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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時間:2024-09-20 20:45:12 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經濟合同范文九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的經濟合同范文九篇

經濟合同 篇1

  合同編號:xx

  合同機密,請勿泄露軟件產品銷售合同 : :南昌金啟軟件有限公司 合同簽定日期:二〇xx年 三 月 二十二 第 1 頁 甲方(采購方)乙方(供應方) 日

  軟件產品銷售合同

  甲方: 乙方:南昌金啟軟件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K-Office協同辦公軟件(以下簡稱本軟件)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軟件版本及價格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可以永久使用本軟件版本提供的全部應用功能。

  2、甲方自行提供運行本軟件的服務器環境或相關軟件(服務器操作系統、數據庫軟件)。

  3、甲方因業務需要,需對本軟件進行二次開發增加功能,乙方有權酌情收費。

  4、乙方為甲方提供軟件產品使用說明文檔。

  5、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服務支持內容提供及時的服務。

  6、對于乙方軟件本身質量問題所引起的故障,乙方應對其進行終身維護并修正。 7、乙方聲明并保證,乙方對本合同銷售的軟件具有合法的全部版權,其產品為正版軟件,不會侵犯、導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服務支持期限

  1、本軟件的服務支持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服務支持期滿,可選擇是否續期,續期費用人民幣元/年。

  第四條 合同付款

  1、本合同簽定后3日內,甲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額人民幣元,到帳后3日內乙方進行軟件安裝實施。

  2、乙方收取本合同款項的指定銀行帳戶,如下:

  A、單位名稱:南昌金啟軟件有限公司 開 戶 行:中國工商銀行南昌市陽明支行 帳 號:xx

  B、工商銀行南昌分行 戶名:饒亮 帳號:xx C、建設銀行南昌分行 戶名:饒亮 帳號:xx

  第五條 軟件版權及商業機密

  1、甲方通過合同取得本軟件的使用權,本軟件著作權歸屬乙方。

  2、甲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包括學習或研究等目的),以任何方式及媒介復制、傳播本軟件提供給第一條中軟件授權使用單位外的單位、個人或公眾使用。

  3、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分發本軟件,不得在本軟件的整體或任何部分基礎上以發展任何派生版本、修改版本或第三方版本用于重新分發。更不得利用非法重新分發獲利,也不得對本軟件進行出租、租借、發放許可證、出售或抵押。 4、甲方明確承諾對本合同的價款保密。

  第六條 軟件的驗收

  本軟件安裝實施完成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軟件驗收單》七個工作日內對本軟件進行書面形式簽收。雙方同意:如甲方在收到乙方《軟件驗收單》七個工作日內未書面簽收,乙方也沒有收到書面異議的,視為本軟件全部驗收合格。

  第七條 免責條款

  1、本軟件及所附帶的文件是作為不提供任何明確或隱含的賠償或擔保的形式出售的,合同范本《購銷經濟合同范文》。 2、甲方必須了解并認同自己使用本軟件的風險,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軟件產品所發生的特殊的、意外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的任何執行階段,因動亂、xx、火災、水災、風暴、爆炸、戰爭、政府行為、地震或任何其它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而沒能履行其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時,甲乙雙方之義務應暫時相互凍結,同時雙方應盡力避免損失的擴大。

  第九條 其他

  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提交訴訟的爭議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繼續履行。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3、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日 期: 授權代表簽字:

  日 期:

經濟合同 篇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經濟合同 篇3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要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此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不過這不屬于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單位可以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而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了。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4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勞動合同應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經濟合同 篇5

  20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巨變,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斷深化發展,合同法作為調整各類交易關系的法律,作為維系一定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紐帶,對市場起著極大的支撐作用,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化和發展,正從從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

  社會的變遷終究是要導致法律的發展,而法律,歸根結蒂不過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產物和反映,對合同自由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對消費者的保護、誠信原則,不斷完善合同法的實質性問題等已成為合同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奉行。

  關鍵詞

  合同法 原則 效力 違約 發展

  一、關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論上,合同也稱契約,其本質是一種合意或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各種合同關系,而不僅僅是債權合同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的發展歷程

