水電費用由甲方負責。
b。 施工過程中,因為乙方的因素違規被執法機構或管理機構罰款的,罰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為是在甲方強行要求或者指揮下發生的,罰款由甲方負責。
c。 合同附件預算表中沒有列明稅費的,稅費由甲方按實際征稅額向有關部門繳納。已經列明稅費的,由乙方負責繳交。
d。 物業管理機構收取超過正常的物業小區內運輸費用的,由甲方應當負責交涉或向乙方補貼差額。
4、乙方按雙方簽署的預算附件項目執行。如甲方增加新的工程項目,另行簽署合同。其中涉及款項甲方應按預付50%,項目完工50%的辦法在工程驗收前支付給乙方。如其中物料款項大于該項目的50%的,甲方應實際比例先支付給乙方備料。
5、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發包人接到資料后__日內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按照該資料進行工程結算,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甲方應按照前述期限約定付清乙方工程款。
第九條:工程預算文件(表)屬于本合同附件,所列工程項目除經過甲乙雙方同意外,不得隨意添加、更改、刪除。
第十條、責任與罰則
1、 施工調度、安全管理等事務由乙方負責,其他人士包括甲方均不得無理干涉。甲方擅自指揮工人或親自進行任何操作,由此引起的損失和事故由甲方負全責。
2、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每拖延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的違約金。
3、 因甲方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人工費損失。
4、 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約定期限足額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應當按照 支付乙方延期付款違約金。
5、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負責
6、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7、 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響施工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否則,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如對合同的執行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的,可提交人
民法院訴訟。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公司(蓋章):
現場代表(簽字)________ 現場代表:(簽字)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路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共同參與投標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在雙方共同努力下,業主將該合同授予甲方。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實施責任及要求
1、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全部工程的實施責任交乙方承擔(包括該合同項下的全部變更工程)。
2、工期、質量必須滿足主合同或業主要求。
第二條 甲方責任
1、負責及時辦理主合同的履約擔保和動員預付款擔保手續。
2、負責為乙方實施主合同提供相應的授權,解決只能由甲方解決的事項。
3、負責及時向乙方傳遞來自業主、監理、沿線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協議執行的指令、通知、圖紙、資料等。
4、負責在乙方所做計量支付申報工作上,及時辦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負責工程質量、進度、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計量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負責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復及保修責任。
2、負責以自身資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該工程,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自覺接受甲方、業主、監理的各項監督檢查。
4、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甲方為辦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銀行交納的抵押金 元及相應的.財務費 元。
5、負責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交納:本協議履約保證金 元。
6、保證不以甲方或項目部的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活動。
7、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
8、負責及時清償為實施本工程而產生的各類債務,及時支付民工工資。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送當月統計報表及下月進度計劃。業主計量支付報表批復后3日內傳至甲方。
10、工程結束后,除向業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外,還需向甲方提交業主終期支付報表,交工證書、施工總結等。
11、負責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從事本工程管理、或解決需由甲方出面解決的問題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條 印章管理
項目經理部印鑒由甲方授權代表管理,用印范圍只對業主和監理以及當地政府的各種報表、文件、資料、證明、工程結算及費用撥付等。因乙方組織施工所需的勞務合同、機械設備購置和租賃合同、各種材料采購和加工合同、臨時征地合同等確實需要使用項目經理部名稱和印鑒時,須經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須是乙方或乙方授權代表。
第五條 費用、結算與支付
1、業主支付給本工程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工程結算款、獎金一律歸乙方所有,相應的罰金亦由乙方承擔。
2、甲方收取管理費為主合同總價的 %(含變更、索賠費用)。施工過程收取以乙方當月統計產值為基數進行計算,最終收取管理費總額以業主終期計量支付工程款為基數進行計算。乙方應在每月30日前將本月管理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3、甲方收到銀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4、業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復責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業主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后7日內支付乙方。
5、乙方負責承擔本工程所發生的各種稅賦,并按有關規定納稅。 6、乙方負責承擔甲方派出人員的工資,標準為: ,于每月30日前匯至甲方指定帳戶,由甲方負責給派出人員發放工資,時間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驗收后6個月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對于主合同所規定的甲方的合同責任,雙方按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的責任分別承擔。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違約責任。
2、進度與質量不符合業主要求,乙方應無條件整改,直至滿足業主要求,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部分或全部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環境污染,乙方須及時自費清除污染,賠償受污染方的經濟損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產生安全事故,導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受損,乙方須自費承擔事故處理費用,向受損方賠償。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業主對甲方的處罰,應全部由乙方承擔,并加倍賠償甲方的損失。
6、若乙方未及時向甲方交納管理費,則乙方應按延遲付款總額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7、未足額繳納各種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將本工程施工權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將本工程分包轉包或以甲方名義從事于本工程無關的經濟活動,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9、若乙方未及時清償本工程實施所產生的債務,則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經濟和名譽損失。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補充,不得與本協議相抵觸,應與本協議一起共同執行。
第八條 因履行本協議所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在誠信原則基礎上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附則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協議約定的全部義務、工程竣工驗收達標,移交全部工程資料,保修期滿,結清各項費用后終止。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工程合同 篇5
合伙人: 證號: 電話: 合伙人: 證號: 電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本著長期合作,共同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全體合伙人經平等協商,就合伙承包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二、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伙項目以 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建設項目內容和范圍為準。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方式及比例:
建筑成本費用以及與工程有關的合伙人均認可的其他費用由合伙人平均出資(即每合伙人承擔20%費用)現出資元,大寫人民幣現出資元,大寫人民幣
五、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盈余以各方均20%分配(如違約出資,按實際出資比例進盈余分配)。
2、合伙如產生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約定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伙:
合伙期間原則上不得退伙;如遇到特殊原因確需退伙的,應經各方協商同意;
七、項目日常管理
1、某某某聘請總工程師,負責工程的技術工作;
2、每月三十日為雙方商定的'結賬日,由雙方和會計共同下賬,所有的支出均需雙方簽字后方能下賬。
3、重大支出和重大合伙事項應由雙方事先共同決定,雙方電話決定的應在最近的下賬日補簽書面協議。
八、成本費的核算范圍
建筑成本核算的范圍包括:工程介紹費、建筑工程資質掛靠費、稅金、施工勞務費、施工機械費、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施工不電費、臨時辦公設備和用房租賃費、安全維護設施費。預結算費、執行費、材料費及與工程有關的合伙人均認可的其他費用。
九、合伙期滿:
合伙期滿,各方按合伙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進行分配、承擔;一方分配的應收款其他方有協助收回的義務。
十、合伙人行為禁止條款:
1、禁止合伙人在同一開發區與其他人合伙。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禁止合伙人在合伙期間實施損害合伙人利益的行為。
十一、違約責任:
1、未經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造成的損失無法計算的,按承接工程總價的15%計算損失。
2、合伙人一方違反本協議其它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
1、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
2、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和修改合同,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作出書面修改意見,其他修改無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合伙人各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各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6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即歷法日。
1.1.10 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1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1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后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臺同的規定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鑒于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余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1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后,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后,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并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并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于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系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復制,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并在送達協議中注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采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工程合同 篇7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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