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轉讓合同7篇[精華]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轉讓合同 篇1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甲方現將 車轉讓給乙方。該車車牌號碼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汽車質量
該車于 年 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 年 月.該車養路費繳至 年 月 旬。
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訂協議時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等車輛質量均表示認同。
第二條 汽車價格
雙方商定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 元。
第三條 權利義務
1.甲方轉讓車輛時向乙方提供該車輛的`各種證件、手續,包括: 。
2.乙方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四條 車輛過戶
車輛必須過戶,過戶所需一切費用由 方承擔。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后,先付 元定金給甲方,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將余款 元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后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 (簽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系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于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系,成立新債關系,所有舊債關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征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范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系,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系。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并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后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么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么?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并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系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于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范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系,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并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系是相對關系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后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于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后,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著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愿償還時,不會發生基于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愿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并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于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么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并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么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并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于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么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后,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么合同歸于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于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后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并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于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么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鑒于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于權利變動采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準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么在達成協議并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于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后,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采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局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于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于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范,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范。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表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鑒德國法律和基于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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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3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 轉讓標的:甲方愿將獨資設立,坐落x x市x路x號的'興國商行,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 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 興國商行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x x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 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 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x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 付款辦法:于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x萬元;其余款于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 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x x x x年xx月xx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 特約事項:
(一) 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 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借故推辭。
(三) 商號現承租坐落x x市x路x號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并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x年,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 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 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愿各負連帶賠償之責,并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保證人:
乙方:
轉讓合同 篇4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長住地址: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長住地址: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長住地址: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 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轉讓店面時有隱情,(比如事先知道這地方要拆遷或是有其它會給甲方經營造成影響的問題,但在轉讓時未能如實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商鋪轉讓合同范本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項目部(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需使用甲方變壓器,甲方愿意轉讓