  我國合同法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大歷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合同法規,即《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頒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規達到40多個。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經濟合同的通知》,同一時期,還頒布了許多合同法規,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國家加進了對合同的立法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但都是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協調性和照應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較完整的體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三、關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發點,它直接受到了統治階級立法思想的影響,但它并沒有確定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而是為交易行為提供了抽象的行為準則,尤其是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我國合同法主要體現四大原則,即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1、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第4條中有具體的體現,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是對合同自愿原則的規定,即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的,我國自集中型的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指令性計劃經濟的管理不斷加強,對經濟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使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無法發揮出它的真實效應,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強調以計劃原則為主導原則,而合同自由原則基本上被摒棄,即便是進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擺脫不了計劃經濟的陰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可以說是為市場經濟加入了一劑強心劑,同時,合同自由原則的出現,也是檢驗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現實需要的一個重要標準。

  合同自由原則保障合同在訂立時,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盡量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法律尊重當時所享有的自由,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盡量限制強制性的規范,努力擴大任意性規范。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當然,我國《合同法》所確定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自由,這種相對的自由主要體現在:

  (1) 合同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2)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約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規定。

  (3) 合同法規定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

  (4) 合同法對某些特殊合同的訂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規范下運行,同時又保證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2、誠實信用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商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我國社會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因此,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誠實信用被賦予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被稱為“帝王原則”。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系終止以后,當事人都應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在訂立時,要做到忠實,誠信,不得欺詐他人,相互照顧并相互協助;履行時,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的義務,還應履行依誠實信用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對于履行的標的、時間、地點、數量、方法、價格等方面也應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后,盡管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承擔合同義務,但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某些附隨義務,如保密、忠實

  義務等。總之,當事人在交易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業交易當事人既能遵守商業道德,又能嚴格守約和正確履約,從而能夠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則與鼓勵交易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也是合同法原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個合同之所以能夠稱為合同,首先,它必須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的,離開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將被視為廢棄的合同,其次,合同還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違背社會利益,這既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進一步強調,也是對合法原則的'規范。當然,制定如此多的規范,最終目的還是在于鼓勵市場交易,合同法的產生既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無形的限制,也是對市場交易的一種鼓勵,雖說市場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國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離開了政府的支持,市場也很難安穩地存續下去,因此,國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勵交易這一原則,目的就是體現政府對交易的支持。鼓勵交易原則,似乎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原則,人們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當它作為法律條款表述出來時,它便有了一股無形的威懾力和鼓動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整個合同法制度和規范之中,為合同立法和司法確定了所應遵循的宗旨和標準。

  四、關于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應了法律對合同的評價,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當然,要生效,就必須先成立。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我國《經濟合同法》第9 條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將合同的成立問題單獨作出規定,從而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了區分。實際上并非如此,該法第6 條規定:“經濟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區分的。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沒有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實現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利益,這就要求合同應當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能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合同也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這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中已作出了相關規定。

  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最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對此三種合同的理解,存在諸多的問難和疑問,對于三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謂待定,即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下: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 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

  這三類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故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其次,對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一個合同的無效,并不是全部的無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無效,那么它就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對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確認為是有效的,同時,合同的無效也不影響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的問題,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時。無效合同產生的種類主要有以下五種: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最后,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所謂可撤銷,即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主要分為如下四類: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 顯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類合同歸入可撤銷合同的范圍,這實際上將撤銷的對象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對于可撤銷合同,我們所要明確的一點是,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提出撤銷,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撤銷權人僅僅要求變更合同的條款,并不要求撤銷合同,則可撤銷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依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即可撤銷合同在尚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有效。

  單獨對于此三種合同,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各類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將這三類合同做一個對比,那么就會有許多問題產生。

  區分無效和可撤銷。我們的民法通則和我國的過去的法律法規都把欺詐、脅迫的合同都作為無效合同,在訂立合同法時是不是把這個還是作為無效,或者是作為可撤銷的,這個爭論很大,因為民法通則不能改,而且欺詐、脅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認定無效就不足以體

  現對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裝店高價買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別真假皮,買回來結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雜七雜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時,這種行為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此時,如果這份合同被確認為是無效的話,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那么比較好的方法是,認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認為是可撤銷,讓店里依據合同的要求繼續提供一件符合質量標準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實現了你的目的,同時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特殊情況下,如果合同里有違約金條款,而且你希望得到這個違約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時,正確區分無效和可撤銷,對于事情的解決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區分無效和效力待定。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為效力待定呢?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賣掉了,引起糾紛,訴到法院,法官問有沒有經過授權?結果沒有授權,按老的合同法就是無效的,不允許我自愿承受這個后果(因為賣的價錢比我自己能夠賣的高)。再如一個未成年人請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沒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無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確實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個機會,讓真正的權利人去追認去,那么在追認前是處于效力待定。

