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合同7篇(優選)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合同 篇1
發包人: (簡稱甲方)
承包人: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我村新農村建設道路維修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二、合同工期
1、開工日期: 年月日
2、竣工日期: 年月日
3、合同工期:天。
四、甲、乙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甲方全權負責工程施工中的協調及質量監管工作。
2、乙方全權負責該工程的施工組織、質量監管及維修保護。
3、甲方的`義務:
⑴為乙方提供施工場所及相關資料,負責施工期間的協調工作,審查施工技術方案及施工進度計劃;
⑵負責工程質量的控制、檢驗。
4、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⑴乙方負責按合同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嚴格施工,確質量和進度。
⑵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管理人員的檢查,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應及時返工,其費用及工期由乙方承擔。
⑶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合同金額、付款原則和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1、工程合同金額:¥: ,大寫:(不含稅金)。
2、工程款支付:為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后,按實際工程量辦理結算,并支付齊全部工程款。
3、違約責任:若一方違約,則按承包總額50%支付違約金。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2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
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5)(6)(7)(8)(9)(10)(11)(12)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 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 、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
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1)(2)(3)(4)(5)(6)(7)(8)(9)(10)(11)(12)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2)(3)(4)(5)(6)(7)(8)(9)(10)(11)(12)
11.2 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 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
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 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5〗〖6〗〖7〗〖8〗〖9〗〖10〗〖11〗〖12〗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 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 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單位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復承包方。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并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單位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后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批準后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后,承包方均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向監理單位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于發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后,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指示的內容和時限,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單位。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單位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方獲取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方參考。此后,如監理單位提出要求,承包方還應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單位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并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方延誤開工
監理單位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方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單位應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與發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8.3 承包方延誤進點
承包方在接到開工通知后14天內未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補救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補救措施報告應詳細說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8.4 完工日期
屬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方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5】【6】【7】【8】【9】【10】【11】【12】
19.暫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于承包方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于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單位許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方暫停施工的責任
凡不屬于第19.1款所列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方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9.3 監理單位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方發布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方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方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單位應在接到請求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若不按期答復,可視為承包方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后,監理單位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單位應立即向承包方發出復工通知,承包方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后按監理單位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單位在下達暫停施工后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方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方可向監理單位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單位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方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監理單位;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方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方在收到監理單位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積極采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方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工期延誤
20.1 發包方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方可要求發包方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方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發包方和監理單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位,并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并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單位審批。若發包方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方承擔由于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方采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方應在事件結束后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并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方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準給予承包方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方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并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發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方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采取趕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擔采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發包方同意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單位核實提前天數,并由發包方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并由發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后的進度計劃;
(2)承包方的趕工措施;
(3)發包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方的質量管理
承包方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的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和質檢人員的資質和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 承包方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審查。
22.3 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單位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單位赴施工現場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它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記錄;要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求提供試驗樣品、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和測量成果以及為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所應進行的其它工作。監理單位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方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方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有必要時,監理單位可要求參加交貨驗收,承包方應為監理單位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單位參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并由發包方正式移交給承包方。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并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后,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制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方負責;如屬承包方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方負責。
23.2 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地點和費用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單位與承包方商定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時間和地點。若監理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派出監理人員到場時,承包方可自行檢查或檢驗,并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
