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簽訂合同錦集九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簽訂合同 篇1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后進來的',單位分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簽訂合同 篇2
1、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的風險
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何來的試用期?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仲裁部門或法院會認定雙方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須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2、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的風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承擔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用人單位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的風險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義務的風險
按照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勞動者也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若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不利于用人單位商業秘密保護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員工損失的風險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簽訂合同 篇3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約定期限一般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聘用該勞動者,從而方便勞動關系的處理。用人單位的這些做法是否合法可行呢?
必須明確:試用期內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范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第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可見,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百害而無一益。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試用期期限和勞動權利義務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約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勞動合同,不具有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預期法律后果。其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應當計算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占用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易于形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增大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負擔。再次,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能成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適用試用期的約定及法律規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等均應當遵循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執行較試用期用工規定相比更為嚴格,違背了用人單位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初衷。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要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這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和減少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糾紛。
簽訂合同 篇4
供方: 萊蕪市金立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編號: 161024 -01需方:陜西瑞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簽定地點: 傳真訂立
簽定時間:20xx年10月24日
一、 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二、質量標準及技術要求:1、防水板采用新料生產,在土工布下面使用,不能暴露天使用,須加以維護。2、土工布執行國家標準生產,也盡量不暴露天使用,使用年限不低于五年。 3、防水毯執行生產企業生產標準。
三、交(提)貨地點、運輸方式及到達費用:交貨地點需方工地;供方負責代辦托運,
運輸費用由需方負擔。
四、 包裝及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編織袋包裝,不回收。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收貨后需方驗貨并積極委托當地檢測機構檢測,
七天內提出質量異議,否則視為合格。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需方預付定金:預付貨款的20%作訂金,貨到再付貨款60%,
余款收到貨后十五日內結清,若質量無異議,逾期按余款兩倍數值需方付于供方。供方收到訂金十日內交貨。
七、 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八、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供方人民法院執行。 九、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執行。
簽訂合同 篇5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
如果合同主體不合格,那么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在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認真搞好主體審查,看對方有沒有資格做這筆交易?磳Ψ降臓I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
一般來說,重要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或企業法人,但是,對于具體的業務談判,出面簽約的可能是某業務人員或推銷員等,這時候,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托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范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
審查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一定要一絲不茍,切不可草率行事。對簽約的另一方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對方具體情況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有時候,名片頭銜很大,實際上卻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貿談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開,若與子公司談判,不僅要看母公司的資信情況,更要調查子公司的資信情況。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2.起草合同文本。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后,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權。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需要一個過程。有時候,僅僅是因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區別。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并安排條款的程序或解釋有關條款。所以,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并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文本還需要做許多工作,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計劃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及乙方應擔負的責任和義務,而且還要全面而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所提出的條款。搞清楚在哪些條款上不能讓步,在哪些條款上可作適當的讓步,以及讓步多少等等。這樣,雙方就擬定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的談判時,就掌握了主動權。
3.合同必須有嚴密的條款。
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合同太籠統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國北方某企業向南方某公司購買了一批奔騰機芯的電腦,注明原機主要部件須為進口產品,而南方電腦公司提供的機器除機芯為進口產品外,其它部件均系國內組裝產品。因為原合同用語“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確切,導致了本想購買一批進口主機的北方企業買了一批國內組裝產品。
(1)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準必須明確規定。
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標準的,按照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專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如果有其它方面的問題必須寫明。例如,北京有一個單位與一家蔬菜公司簽訂的合同只有7個字:“大白菜20萬斤!钡谶\輸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白菜損失了一大部分。在雙方交涉過程中,因購貨方沒有明確質量標準,只能自食苦果了。
簽訂合同時,對于雙方在買賣過程中所牽連到的商品,它的名稱必須準確而規范。若國家統一了名稱的用國家統一的名稱,若沒有國家統一名稱的談判雙方應該統一名稱,必要時還要留存樣品。因為有時候一物異稱,異物同稱的現象是很普遍存在的。
(2)簽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3)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
在現實中許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尤其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條款雖然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卻寫得十分含糊籠統。這樣,即使一方違約,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由于權利和義務是密切相關的,規定了雙方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也是對簽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的保障,否則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若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通過雙方協議仍不能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違約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保修、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履行義務不合格的,在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仍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二、合同不明確如何處理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理想的合同應該是條款明確具體,以便于履行。但在現實中,一方是口頭合同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有些書面合同由于種種原因致使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引發了不少糾紛。那么,如果遇到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時該怎么辦呢?