  我們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長時間以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就是過份地強調無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適當地擴大無效的范圍,造成了無效合同的泛濫,這實際上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交易,而且必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和浪費,而且過份地強調無效是違背當事人的意愿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無效,而是希望通過合同能夠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因此,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要作出重大的改變。

  五、關于合同的違約解除和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經濟合同法過去規定只要在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給非違約一方太大的權利,這并不是一個很好的規范。因為在履行期到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并不必然給對方造成損害或重大損害。比如買貨物,可能到時候我交不了貨,沒有生產,但這時貨的價格卻下跌了,所以對方并沒有什么損失。這種情況下期限對于利益是沒有多大影響的。所以新合同法規定了要根本違約才能解除,這樣一種規定也是符合誠信原則的。

  一旦出現違約情形,那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違約后的補償,我國主要有三種形式,即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雖然實際中,要求實際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債務人采取一定的行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還是可以實際履行的。對于損害賠償,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害不可預見,則違約方不應賠償。這里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也應該的是當事人預先協商確定的,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經濟合同 篇6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經濟補償金制度概述及發展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是指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勞動者沒有犯下任何錯誤的前提下,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進行解約,公司需要在勞動者失業到勞動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間賦予勞動者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制度在《勞動合同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勞動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就在于對傾向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對實現我國達到共同富裕這一偉大目標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2.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偏向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經濟補償金作為對勞動者解約的合理補償,是對公司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性的特征,且僅僅具有單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勞動合同法》是通過法律規范賦予勞動者的一種權利以及賦予公司的一種義務,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背《勞動合同法》,否則會收到法律的懲罰。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

  第一,我國處于法制社會,公平化與合法化是我國致力于追求的,《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實施的一大優勢在于適應我國法律規范,有助于對勞動和資本進行法律規范化。第二,勞動與資本是我國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形式,自古以來,我國勞動者不斷被資本家壓迫與剝削,而資本家通過剝削勞動者從而達到積累資本、擴大再生產的目的,從而加大了我國的貧富差距。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減少資本家對勞動者的壓迫,對改善勞動者的地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第三,《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大大有助于減少勞動者的失業風險,如今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競爭力不斷增強,但并沒有助于我國的就業情況,相反我國的就業形式十分嚴峻、失業率不斷提高,《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減少勞動者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可以減少公司解除與勞動者合作的風險。總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我國的優勢在于研究勞動合同終止時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劣勢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金額限制標準。《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沒有最高補償金額的界定,也沒有最低補償金額的界定。這就說明了確切的補償金額是在勞動者與公司雙方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處在了優勢地位,而勞動者自然就處在了劣勢地位,公司就會加大對勞動者的壓迫和剝削,公司會盡可能的減少給勞動者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本來是為了偏向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但是沒有明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對有勞動者來說卻有失公平。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大都僅僅把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考慮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因素內,而沒有把勞動者的年齡等其他因素考慮在內,這對勞動者合同關系的保護往往是不全面的,勞動者不同的年齡應該有不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就像人壽保險對于年齡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險費會更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制度的劣勢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對大齡勞動者的特殊賠償。國外補償金對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優待,這是我國值得借鑒的地方。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勢在于一旦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當用人單位不按期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時,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說明了《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與勞動者產生矛盾之時,在解除勞動合約時由于經濟補償金金額不合理而產生一定程度的經濟糾紛之時,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由行政部門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超過約定的期限公司還不進行支付時,才由法院介入進行裁決,這種規定讓勞動者無法選擇程序執行順序,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機遇

  機遇與挑戰相互依存,自從《勞動合同法》的設立,勞動者面臨很大的發展機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勞動者不僅在其合法權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優惠,勞動合同法是為勞動者設立的法律,與此同時,企業解除員工受到限制,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損失,《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來說是機遇,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也是挑戰,企業面對挑戰之時,只要認真對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戰為機遇,企業可以通過改革不斷完善自身,對勞動者加強保障,這樣不僅可以聚斂人才,而且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利潤最大化,適者生存、不適者被淘汰,企業可以抓住機遇,從競爭中脫穎而出。

