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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活動服務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拓展活動服務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活動服務協議 No: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 20 年 月 日在北京簽署。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
地 址 :
銀行賬號 :
發票開具抬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辦拓展訓練、團建活動、員工培訓等培訓和活動(以下稱活動),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活動計劃參加人數 20 人,含稅總金額為 元 。活動地點 ,費用結算,按照最終實際參加人數結算,結算金額為 498 元/人。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第二條 活動時間為 20xx 年 月 日 第三條 活動日程詳見合同附件,該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于活動后五個工作日(即 20xx 年 月 日) 前向乙方交納整體費用的 100% ,含稅金額為元;活動實施中如有附加增加費用,雙方對費用確認無誤后,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結算。乙方應在活動當天為甲方開具服務費、培訓費、活動費、會議費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電子發票)。
第四條 甲方在活動結束后的 5 個工作日內未能付清的,應按自然日支付滯納金,每個自然日的滯納金為余款的千分之五,滯納金和余款在 15 個自然日內一并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為甲方精心策劃活動方案并組織活動的實施。活動開始前,乙方應向甲方說明參加者注意事項,在活動中乙方應給予甲方人員相應的安全指導和提醒,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乙方有責任及時將活動中發生的變化向甲方聯系人通報,除緊急情況外,改變原計劃須甲方代表同意。
2、活動中發生突發情況、緊急情況或特殊天氣時,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酌情終止活動項目或者調整活動內容,由此導致部分項目無法在戶外執行而改為室內執行,由此發生的室內場地(會議室、體育館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為保障甲方到達后都能順利辦理入住,乙方有權根據當日學員入住情況自行決定甲方活動結束當日的退房時間(早飯后退房、午飯前或午飯后退房),退房后由乙方免費提供行禮存放場地。
3、甲方有義務確保活動參加者在活動開始前知悉活動參加者注意事項的內容,并按照要求做相應準備;在活動中甲方人
員如違反乙方的活動紀律和國家法律,或從事活動安排以外的活動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活動期間,乙方應注意維護甲方公司的形象及品牌利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形象的行為。
第六條 安全責任 1、為保證活動參加者的權益,乙方為甲方辦理包含高風險運動的專項意外傷害保險,甲方應在活動前 3 個工作日提供所有參加人員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電子表格到乙方郵箱 ,或者乙方聯系人確認的微信號、QQ 號,乙方在投保后需在活動開始前 1 天向甲方提供保險公司蓋章的投保確認書。因甲方未能在活動開始前 3 個工作日提供全部參加者準確無誤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而導致無法投保或投保失效,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2、活動中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人員發生意外傷害,由乙方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理賠。甲方人員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導致的意外傷害,或者未征得乙方工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行動,或不聽從乙方工作人員的安排,或違反乙方活動現場安全指導,或違反乙方的活動注意事項,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為其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范圍內受償,乙方不再另行承擔責任;因飲酒、吸毒、違法犯罪、自身疾病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理,乙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3、甲方人員有懷孕、智障、心臟病、心腦血管病、傳染病、高血壓、哮喘病及其它突發性疾病和相關病史的,身體有過重大傷害尚未痊愈或不便劇烈運動的、有過脫臼或者習慣性骨折病史的、有過精神病相關病史的,或處于疾病治療期、恢復期,不能參加活動,甲方承諾會核查相關情況且不安排以上人員參加活動,甲方對參加人員符合上述要求的真實性負責,由此而發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人員 3 年內有過骨折、脫臼、整形整容史、開放性手術病史,或有其他特殊身體或精神狀況,甲方有義務在活動實施前核查清楚并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在活動期間予以特別關注和指導。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臨時取消或者延遲活動,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以下約定解決:提出取消或者延遲活動一方應提前 10 個工作日以書面說明的方式通知對方,以便于對方和其他利益相關方能夠提前知悉,避免發生損失,如有損失發生,提出取消活動的一方應予賠償。由于臨時取消或者延遲活動,給其他利益相關方造成損失,由提出取消或者延遲的一方按照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賠償。
2、活動開始后,非乙方原因,若甲方無故退出活動或者無故臨時取消部分項目,乙方不退還甲方任何費用,按全額費用收取。
3、如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方案要求產生重大瑕疵,乙方應退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4、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活動不能如期舉行或部分活動項目不能順利完成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保持公平公正解決方案,并應合理盡力將不可抗力后果損失降到最低。如若雙方協商不成,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約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受阻方應當盡最大努力提供使協議目的可以達成的方案;在可能的情況下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15)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公證文書和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終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應盡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應可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期應相當于不可抗力事件實際造成延誤的時間。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達三十(30)日或以上,并且受阻方在盡到最大努力的情況下,無法提供使協議目的達成的方案的,雙方應根據該事件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對本協議的修改或終止。如在一方發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內雙方無法就此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本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附則
1、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承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活動結束甲方付清全部款項后自行終止。
2、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甲方所有地人民法院訴訟。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承辦人簽字:
甲方聯系人電話:
郵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承辦人簽字:
乙方聯系人電話:
郵箱: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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