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企業合同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合同 篇1
發 包 方: (以下簡稱甲方)承 包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發包方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對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
承包方為x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經理,從事濟南市的工程項目建設,承包方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期限屆滿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展,另行訂立承包協議。
第三條 承包指標
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向發包方上繳承包費計人民幣月內支付。 另外,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2.6%所交納的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竣工結算后所返還數額,分公司向總公司應繳納 。
第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在 年 將分公司交給承包方經營管理。
4.2 提供分公司承攬承建工程勞務所需要的資質、證照及相關資料。
4.3 協助分公司參與招投標及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服務。
4.4 對分公司的運行狀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工作,實施監督和檢查。
4.5 對分公司進行年度工作考核,評估。
4.6 收取承包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作為承包負責人全面負責分公司的經營管理,接受發包方的監督與考評。
5.2 根據發包方授權,參與工程勞務投標;根據業務情況組建施工隊伍,負責材料采購、施工管理、質量保證、安全保障、資金籌措、竣工決算等工作。
5.3 合法使用,妥善保管發包方提供的資質及印鑒。
5.4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工程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5.5 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行承擔分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及一切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勞動保障);
5.6 按季度、年度呈報業績報表,按約定時間上交承包費用;
5.7 對分公司除上交約定承包費用、承擔約定其他費用外的一切有形財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條 其它事項
6.1 分公司出現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經營不善等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擔。
6.2 發包方應承包方請求派往分公司長期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項目管理人員、法律審查人員,其在分公司工作期間相應的工資、福利、差旅費等由分公司全部承擔,工資標準參照當地同類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6.3 分公司需要發包方派員參與工程勞務招投標、辦理相關手續、訂立相關合同、協調對外關系的,發包方應當配合,相關人員差旅費、交通費、食宿費用、出差補助費由承包方承擔,差旅費、交通費、食宿費用據實報銷。
6.4 承包方保證分公司按時完整地向發包方移交各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勞務承包合同、中標通知書、竣工驗收報告、結算表單、民工工資表等)。
6.5 分公司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盈虧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擔。分公司獨立進行稅務登記,如果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必須在當地繳稅,承包方應在當地依法按時納稅,承包方對承包期間形成的分公司一切債權債務負全部責任。
6.6 承包方在經營管理分公司期限內,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順利完成施工任務,不得拖欠聘用人員工資,不得以分公司名義賒購材料物資或者向任何單位、個人借款融資。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承包經營分公司期間,出現下列情況,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分公司及所屬人員違法犯罪,造成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發生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新聞媒體曝光等有損企業形象的事件;不按約定時限上交承包費用;違規使用資質;不服從發包方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訴訟處理由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保存一份,乙方保存一份,雙方簽章后產生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合同 篇2
a公司(甲方):xxx
b公司(乙方):xxx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制訂本合同。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為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占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并以本公司注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占股份為30%;
以上現金出資用于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啟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余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注冊資金為30萬元,以30%最低注冊資金計算為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注冊完成后,十五日內,注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注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為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xxxxxx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為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采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占公司注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并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占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伙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后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按照a占70%、b占30%的股份比例分紅,每季度提取當季度的稅后利潤的40%進行股東分紅,每滿12個月再提取近12個月的積累盈利部分的`40%進行股東分紅,盈利的余額部分作為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為公司發展,分配比例股東可視具體情況商議調整,原則上不能提高。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并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并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百分之十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
3、退股后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各合伙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簽字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并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于xx年xx月xx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字后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a公司(甲方):xxx
b公司(乙方):xxx
簽訂日期:xxx
企業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為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互相配合、講求效率、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項目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書。
一、咨詢項目
1、(內容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2、(內容見本合同書附件二)
3、
二、委托項目進度
1、第一階段:完成《xx》,限期為自合同書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
2、第二階段:完成《xx》,限期為個工作日。
3、第三階段:完成《xx》,限期為個工作日。
4、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順延,但實際執行中有一定的交叉,總體累計時間不超過個工作日。
三、報送與確認方式
乙方在各階段規定期限內完成既定任務,取得階段成果后報送甲方審定,甲方審定或要求乙方修訂的時間不在限定期限內,審定通過后,由聯絡人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確認之日為下一階段期限起始日。
四、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1、合同總金額為萬元人民幣。
2、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書簽訂之日起日內,甲方支付預付金萬元。
(2)第一階段任務完成并審定通過后日內,付萬元。
(3)第二階段任務完成并審定通過后日內,付萬元。
3、工作費用分擔:乙方去甲方處工作往返路費乙方承擔,在甲方處工作的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責任與權利
1、指派專人(須書面指定),作為聯絡人,負責與乙方聯絡并協助乙方工作;
2、為乙方工作及時提供所需的背景材料和信息;
3、為乙方各階段成果提出指導性要求,并在審定通過后及時給予書面確認;
4、及時向乙方支付報酬;
5、如果就委托項目內容、期限作出了原則性改變的.決策,應及時通知乙方,并采取適當措施,便于乙方及時調整工作。
六、乙方責任與權利
1、由擔任專家組總負責人,指派擔任專門聯絡人;
2、按進度計劃完成各階段任務,保證質量,及時報審;
3、按甲方提出的指導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階段成果;
4、自本合同規定的項目完成后,提供年的咨詢服務,期間費用按本合同書第四條第3款執行;期間的專題培訓、講課費用另議另計;
5、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保密內容。
七、成果歸屬與冠名宣傳
1、成果歸屬甲方所有;
2、乙方對成果冠名宣傳的權利。
八、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中斷,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當期款項,無權要求返還預付金;
2、由于乙方原因推延進度,每推延一日向甲方支付當期款項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3、由于乙方原因中斷本協議履行,乙方無權要求當期款項,并返還預付金。
九、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
2、一方違約并承擔責任后自動終止;
3、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要求中止。待雙方協商一致后,簽定終止協議;
4、甲、乙雙方同意終止時須以書面形式確定。
十、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并以補充協議形式載明,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三份(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xxx》(項目建議書內容)
附件二:《xxx》
甲方:公章:
地址: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
地址: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企業合同 篇4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大。然而,普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及時、有效地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現實狀況,進一步加劇了企業間借款活動的發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較為模糊,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態度不一,企業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肯定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司題的解釋(一)》第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我國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關于禁止企業間借款行為的明確規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中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進行罰款并予以取締。其他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則多散見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司題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司題的批復》及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借貸司題的答復》、《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中。當時,之所以禁止非金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理由是企業間借款合同與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①但是該理由所依據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早已于20xx年被依法廢止。
現行法律規范不僅沒有關于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還在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間接對企業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借款行為給予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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