  4.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挑戰

  (1)企業活力不足、競爭力不強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企業同員工的解約進行補償金的限制。但因為解約公司需要向勞動者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企業解約勞動者受限,企業間老員工積聚,很難吸引人才,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是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發展障礙,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卻沒有及時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也會阻礙企業的發展。

  (2)企業形象的創立面臨危機

  基于《勞動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會更加注重自身勞動的合法權益,一旦公司決定解除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賠償壓力,而且經濟糾紛(關于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一定會層出不窮,于是公司將花費更多的精力、財力在解決相關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形象。

  (3)企業間的成本增大

  對待員工的福利性問題將成為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企業在解除勞動者方面要設計更加嚴格的條件,在勞動者合同時長的設計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須增加勞動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1.完善經濟補償金制度

  對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完善,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限定標準,不僅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金額進行限定,也要對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金額進行限定,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獲得確切的賠償金,于是,實現勞動者權益最大化。

  2.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

  效仿國外,考慮勞動者的年齡因素。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我國不僅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也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考慮到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確定一定的年齡,對于這個年齡以上的勞動賠償金要高于普通的勞動賠償金,這是對高年齡工作者的優待。

  3.一但違反賠償金制度,逾期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勞動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我國需要彌補《勞動合同法》這一不足和漏洞,對一旦發生公司違反賠償金的情況,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勞動者的補償。

  四、總結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自從《勞動合同法》設計以來,勞動合同法對我國資本與勞動者的協調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來說還不夠完善,《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在現階段對于勞動者來說存在優勢與劣勢,也面臨機遇和挑戰,本人通過研究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完善后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參考文獻:

  [1]肖璐.淺論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J].知識經濟,20xx(10):13-14.

  [2]張楠.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問題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武漢),20xx.

  [3]董保華.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構建[J].河北法學,20xx,26(5):43-48.

經濟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文件為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 號)。該文件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的情況,并根據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xx年12月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企業月平均工資。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王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關系跨躍20xx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即分段計算。20xx年12月31日以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為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相關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于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規定了“雙封頂”。第一,經濟補償基數的“封頂”——以本地區(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為標準支付;第二,經濟補償年限的“封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于20xx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合同 篇8

  [關鍵詞] 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與核算要求;科目與流程設置

  從多年的財務實踐中,筆者體會到:施工企業的項目與合同一般是交叉混合型的,運用傳統的財務方法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下的財務數據結果很難回答以下幾個問題:(1)每個項目對應的合同總成本是多少?(2)每個合同對應的項目總成本是多少?(3)每個項目對應的單個合同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4)每個合同對應的單個項目已付款是多少?應付款是多少?因此,尋求一種新的賬務設置方法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一、交叉混合型合同

  1.交叉混合型合同的定義。施工企業的經濟合同一般有施工材料方面的經濟合同、施工隊人工方面的合同、其他方面的經濟合同。當施工企業同時進行幾個施工項目時,材料的供應商往往同時準備幾個項目的材料,施工隊伍也同時進行幾個項目的施工。這樣,在合同簽訂時,往往出現交叉現象,即:幾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共同簽訂一份經濟合同;幾份經濟合同同時針對一個項目的某種材料或某工種的人工簽訂供應或使用合約,由此就造成了項目的材料、人工與合同之間的多對多現象,即本文所稱的交叉混合型合同。

  2.交叉混合型合同的案例。為進一步說明交叉混合型合同,現就筆者經歷的一個施工工地業務舉例:

  某施工隊(簡稱乙方)與建設單位(簡稱甲方)有一份施工合同,該合同有三個單體項目工程(總部大樓、廠房、科研大樓),在材料供應商中有沙石、機磚、水泥、鋼筋等供應商,在人力使用上有泥工工種(包工不包料)、木工工種(包工包料)、鋼筋工工種等。其中,為引入競爭機制,沙石供應商采用A、B兩家供應商,機磚采用C、D兩家供應商,水泥、鋼筋供應商均采用一家(E、F)供應商,泥工使用一包工隊(G)負責全部項目的施工,木工用H、I兩家施工,木工具體施工項目根據施工進度和情況對某項目的部分結構簽訂施工合同,在實際執行中,并經常出現先施工后簽合同情況,即合同滯后現象。