工程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
發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營業執照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委托代理人: 電話:
本工程設計人: 電話:
施工隊負責人: 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特點,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內容及做法(詳見附表1: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項目確認表。附表2: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內容和做法一覽表)。
1.3 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詳見附表5: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詳見附表4: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附表5: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詳見附表4: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1.4 工程期限___天,開工日期__年__月_日,竣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1.5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造價為(大寫):____________元(詳見附表3: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報價單)。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人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條 施工圖紙
雙方商定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___種方式提供:
(1)發包人自行設計并提供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附表6: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設計施工圖紙,圖紙一式二份,發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詳見附表6: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費(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支付(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第四條 發包人義務
4.1 開工前____天,為承包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4.2 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
4.3 負責協調施工隊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4.4 不拆動室內承重結構,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4.5 施工期間發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該居室的,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保衛及消防等項工作;
4.6 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負責材料進場、竣工驗收。
第五條 承包人義務
5.1 施工中嚴格執行安全施工操作規范、防火規定、施工規范及質量標準,按期保質完成工工程;
5.2 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
5.3 保護好原居室室內的家具和陳設,保證居室內上、下水管道的暢通;
5.4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工程完工后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第六條 工程變更
工程項目及施工方式如需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簽定書面變更協議,同時調整相關工程費用及工期(見附表7: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變更單)。
第七條 材料的提供
7.1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附表4: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發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附表5: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承包人應在材料運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發包人,并接受發包人檢驗。
第八條 工期延誤
8.1 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不可抗力;
(3)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8.2 因發包人未按約定完成其應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工期順延;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的,返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期順延。
8.3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8.4 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順延。
第九條 質量標準
雙方約定本工程施工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由_________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認證,經認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認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認證過程支出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十條 工程驗收和保修
10.1 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幾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表8: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
10.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驗收,發包人應自接到驗收通知后兩天內組織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表8: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在工程款結清后,辦理移交手續(詳見附表9: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結算單)。
10.3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____月。驗收合格簽字后,填寫工程保修單(見附表10: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保修單)。第十一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雙方約定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按下表中的約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
| 支付次數 | 支付時間 | 支付金額 |
|------|--------|--------|
| 第一次 | 開工前三日 | 支付 元 |
| 第二次 | 工程進度過半 | 支付 元 |
| 第三次 | 雙方驗收合格 | 支付 元 |
--------------------------
工程進度過半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工程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發包人。發包人接到資料后____日內如未有異議,即視為同意,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見附表9: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結算單)并簽字,發包人應在簽字時向承包人結清工程尾款。
11.3 工程款全部結清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開具正式統一發票。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受到罰款或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2.2 未辦理驗收手續,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發包人負責。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2.4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
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負責修理,工期不予順延。
12.6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幾項具體規定
14.1 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指定的地點,發包人負責支付垃圾清運費用(大寫)________元(此費用不在工程價款內)。
14.2 施工期間,發包人將外屋鑰匙____把,交給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后,發包人負責提供新鎖____把,由承包人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14.3 施工期間,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時間為:上午____點___分至___點___分;下午___點___分至___點___分。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附則
16.1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終止。
16.2 本合同簽訂后工程不得轉包。
16.3 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____________部門____份。
16.4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表1—1: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項目確認表(一)
附表1—2: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項目確認表(二)
附表2: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內容和做法一覽表
附表3: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報價單
附表4:發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附表5:承包人提供裝飾裝修材料明細表
附表6: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附表7: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變更單
附表8: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單
附表9: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結算單
附表10: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保修單
發包人(簽字):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茲因甲方工程需要向乙方訂購防火門,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訂購產品內容及價格(型號以乙方出廠型號為準)
二、送貨時間
甲方必須提前30天告知乙方,所需防火門的型號、數量和貨物到達工地時間,以利于乙方安排生產。乙方應在通知所要求的時間內送達。
三、送貨地點:
四、運輸方式: 由乙方負責運輸至工地
五、安裝與驗收方式
(1)乙方產品運到甲方工地后,甲方先對乙方產品的數量、質量、外觀等進行驗收,并出具數量驗收單給乙方。乙方必須隨產品一并附上相應的質量保證書,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資料,并負責保證通過有關部門的驗收。
(2)由乙方負責產品安裝,甲方及監理方須在乙方產品安裝完成后7日內完成竣工驗收(若分批安裝,則分批驗收)。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驗收時間;若乙方提交驗收申請后由于甲方故意拖延驗收超過十日的,則乙方可以視為驗收合格。
(3)乙方產品進場施工,甲方負責免費提供用電、灌漿等基本的安裝條件來保證乙方的安裝進度(若有貨梯,則免費提供給乙方搬運之用)。
(4)乙方安裝施工期間應遵守現場管理秩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擔。因乙方施工違反施工管理、行政管理等原因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六:產品保修
產品保修期為壹年,自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乙方免費維修,乙方承諾在接到報修后24小時上門維修,如超期未上門的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維修,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期滿后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 2 )貨物運到工地,甲方簽收,支付合同總價的
(3)安裝完成,驗收合格后10天內付清全部貨款。
(4)甲方應以支票、匯款、轉帳等方式支付給乙方。
八、違約責任