新《合同法》第61條明確規定對于合同不明確的情況,應當先協商,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協議的,依照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用第61條的辦法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一定隨意性,也就是標準有點“軟”,如果依此不能明確有關條款的含義,那就要來“硬”的,即用《合同法》第62條來解決。第62條是針對那些常見的條款和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約定得欠缺或不明確所提供的一個法定硬標準,是確定當事人義務的法定依據。根據這條規定:
一是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這些標準的`,按產品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現在我國大多數產品都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如果當事人對產品的質量有特別的要求,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確。有些產品確實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按產品通常標準來確定,如我國以前對礦泉水沒有統一標準,但若礦泉水連普通自來水都不如,那肯定是不符合礦泉水通常標準的。所以,當出現質量約定不明時,供貨方不要以此為自己不合格的產品來辯解,購貨方也不必為沒有標準而為難。
二是履行地點不明確時,按標的性質不同而定:接受貨幣在接受方,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履行地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可以確定由誰負擔,貨物的所有權何時何處轉移,貨物滅失風險由誰承擔等,在訴訟中,也是確定管轄權的重要依據,所以簽訂合同對履行地條款要特別注意。
三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這里特別提醒債權人要注意訴訟時效,關于隨時履行受不受訴訟時效的制約目前仍有爭議,不過你最好在時效以內主張權利。
四是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是履行義務過程中各種附隨發生的費用。在合同中應該考慮各種費用的分擔,如果沒有約定,視為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以上著重介紹了各種條款不明的法定標準,這些標準是根據長期交易形成的規律確定下來的,不管對誰有利和無利,都得按這個規定去履行。當然最好的辦法是把合同訂得明確一些。
三、合同生效期
我們在訂立合同時,經?吹竭@樣一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這類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就立即生效。然而,在經濟交往中,還有許多合同并非一訂立就立即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雙方對合同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訂立合同后合同何時生效,對于當事人主張權利履行義務至關重要。因為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一是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權利的同時,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二是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
新《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時間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總括起來可分為三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登記,自辦理登記手續后,轉讓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三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加條件,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即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某一條件,只有具備了此條件,該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比如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贈與人被贈與人約定,當被贈與人結婚時將房屋贈與他。那么“被贈與人結婚”就是此房屋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當具備了這一條件時,該贈與合同才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時生效。在人壽保險合同中,雙方約定在繳費滿了3個月,合同生效。3個月繳費期滿,即為期限到期,合同始得生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般而言,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不過,有些合同雖然成立了,但由于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所以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這些合同有: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呢?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效力需要由第三人來確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它不完全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因而其效力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須經第三人的同意才能確定是否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自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效力不確定的合同,它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有效、無效都取決于第三人是否追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三種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于還不具備完全的締約能力。所以其民事活動一般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如一個12歲的小學生將家里價值100元的“愛華”單放機拿到一家玩具店換回一套價值400元的變形金剛玩具,那么這個以物換物的交易是否有效呢?這就取決于孩子的法定代表人家長的意思,如果孩子的家長認可,那么這就是一個有效合同;如果家長認為這樣交換吃虧了,這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這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當然,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如果訂立的是純獲得利益的或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如孩子們之間相互送禮物等,就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便直接有效。
二是《合同法》規定的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這些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代理人是否追認。這也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
第三種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從常理上講,自己的財產未經許可,隨隨便便就處理掉了,肯定是無效的,但考慮到現實情況,《合同法》也將此類合同劃為效力待定之列,實際上是賦予權利人更多的選擇。如果權利人認可,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認可,合同就無效。
了解了以上合同生效的有關規定,我們在訂立合同時,要充分考慮所訂合同是否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是否需要特別約定,然后根據合同的性質、特點,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最能保障合同目標實現的生效時間和生效期限,簽好合同,用好合同,來切實保障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權益。
四、合同履行堅持的原則
履行經濟談判協議,要求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要實現這一點,必須貫徹實際履行的原則。兩者缺一不可。