  3.交叉混合型合同的特點。一個項目成本對應多個供應商;一個供應商同時又對應多個項目成本,即形成了項目成本與合同存在多對多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此種合同往往在一份合同中分項目同時簽訂。

  二、管理與核算要求

  1.管理要求。對管理層而言,要嚴格執行工程預算,確保工程質量,就必須對簽訂后的施工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對各種材料供應商供應的材料品種、質量、時效及付款情況及時掌控;對各施工隊伍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付款進度進行及時了解,同時對合同的執行情況與合同的條例情況進行對比,歸納起來就是:(1)材料供應商是否按時按質按量按品種供貨;(2)施工隊是否按時按質按施工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務;(3)單項工程成本按成本項目發生的累計成本;(4)單份合同每個項目的進度款支付情況;(5)每個供應商的總欠款和需付款情況;(6)每個供應商需付款的項目分布狀況;(7)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狀況;(8)每個施工隊按工程進度應付款狀況和已付款在每個項目上的分布狀況;(9)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構成狀況和總成本狀況;(10)已完單項工程的成本項目成本和總成本對合同的對比情況及合同的歸檔保管情況。

  按現行做法,以上材料分別由施工部完成(1)(2)(4)(5)(6)項,由財務部提供(3)(6)(9)項資料,其余由各部門分散提供資料。由于施工部和財務部對施工過程各管一塊,最終導致各自為政,提供資料不全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相同的結果,并且上述數據很難提供全面,導致工程完工后,不知道工程對供應商和施工隊的資金結算情況,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核算要求。對財務核算而言,依據現行做法,一般只反映真實的現金流,導致最終只能提供各單項工程的累計發生成本和對每個供應商的實際付款情況,對每個供應商付款和欠款在項目上的分布狀況很難提供財務數據。從財務管理上講,既然合同管理涉及到財務核算和財務分析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就應當把合同管理歸口到財務進行全面管理,并做到上述(3)到(10)項的要求。為此,財務在核算方面對合同有如下要求:(1)全過程參與經濟合同的簽訂工作;(2)全面收集合同文檔,會同施工部共同做好合同分項分類整理工作,并形成分類文檔;(3)全面改進現行的財務會計對合同的處理方法,要做到財務數據上及時反映合同情況、已付款情況、單項工程成本情況和欠款情況;(4)全面滿足管理層對合同的要求。

  三、科目與流程設置

  1.現行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1)現行的核算科目體系。在現行手工賬下,會計核算一般都只要求提供施工項目的真實成本和各往來單位的已付款情況,對預算成本在會計賬戶中一般不予反映,合同的管理一般由合同管理員進行單獨管理,其往來金額主要由施工部來解決。在此種情況下,會計科目的設置相對簡單,下面列示現行會計核算的部份科目(見表1):

  (2)現行科目的核算流程。由于現行會計核算一般不在賬面上反映預算成本,故核算流程一般為核算真實成本服務,具體見圖1。

  從上圖賬戶間關系及核算流程圖可以看出.現行會計核算體系僅提供各項工程的真實成本和對各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提供真實的結算應付款和已付款.對合同成本的管理基本不涉及.這就突顯了財務對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的薄弱與不力,財務數據無法滿足管理的要求。

  2.改進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

  針對現行財務核算不能滿足合同管理需要的情況,重新規劃會計科目體系和賬務流程程序,以滿足管理層和財務層面的要求。

  (1)改進后的會計科目體系(見表2)

  改進后的會計科目體系同現行會計科目相比,具有如下不同點:(1)把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三級明細科目調為第二級明細科目;(2)取消現行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第二級明細科目;(3)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和實際成本作為第三級明細科目;(4)增加成本類工程施工科目項目和往來核算功能;(5)取消現行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第二、三級明細科目;(6)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合同應付款科目和實際成本科目;(7)增加負債類科目應付賬款的項目、往來核算功能;(8)啟用項目多欄賬來登記賬本;(9)改進后科目體系更簡潔,特別是更適合在會計電算化下使用。

  (2)改進后的賬務核算流程

  改進后的科目設置中單獨分項目、分往來單位設置了合同應付款、已付款明細科目,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按成本項目按合同價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又以實際成本進行成本核算,很顯然,各科目之間存在以下平衡關系。

  YFij=ZCij+ZRij ……平衡公式(1)

  ∑YFij=∑(ZC+ZR)ij ……平衡公式(2)

