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試用期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試用期合同1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昌千策投資咨詢有限公司_____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xx市青山湖南京東路
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試用月薪為——————————元/月,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
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合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試用期合同2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聘用告知 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已經如實向乙方告知了乙方與本協議相關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乙方對甲方告知的事項已經完全知曉、理解并自愿接受,在此基礎上,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試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 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在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生 產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每 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發放的,據實調整發放時間。 試用期內,乙方其他福利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試用期內可進行雙向選擇。
如由于乙方主動離職或不能達到甲方工作崗 位要求或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而工作未達到5個工作日的,甲方將不予 發放工資。
第五條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衛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
務,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八條 試用期內,乙方請事假五天以內或病假十天以內者,試用期順延;乙方請事假超過五 天(含)或病假超過十天(含)或曠工二天(含)以上者,此協議自動解除,工資按 實際考勤結算。
第九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 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相關制 度結算。
第十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嚴重失職, 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或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此協議,且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協議時,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且工 作交接清楚后方可解除此協議,工資照常發放;如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交接期未滿而 強行離職者,工資暫緩發放或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 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員工的 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 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規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第十四條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____年月__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詆毀、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____元。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4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一段期限,用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了解的。因為在試用期勞動者的工作技能和正式員工有差距,因此試用期的工資會比正式員工的低,所以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只是和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接下來將詳細介紹有關只是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是不是違法的的問題。
只簽試用合同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于,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屬于勞動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屬于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于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試用期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試用期勞動合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 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
十二、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試用期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工廠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工廠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為____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
聘請乙方在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
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工廠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工廠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工廠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工廠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工廠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維護工廠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并對工廠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具有參與工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7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試用期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水電工程師___________工作內容及職責:_______
1、執行國家頒發的安裝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操作規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
2、參與各設計階段(水電)相關的技術把關及優化設計工作;
3、協助工程部審定開發項目的本專業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4、協調處理現場水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施工問題及突發事件;協助工程部經理協調現場各方關系;
5、參加工程例會,協調解決施工、監理單位提出的各種問題。
6、與其他專業工程師及時溝通,做好各專業之間的配合; 7、與設計部門及公司相關部門及時聯系溝通,解決水電工程有關圖紙變更、洽商、簽證等問題;
8、認真審閱本專業施工圖紙,提出合理化建議,控制工程成本;
9、及時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本專業甲供材料需求計劃,跟蹤催促甲供材料、設備的進場;
10、協助組織水電工程有關材料、設備、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制定標書技術要求;
11、檢查監理單位對材料、設備的驗收情況;
12、對水電專業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進行初審,并檢查實施情況,監督審查本專業工程竣工資料;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10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
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試用期合同9
一、試用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 擔任 工作。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元,該收入由 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六、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壹 個月,自20xx 年2 月17 日起至20xx 年 3月 17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銷售部業務員: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1500元/月+200(績效考核)+獎金+提成,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 /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廠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的第一月內提出辭職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共 后,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薪酬待遇為1500底薪+200(餐貼)+100(話費補貼)。考核不合格者, 將予以解雇。(不得延長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11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于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于對建立契約關系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脫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于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于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盡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借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于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并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群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并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于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范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范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范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于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群體納入使用除外的范圍。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于以上特殊群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于上述特殊群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群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群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群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鑒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于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于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范圍之內,有利于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合同12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不約定試用期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試用期期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 | 對應試用期期限 |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不得超過一個月 |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 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數。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包括: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解除勞動合同后又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三、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均不能按照試用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工資。
四、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可以高于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可以與該工資相等,也可以低于試用期滿后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標準。
五、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滿時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將錄用條件、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及法定原因向勞動者解釋,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合同13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準,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試用期合同14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15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試用期合同】相關文章:
試用期的合同03-19
試用期合同07-01
關于試用期合同03-17
員工試用期合同02-27
新員工試用期合同03-23
試用期的合同15篇03-19
關于試用期合同【推薦】04-16
關于試用期合同【精】04-16
關于試用期合同【薦】04-16
【熱】關于試用期合同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