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財產的申請書
隨著社會在進步,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申請執行財產的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申請執行財產的申請書1
申請人:
負責人:
施工所在地:
聯系電話:
住所:
申請人收到貴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七十萬元保證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四〕二十九號《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一九九二〕二十二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均應當嚴格執行。對于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并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履約保證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提出的一個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是該法并未對其含義、性質和作用做出解釋。
推測立法本意及考諸工程實踐,創設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標方充分履行契約義務。具體而言,它有如下幾方面的作用:一、確保招標人權益。可藉由交納履約保證金來認定中標人有足夠的履約誠意,如果中標人出現違約情況時,招標人可獲得相應補償;二、督促中標人履約。如中標人欲撤出工程,必須要考慮到保證金遭沒收的風險,故可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來有效抑制中標人不履行工程的行為;三、保障農民工工資。在發生中標人侵害農民工權益的情況時,可用保證金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履約保證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設工程過程中,無論是發包方(招標人)收取承包方(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還是總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約保證金,皆為行業慣例,且本質一樣,都是為了履約擔保。
因此,履約保證金從交納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屬于交納的一方,而是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其最終的歸屬。如交納方沒有違約,則返之,若交納方出現違約,則歸收取的一方,道理就這么簡單。如果把履約保證金理解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歸交納的一方所有,則該款在性質上就形同借貸,起不到擔保的作用,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有悖于創設這一制度的目的。
申請人和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按行業慣例收取了履約保證金180萬元。由于其不具備施工能力,嚴重違約,自行提出退場要求。此時申請人沒收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的條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于申請人所有。盡管如此,申請人依然于20xx年11月21日、20xx年1月16日兩次將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據為憑。
從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從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從保證金歸屬中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結論:
四、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約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屬于申請人所有;
五、履約保證金已于20xx年11月21日、20xx年1月16日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綜上所述,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與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應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納到申請人的保證金效力已定,屬申請人所有;事實上申請人已于20xx年1月16日全額退還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請人已無法協助法院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復議,退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和協助執行義務。
申請人:
日期:
申請執行財產的申請書2
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xxx被申請人:xxx。
組織機構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一、請求強制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元,并劃轉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貴院審理,年月日,貴院作出號民事判決書。現該判決書已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已生效。
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被申請人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申請人元,但被申請人至今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
日期:
申請執行財產的申請書3
根據以上參與債權分配的條件,普通債權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項條件就能夠申請參與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請參與分配和是否能確實分配到財產不是等同的。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應當首先扣除參與分配的各債權人的執行費用,余額用于清償。那么參與分配的順序是:
(一)法定債權。如財產保全產生的債務。
(二)有擔保權的債務。即在產生債權債務的時候設立了擔保物或者保證人的債務。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債權。也就是普通的借貸關系,沒有什么擔保抵押之類保障的債權。
(五)行政或刑事處罰。我國法律主要保護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債權得到償還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處罰的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個順序中有多個債權人并且財產不足夠清償全部債務的時候,分配原則按照債權人之間的比例進行償還。
綜合上面所說的,想要參與分配那么就必須要寫一份申請書,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做法是屬于合法的,因此,在寫申請書的時候一定要寫清楚里面的內容,最重要的就是當事人必須要取得執行的依據,這樣才能更好讓執法人員同意自己的訴求。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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