**************500KVA變壓器(1臺),用戶編號(*******)給乙方使用(不過戶),就變壓器轉讓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 500KVA變壓器合法使用權,并與市供電公司(20xx年2月1日)簽訂臨時供電合同,其中臨時接電費 100000 元,與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公司(20xx年12月25日)簽訂10KV配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變壓器工程款230000.00元,變壓器押金50000.00元,總計金額385000.00元。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變壓器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變壓器轉讓或者銷戶。自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如乙方因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或所屬管轄地、施工范圍內的其他一切勞務糾紛、經濟糾紛等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乙方來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使用權的.聲明
甲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乙方使用上述變壓器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變壓器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變壓器(含變壓器工程款、臨時接電費、變壓器押金)全部金額的50%費用一次性支付甲方,金額192500.00(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元)
第五條、安全注意事項
變壓器交付乙方使用前,甲方應做好變壓器施工作業安全工作,并保證變壓器一切正常,可以投入使用。交付乙方之后,變壓器出現任何問題,均由乙方自行維修、解決,發生任何事故及糾紛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解決,甲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甲乙雙方就變壓器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合同簽3日內,甲方完成變壓器調試工作,確保可以正常使用后按時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確保交付乙方使用前,沒有變壓器欠帳,糾紛(如電費等),變壓器本身沒有質量問題,確保變壓器能正常使用。
第七條、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隧道進料口8間彩鋼房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乙方需對塬隧道需要恢復耕地的地方進行復耕,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2.電費繳納方式:每月根據 市供電公司所提供的電費繳
款單甲方通知乙方所發生的電費金額,乙方以現金形式(人命幣)交付甲方指定聯絡人(姓名:,聯系電話: ),
由甲方代繳電費,所開具發票名稱為甲方賬戶名稱。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變壓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臨時供電合同》復印件1份;《10KV配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電費押金轉賬付款銀行憑證1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向乙方轉讓陜西三原縣豐原工貿運輸有限公司加油站,有關事宜進行協商,并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資雙方遵照執行。
一、加油站位置及面積
1、陜西三原縣豐原工貿有限公司加油站位于三原張家坳鄉霍家村。
2、加油站占地面積2105平方米。
3、加油站鋼網架罩棚投影面積240平方米。
4、臥式地埋儲油罐4個,總儲量200立方米。
5、加油機4臺。
二、付款方式
1、總價款貳佰陸拾萬元整(小寫:¥2600000.00元)。
2、簽訂合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伍拾萬元(小寫:¥500000.00元)。
3、20xx年10月20日甲方向乙方移交陜西三原縣豐原工貿運輸有限公司加油站,移交加油站后七日內,乙方支付轉讓余款貳佰壹拾萬元整(小寫:¥2100000.00)。
三、加油站移交前的風險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必須妥善處理,保證按時按質的移交加油站。
四、甲乙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1、保證對所轉讓資產擁有合法所有權。
2、保證移交時加油站的機器設施能正常運轉。
3、保證將與加油站有關的合同中的`權利并轉移給乙方。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保證按本協議規定的支付轉讓款。
2、保證按時接收加油站。
五、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轉讓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甲方(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介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紹協作促成甲方與持有100%股權轉讓,甲方愿支付居間服務費給乙方;
2、甲方是購買編號:本著互惠互利及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雙方就乙方介紹協作促成持有編號宗地項目公司100%股權轉讓及有關傭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簽訂本《居間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總則
1—1本合同是雙方合作的最高行為準則,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甲方有意出讓方完成
1—3乙方幫甲方受讓的項目公司所持有的編號宗地地塊,位于,乙方為“甲方及甲方的關聯方”(以下簡稱甲方)實施服務,“甲方及甲方的關聯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東(法人或自然人)、與甲方有關聯的企業或個人、甲方的經辦人、或經甲方經辦人轉介紹的企業或個人。項目公司所持有的編號地塊項目規劃如下:此地塊用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平方米。指標按建設用地面積計算:
1、建設覆蓋積率≤4.0
2、建設覆蓋率≤35%
3、建設間距:滿足日照及消防間距要求
4、建筑高度或層數:高層
5、建筑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投資服務方式
2—1服務內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協助甲方受讓本合同
第一條
1—3條款式所約定的土地,并協助甲方簽到宗地項目公司100%股權轉讓協議,在股權轉讓成功后,則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服務金額:經甲方雙方友好協商,在甲方完成編號宗地項目公司100%股權收購后,甲方愿付給乙方居間服務費用甲方按照下列符合條件的方式計算支付傭金
2—
1—1如轉讓價為1%支付給居間方;
2—
1—2如轉讓價為(不含)以下的,則按轉讓價的`1%以及轉讓價低于部分的30%,合并支付給居間方。
2—3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編號綜地項目公司的100%股權,在支付項目轉讓費的同時的3個工作日內,甲方必須按與乙方約定的居間服務費無條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內。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額發票。若甲方違約,需另按每天1%拖欠費支付違約金。
第三條:保密條款
3—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任何資料不得向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
第三方泄露,否則要求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3—2甲、乙雙方必須保守本合同內的秘密,不得向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
第三方公開或談論合同書內容。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根據需要,有權要求乙方提供
第二條
2—1條款中所列的作業內容。
4—2甲方對乙方提供的項目資料有保密義務,甲方有對乙方公開股權轉讓談判進程的義務,如甲方在隱瞞乙方的情況下,跟乙方所介紹的項目方達成交易,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按
第二條
2—2條款中約定支付居間服務費用的同時,還可要求甲方按該項目收購標的金額的1%支付違約給乙方,并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支付完畢。若此項又有違約,需要另每天1%拖欠費用支違約金。
4—3甲方在成功取得項目公司100%的股權后,必須按約定兌現雙方書面協定的居間服務費用或其它經濟權益。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根據
第二條
2—1條款中所列作業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5—2、乙方有權知情整個項目的收購談判。
5—3、在項目收購成功簽約后,乙方有權要求按雙方的書面協議由甲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用或其它經濟權益給乙方。
第六條:合同的生效及違約
6—1、本合同一旦簽訂,若無協議
第七條款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或其它法定情形,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單方面解除合同,須以合同約定傭金的總金額全部賠償給乙方,并支付總金額10%的違約金。
6—2如雙方產生違約糾紛,應在尊重事實基礎上友好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訴訟。
第七條:合同的終止
7—1、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到雙方履行完本合同時終止。
7—2、出現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合同在事實上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其它條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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