所謂實際履行,就是要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履行,協議怎么規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標準來代替,也不能用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辦法來代替合同原定的標的履行。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協議,必須按合同規定承擔其全部責任,向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此時,協議并沒有中止,違約方仍然要執行實際履行的義務。所以原則上罰款不能代替標的履行。除非不具備實際履行的情況,才允許不實際履行。這種情況包括:
1.以特定物為標的協議,當特定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協議的標的已不可能。
2.由于債務人延遲履行標的,標的交付對債權人已失去實際意義,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為免于停工待料,設法從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時,如再供貨,對需方已無實際意義。
3.法律或協議本身明確規定,不履行協議,只負賠償責任。如貨物運輸原則一般均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時,只由承運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不要求做實際履行。
所謂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協議的當事人,不僅要嚴格按協議的標的履行協議,而且對協議的其他條款,如質量、數量、期限、地點、付款等都要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屬適當履行的內容,如果雙方事先在協議中規定得不明確。一般可按常規作法來執行。但這是在不得已情況下采用的。嚴格來講,適當履行原則本身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盡量做到具體明確,以便雙方遵照執行。
實際上,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和適當履行原則,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條款去履行。
五、合同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保證協議切實履行的一種法律關系。擔保是指在談判時,一方或雙方請保證人以其他的方式來保證其切實履行協議的一種形式。擔保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的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保證。是保證人擔保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保證的作用:一是監督被保證人認真履行合同;二是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保證人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有權請求被保證人繼續按約履行合同。所謂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即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都負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義務。保證人賠償被保證人違約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償還所賠償的損失。
2.定金。定金是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要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20%)內,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擔心對方當事人悔約,而給付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定金,這就是經濟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二是一種擔保形式。它是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協商約定的法律關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所以,定金即有擔保作用,又可以補償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證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卻沒有這樣的作用,給付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后,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或抵作賠償金、違約金;接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在承擔經濟責任后,應如數返還預付款,但無須雙倍返還。
3.質押。質押是指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4.留置。留置也是協議擔保的一種扣留措施。這種擔保形式常常用于原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項目的合同關系。如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給承攬方加工,如果定作方不按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承攬方有權留置其定作物;如果超過領取期限仍不領取,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的這種權利,叫做留置權。
5.抵押。抵押也屬于一種擔保形式。是指協議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為履行協議向對方提供的財產保證。提供抵押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稱抵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當事人稱抵押權人。抵押人不履行協議,接受抵押人有權依法變賣抵押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但是,不能把國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作抵押。
簽訂合同 篇6
1、明確約定工期:
一般套二的房子,簡單裝修工期在35天左右,裝修公司怕有意外,把工期定到45-50天,如果你很在意工期問題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裝修公司洽談此款項。
2、付款方式:
很多的裝修合同的約定首付60%,檢驗驗收合格后交納35%,完工后交納5%,這樣付款,相當于一半工期的時候就已經給裝修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后期出了什么問題的話,就很難再壓制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盡量爭取到對自己有利付款方式,如: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
3、增減項目:
裝修過程中,很容易有增減項目。要注意一點,你應該支付的增減費用,都應該是在該項目施工前,由您簽字認可的,如果是您沒有簽字認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應的費用。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
4、保修條款:
裝修的整個過程現在主要還是以手工現場制作為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問題。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該實施的責任就尤為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權負責保修,還是只包工,不負責材料包修,或者還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5、按圖施工要寫進合同:
嚴格按照您簽字認可的裝修圖紙施工,如果在細節尺寸上和您在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且因返工產生的費用由裝修公司承擔。
6、材料驗收:
進場的裝修材料必須在業主驗收并簽字后才可使用。否則,很多時候材料明明存在瑕疵,但工人“睜只眼閉只眼”的就開始施工了。等業主發現的時候已經“生米煮成熟飯”,返工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很多業主最終選擇了妥協。
7、水患賠償:
對于裝修過程中出現忘記關水或防水不嚴,造成樓下住戶泡水損失的賠償責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以防萬一。
8、監管力度要有明確約定:
監理的監管工作是裝飾公司對施工質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他們到場巡視的時間間隔,對工程的質量尤為重要。監理每隔3天應該到場一次。設計師在一些關鍵的節點也一定要到場,如水電路交底、木工交底、木工驗收等環節,設計師應必須到場。
9、工傷賠償:
對于裝修施主不要與施工人員簽署委托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傷亡事故,業主作為委托人勢必要承擔相應責任。尤其是木工工程,工人傷筋動骨的事故時有發生,業主要提前規避此類風險!