  WFij=YFij-SHij ……平衡公式(3)

  式中:i為某工程項目.如本例中的總部大樓、廠房大樓、科研大樓;J為某往來單位,如本例中的'A、B、C、D、E、F、G、H、I;ZC為工程施工賬戶的直接材料;ZR為工程施工賬戶的直接人工;YF為應付賬款賬戶的合同應付款;SF為應付賬款賬戶的合同實際已付款;WF為對某項目某單位的實際應付未付款。

  依據上述平衡公式,可以得到下面的會計賬務流程,見圖2(僅列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部分圖,其余可參照畫圖)。

  圖中“應付賬款”科目下實際已付款科目應嚴格執行科目結構,其借方登記實際已付給某施工隊的材料款(人工)工程款,貸方登記材料入庫(人工結算)時計算的是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非合同應付款價格,其貸方余額表示實際應付給供應商(施工隊)的材料價格,借方余額表示超付的實際價款,貸方合計數與“應付賬款——合同應付款”的貸方合計數差額表示合同履行的供料(人工)差額。圖中“工程施工”下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的“實際成本”借方表示實際發生的工程材料(人工)成本,其合計數與“合同成本”的差額表示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

  3.改進后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所能提供的數據功能

  改進后的核算科目與核算流程能準確回答前面管理層和財務層所要求回答的問題,具體見表3。

  結論:按本文提出的科目體系和會計流程,配合會計電算化的核算,可以對復雜的施工企業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從財務上解決施工項目財務數據與合同管理財務數據的同步核算問題。

  參考文獻:

  [1]孟寧剛,等.《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在項目法施工中的運用[J].交通財會,20xx,(7).

  [2]劉文利.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xx,(9).

  [3]黃水平.會計電算化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9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經濟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合同的內容必須經過當事人各方的充分協商,并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否則,在法律上無效。經濟合同正式簽訂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者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經濟合同的種類。

  經濟合同的種類較多,按書面形式劃分,可分為條款式、表格式、表格和條款結合式;按有效期劃分,可分為長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按內容劃分,可分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10類,每類中還可以分為幾小類,下面把這10類合同分別加以介紹:

  1、購銷合同。

  這是供方將產品、商品用期貨形式出售或調撥給需方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供應合同、采購合同、購銷結合與協作調劑合同等。

  2、加工承攬合同。

  這是供方根據需方的要求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加工合同、訂貨合同、修繕合同等。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這是建設單位與承包施工單位為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是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合同等。

  4、貨物運輸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等企業單位為委托鐵路、公路、海洋航運、內河航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部門運送貨物而簽訂的合同。

  5、供用電合同。

  這是生產單位與電力部門簽訂的供用電力合同。供電方只能是供電局,用電方必須是經審批下達電力分配計劃中規定的生產企業單位。

  6、倉儲保管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物資等部門與倉儲保管部門之間簽訂的材料、設備、產品或商品等物資的儲存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這是供方(出租人)把物資提供給需方(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報酬(即租金)的合同。

  8、借款合同。

  這是工業、農業、商業企業和農村鄉鎮企業在生產過程和商品流轉過程中,因臨時性或季節性的需要,與銀行或信用社簽訂的借貸現金的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這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合同。

  10、科技協作合同。

  這是科研單位之間或科研單位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為協同完成某項科研項目、技術革新項目、產品研制項目而簽訂的合同。它包括科研合同、試制合同、成果推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等。

  三、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是經濟合同的核心部分,也就是合同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的規定,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這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貨幣、工程項目、勞務或腦力勞動的成果等。

  2、數量和質量。

  數量是指標的計量,如產品的數量、借款和金額等:質量是指標的特征,如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等。

  3、價款或酬金。

  這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向對方所支付的代價。價款或酬金是以貨幣數量來表示的。

  4、履行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締約者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指交貨、提貨的場所。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用什么方式來履行合同的義務。履行方式有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次性全面履行,還是分成若干部分分期履行。行為方式是指交付標的物的方法,常見的有送貨、提貨、代運等。

  5、包裝和驗收方法。

  要具體寫明包裝標準和驗收方法,如果因包裝不合格或發生損壞、丟失,引起糾紛,則能明確責任。

  6、違約責任。

  這是對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制裁措施,以及發生意外事故的處理。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和賠償金形式。

  7、其它必要的條款。

  這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具體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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