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單位合同四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單位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
單位合同 篇2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員(乙方)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職務: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歷: 類別(專技、工勤): 住址: 身份證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
【20xx】43號)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業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從事 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德醫風,熱愛衛生事業。
3、搞好本職工作,服務熱情,態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崗位工作任務。
4、服從領導,團結同志,積極完成領導安排的臨時工作,樹立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同意后,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以適當方式公告,告知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依據。
(二)甲方可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罰分明。
(三)乙方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四)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批評教育,并視情節嚴重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工資福利
(一) 甲方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及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
小,兌現工資待遇。乙方工資構成:基礎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 甲方根據相關規定未乙方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十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3: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4: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政策規定需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隨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公負傷,治療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經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為現有醫療條件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按照國家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銷、撤銷或者解散的;
5:因政策調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后,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20xx 年 09 月 03 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31 日止。
二、工作內容
1(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2、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3、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1000。00 元。
2、甲方每月 27 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3、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三)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過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
乙方(簽章):
單位合同 篇4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指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綜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不同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很多。廣大勞動者們就要注意了,一定不要去觸犯法律的底線,不然法律也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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