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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的證券上市行為,依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根據相關規定,甲方將對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過認真審核后,如果符合上市條件,甲方將批準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隨時進行的任何修訂的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并承擔繳納所有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若對上述內容進行修改,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必須以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同意方可通過修改。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與具備從事股份轉讓代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雙方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將立即成為其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于乙方股票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保證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個月內制定并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監督、核查公司的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適用于其業務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制定的相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此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在上市前和上市后所作出的各項承諾,這些承諾將作為本協議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4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6,000萬的,每月交納600元;超過6,000萬的,每增加1,200萬,月費增加12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可轉債上市初費根據可轉債總額的0.01%進行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根據可轉債總額收費,當可轉債總額不超過1億元時,每月交納500元;當可轉債總額超過1億元時,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股票上市之前的三個工作日內繳納。上市月費是指自股票上市之后第二個月開始至終止上市當月結束,需在每個月的五日之前繳納,當然也可以選擇按季度或年度提前預繳。若逾期未交納上市費用,甲方將按照應交金額的0.03%每日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后,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在發生任何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署生效之日起。雙方可通過書面方式對本協議進行修訂和增補,經雙方簽署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將作為本協議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的上市行為,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證券法》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根據相關規定,甲方將對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全面審查,并在認定符合上市條件的情況下,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并同意遵守甲方隨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于《華盛頓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華盛頓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華盛頓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并支付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關于終止上市的安排,并承諾將其寫入公司章程并嚴格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保證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個月內與擁有從事代理股份轉讓主辦券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理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即成為其委托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自乙方股票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個月內,將積極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并嚴格監督和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適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相關的規定、辦法和通知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條所提及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所做出的各類承諾,均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應予以遵守。
第八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甲方對乙方進行日常監管工作。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在首次上市時需要支付30,000元的上市費用。而每個月的上市費用則根據公司的總股本收取。當公司的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時,每個月需要支付500元的費用;而當總股本超過5,000萬時,每增加1,000萬,月費就會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在上市當天前三個工作日內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后的第二個月開始收取,持續至終止上市當月結束,需于每月五日之前交納,也可選擇提前按季度或年度進行預交。若未按時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將收取滯納金,金額為應交納金額的0.03%。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后,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本協議相關的一切爭議和糾紛應盡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或糾紛在發生后三十天內無法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都可以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發生效力。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經過雙方簽署并蓋章的相關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將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3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根據相關規定,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請文件將由甲方進行審核。一經發現符合上市條件,甲方將批準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所有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并按時支付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終止上市的安排,并承諾將其寫入公司章程并嚴格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于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______萬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公司注冊資本為標準,注冊資本不超過______億元的,每月交納______元;超過______億元的,每增加______億元,月費增加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_____%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_____億元的,每月交納_____元;超過_____億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萬元,月費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后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后重新上市,無需再次繳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后,已繳納的上市費不可退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對于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和糾紛,甲乙雙方同意在爭議發生之后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若經過三十天的協商仍未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并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將被視為最終裁決,并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經過雙方簽字確認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小企業證券上市協議書4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并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于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后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后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后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后,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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