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承諾合同匯編8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承諾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承諾合同 篇1
參加項目工程的勞務施工,為了切實防止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違規問題,既:現場安全、工程質量、民工上訪、文明施工等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愿以本《承諾書》書面形式鄭重承諾如下: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終做到自警、自省,警鐘長鳴,把安全生產、生產安全的理念貫穿到整個生產經營全過程,確保不發生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如出現安全傷亡事故,本人愿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并接受公司的'相關處罰。
2、嚴把質量關,確保創建用戶滿意工程,樹立用戶至上,質量第一。如出現質量問題將承擔一切損失并接受公司處罰。
3、接受公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建設單位的協調管理,優質高效地完成好所承擔的工程施工任務。確保民工不上訪,如出現民工上訪事件,承諾人承擔全部責任,與公司無關系,并扣罰本合同額的20%作為罰款,堅決取締承諾人隊伍,
4、在現場文明工地建設上,通過提高操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促進文明工地建設,保證達到文明工地標準。
特此承諾。
承諾人:年月日
承諾合同 篇2
XXXXXXXXXXXXXX公司:
本公司鄭重承諾如下:本公司與XXXXXXXXXXXXXX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為本公司要求XXXXXXXXXXXXXX公司簽訂的僅供本公司用第一文庫網于___________,該合同不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且就此份合同本公司與XXXXXXXXXXXXXX公司之間并無任何的業務往來和經濟往來,本公司無權以此份合同來要求XXXXXXXXXXXXXX公司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和其他任何責任,雙方之間的真實業務往來以雙方另行簽訂的合同為準。 特此承諾!
承諾人: (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3
我與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8日到期終止,勞動關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時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義務,但因我個人原因,遲遲未到XX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致使失業手續不能如期辦理,現已超過有效期限,因此無法按實際勞動關系終止時間轉入失業,領取失業金。
為了能夠重新辦理失業手續,領到失業金,經我本人申請,XX公司同意與我簽署一份《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簽約目的是為了重新辦理失業手續,不是續訂《勞動合同》,僅限于XX公司給我辦理轉失業手續之用。簽約雙方均不享有、不承擔該續訂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我與XX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無任何約束力,不產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諾,絕不依據上述《勞動合同制工人續訂合同表》,對XX公司主張權利,需補繳的失業保險金等費用,由我本人全額承擔。
承諾人(簽字):
日期:
承諾合同 篇4
XX市XX區XXXX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合同當事人雙方 (招標單位名稱) 和 (中標單位名稱) 就 (工程名稱) 合同簽訂有關事項承諾如下:
一、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合同。
二、合同簽訂內容未存在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不一致的地方。如合同簽訂內容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雙方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
招標單位: 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簽字)
____ 年____月____日
中標單位: 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簽字)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承諾合同 篇5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用社:
茲有借款單位(個人) (全稱)在貴社借款(大寫) 萬元,借款合同編號,借款用途為,做為擔保單位(全稱) 自愿履行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如借款單位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我擔保單位愿替借款單位歸還借款本息,直至借款還清后,方能撤銷此擔保。
此承諾具備法律效力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6
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應如何認定
案情介紹
孫某與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1200元,勞動合同承諾書。孫某工作期間,該公司每月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月20日,孫某以公司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同月25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離開公司,20xx年3月,孫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庭審過程中,某公司處以一份由孫某于20xx年4月1日書寫的《聲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孫某通知簽訂勞動合同,并發放勞動合同文本,由于孫某原因不愿意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孫某對該《聲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某公司據此以孫某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請求駁回孫某的仲裁請求,合同范本《勞動合同承諾書》。
爭議焦點
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達成不簽訂勞動合同承諾的,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分析: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方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予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規定強調用人單位應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履行了訂立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因勞動者自身原因而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是錯在勞動者。因此孫某的仲裁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而筆者認為,應當支持孫某的仲裁請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單位應主動提出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應當向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強調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過錯,沒有區分是誰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予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與孫某終止勞動關系,反而以孫某“聲明”為依據,規避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法律并非為考慮因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該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權利,即單方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且不支付補償金的。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行使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用人單位怠于行使此權利而導致的勞動關系在未簽勞動合同下進行的不良后果時,應有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承諾合同 篇7
鑒于甲、乙雙方20xx年3月1日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為確保乙方的正常生產,甲方特做如下承諾:
1、 甲方必須在陽歷20xx年5月10日之前,提供乙方制作水泥筒所需的`場地。
2、 甲方必須在陽歷20xx年5月10日之前確保將乙方生產區域內的蔬菜地翻耕好。
3、 甲方必須在20xx年5月10日之前建設好;乙方生產區域內的機耕路。
4、 甲方必須在陽歷20xx年5月30日之前將乙方生產所需的噴灌設施的主管鋪好,并保證通水,分管材料必須到位。
5、 甲方必須在陽歷20xx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好,乙方生產生活用房,并保證通電通水。
6、 甲方必須在陽歷20xx年8月30日之前購置一臺新中型貨車。
此承諾書,自甲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不按期兌現以上承諾,須賠償乙方經濟損失40萬人民幣。
承諾人:
年 月 日
承諾合同 篇8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發生之時也就是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合同因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承諾效力發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上還有三種形式,一種交*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有的同志認為,交*要約,同時表示屬于要約、承諾的特例,是互為要約人,互為承諾人。意思實現慢屬于承諾的表述方式,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來表明承諾。
1、交叉要約。
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后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由于此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因此將此種特別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同時表示。
同時表示與交*要約本質上相同,交*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后之別,同時向對方為同一內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于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可對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當事人同時表示同意。與交*要約一樣,同時表示亦應作為合同成立的特別方式之一。
3 、意思實現。
意思實現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托開始處理委托事務、發運要約人欲購貨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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