7、火災賠償:
對于裝修過程中出現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以防萬一。
8、轉包賠償:
工程轉包的`現象雖然并不多見,但其性質惡劣,需多加提防。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并未最終參與施工,而是將委托方的工程轉包由他人施工,嚴重時甚至多次層層轉包。這就使委托方的裝修費用受到層層瓜分,而且最終的施工方并不受到第一承包方制約,工程質量無人監管。這種轉包行為雖不多見,但其性質惡劣且后患無窮,所以消費者應謹慎提防。在簽署裝修合同時,要明確施工工長或項目經理的名稱,防止轉包。
9、水電費用:
一般情況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水電費用并不多,一般由業主承擔。但在一些特殊的施工階段,如嚴冬施工時,長時間使用電暖氣保溫會產生大筆電費。這種情況造成的大額電費由誰來買單,合同中要提前注明。
10、驗收標準要明確:
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承包發包及施工管理的規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當地制定的一些標準為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并在家居裝飾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規定,一旦出了問題很難處理。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依據。
11、賠償責任要明確:
裝修過程中如出現違法物業要求,如打斷樓體承重鋼筋、短路燒毀樓宇對講、破壞樓體外立面等常見問題,一經物業發現,物業必然要求賠償。而裝修押金一般都是業主交付的,出了問題“冤大頭”往往是業主。這些賠償責任要由誰來承擔,簽署合同時一定要注明,出現問題時可有據可依。
12、簽署合同前確保文書齊全:
簽署合同前確保裝修工程書面文件齊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部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構成要件。簽訂裝修合同時,務必確保此類書面文件齊全。而且裝修業主應把《裝修合同》和以上三項文件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保存。
簽訂合同 篇7
XX舉行“導師帶徒”活動拜師儀式
XX項目部組織開展了師徒合同簽訂儀式,本次師徒合同的簽訂是全面提高青年員工專業能力及綜合素質,引導青年員工在崗位上勵志成才、建功立業。
儀式上XX項目部XX宣讀處導師帶徒文件。明確了師徒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及相應的考核辦法,項目部將嚴格按照“合同”職責認真進行考核和評比,確!皞、幫、帶”活動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XX還對師傅、徒弟都提出了要求:師傅要牢固樹立榜樣模范作用從思想、工作方面對徒弟嚴格管理,把自己的工作經驗無私的傳授給徒弟,使徒弟在一定時期內應達到相應的業務技術水平。在生活上關心徒弟,時刻關注青工的成長和工作進展情況,發揮“傳幫帶”作用。徒弟則必須尊敬師傅,在思想、技術等方面主動向師傅虛心求教,除了學習技術和業務知識外,還要自覺認真地學習師傅好的思想品德,好的工作作風,勤學苦練,努力工作,在師傅的指導下積極完成自身擔負的工作任務。
“合同”簽訂后師傅們一一表態要竭盡全力引導徒弟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對徒弟加強責任意識教育,弘揚“在崗一份鐘、負責60秒”的'精神;培養徒弟的主人翁意識,努力營造一個工作環境溫馨優越、職工行為文明典雅的人文環境。徒弟們也表示一定借此鍛煉的機會,拓寬視
野,增長才干,以優異的成績回報企業回報師傅。
儀式上每一位徒弟簽字完后都為師傅深深的鞠躬致敬。
簽訂合同 篇8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轉讓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實際使用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二條,轉讓價格:___________該房屋轉讓總價為___元整(大寫:_____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寫___元整),在甲方將產權證辦到乙方名下后,兩月內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條,雙方協議簽定后,經雙方確認之日起,該房屋為乙方所有,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此協議雙方簽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合同 篇9
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茲有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決定聘用乙方(受聘人)_________從事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聘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月。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內履行以下義務:
1.工作崗位:_________。
2.職責范圍和要求:_________。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 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3.甲方支付乙方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四、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五、有關乙方聘用期間的因病、非因工負傷、因工負傷等保險福利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六、有關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由甲方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負責調解;調解不成, 任何一方可提請_________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其他甲、乙雙方商定的事項:_________。
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方簽(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自然終止勞動關系。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勞動服務公司各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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