(1)若甲方未按約定按時付款給乙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則每逾期10個工作日,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作為滯納金。
(2)若乙方在產品運輸及裝卸過程中有損壞或遺漏的,或在安裝過程中造成產品損壞或遺漏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3)在產品安裝完畢至業主入住前,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品零配件丟失或損壞的,由乙方收取配件成本費并提供免費服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零配件損壞或丟失的,則由乙方負責補上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
九、經雙方協商一致的補充條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若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月 日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拆除工程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內容:
四、承包形式:承包方包工包料
五、工程總造價人民幣(大寫) ( 元)。
第二條 施工準備 一、發包方:
1、區域以外的“三通一平”,負責施工區域以外進場道路的暢通。
2、開工前三日內由發包方對拆除區域內的水、電、汽、煤氣進行斷離。
二、承包方:
1、負責施工區域的臨時道路、臨時設施、水、電管線的鋪設、管理、使用和維修工作;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
4 、按照建筑物爆破規范要求做好煙囪爆破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按有關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條 工程期限
一、該項工程工期為 天(日歷天),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日竣工驗收。
二、開工前 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第四條 工程質量:
一、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規范、規程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二、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必須對拆除區域進行圍護,拉運垃圾車輛必須加蓋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拋灑;
2、在施工時必須加強安全管理,對于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及人身傷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負全責,發包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拆除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承包方按照環保要求自找垃圾排放點,并自行清理;
4、承包方在實施房屋拆除時,必須對鋼窗、鋼門、暖氣片、管道、發包方留用的設備及工業廠房上的.預制鋼混屋架、鋼混屋面板完整拆除,運送至發包方指定位臵進行堆放;
5、按照附表規定及承包方拆除的部分設備及建筑鋼筋折價處理給承包方,其折價款為1700元/噸;噸位計量以發包方計量磅單為準。
第五條 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
該項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均由承包方采購;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一、本合同造價結算方式:
承包價:綜合總價承包,同時扣除折價處理給承包方的廢舊設備及拆除建筑物的鋼筋折價款:工程總造價=
二、承包方在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日內,將竣工結算文件送交發包方審查,發包方在接到結算文件 日內審查完畢;
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按照審計后的工程總造價承包方給發包方正式稅票進行結算,一次付清。
第七條 工程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以國家頒發的《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的竣工驗收規定及發包方要求為依據。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遲延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5%逾期違約金;
二、承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承包人自愿向發包人支付該項工程總價款10%的違約金:
1、在接到發包方的開工令后7日內未進場施工;
2、無視發包方的書面警告,不履行合同規定其義務;
3、不經發包方同意,私自分包。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三、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10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3%。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辦法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后,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附 則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兩份、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即生效。 三、本合同簽訂后,如發生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發包方: (蓋章):
承包方: (蓋章)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6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花藝工程項目: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室內花藝設計布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補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花藝工程概況
1.花藝工程地址:
2.室內共計 處花藝景觀設計布置
3.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工程報價單
4.工程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5.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總天數: 天
第二條 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
) 元,詳見本合同附件
第三條 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詳見本合同附件
2.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3. 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相關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乙方不負責制作。
4. 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銜接。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工程款的70%( )元,當乙方材料進入甲方現場,甲方付工程款的20%( )元。剩余10%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
甲方付清工程價款乙方開具統一普通發票。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乙方可以拆回。
2.工程施工中如有項目增減或需要變動,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通知施工工地負責人。增減項目的價款,當場結清。
第五條 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1%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1%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元。
2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相關產品,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和影響了整體效果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盡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須承擔全部施工費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變。
5.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延誤工期,甲方自負責任。
第六條 工程驗收
1.工程結束乙方組織甲方進行竣工驗收。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和移交手續。
2乙方通知甲方進行工序驗收及竣工驗收后,甲方應及時配合前來驗收,逾期2天視為甲方自動放棄權利并視為驗收合格,如有問題,甲方自負責任。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甲方
1、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2、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物等,須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
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應向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施工中如需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應向鄰里打好招呼。
2.乙方指派( ) 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3.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盡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4.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信譽工期,如果因延遲完工,如脫料、窩工或借故誘使甲方墊資,舉查后均按違約處。
5.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入合格之日算起,為3個月。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30%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 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九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及見證部門各執壹份。
甲方( ): (簽章)
乙方:**花藝有限公司 (簽章)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招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投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 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邀請具有資格的投標者提供密封的標書,提供完成合同項目所需的勞力、材料、設備或服務。
第二條 第一位具有資格的投標者在交納_________美元(或人民幣),并提交書面申請后,均可獲得招標文件。
第三條 每一份標書都要附一份投標保證書,且應不遲于_________(時間)提交給a公司。
第四條 所有標書將在_________(時間)對投標者代表公開開標。
第五條 如果具有資格的國外投標者希望與一位中國國內的承包人組建合資公司,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
第六條 標前會議將在_________(時間)_________(地址)召開。
第七條 提交標書最后期限
1.標書應按上述地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之前寄至a公司。
2.招標人可延長提交標書的最后期限, 但至少應在原期限前七天通過電傳或電報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標文件的具有資格的 投標者。在此情況下,所有原期限下招標人和投標者的權利義務順延至新期限結束。
第八條 項目概述(根據具體情況寫)_________
第九條 資金來源(根據具體情況寫)_________
第十條 資金要求
1.本合同項下的一切貨物、服務均應來自有資格的投標者。本合同項下的一切開支僅限于支付這樣的貨物和服務。
2.貨物、服務來源地與投標者國籍含義不同。
3.為說明自己有資格中標,投標者應向招標人提供1、所規定的證明,保證有效地執行合同。為此,招標者在公布中標者前,可要求投標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資格證明材料。投標者提供的材料應包括:
(1)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復本,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場所。如果是合資公司,應提供合資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執行人的資格、經歷證明材料。
(3)填寫執行合同計劃所需設備。
(4)填寫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進行中涉及投標者的訴訟的情況。
(6)項目構想細節。
4.投標者可更新資格證明申請,在投標日親手交出。
5.由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組成的合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標書和投標成功后的協議書對所有合資人都有法律約束力。
(2)由所有合資人的授權簽字人簽署并提交一份委托書,提名合資人中的一個為主辦人。
(3)合資主辦人被授權承擔義務,代表任何一位或全體合資人接受指導。整個合同的執行,包括款項支付僅由合資主辦人辦理。
(4)所有合資人根據合同條款對合同的執行共同負責。這點聲明不僅要在上述委托書中,也要在標書和協議(投標成功時)中寫明。
(5)隨同標書應有一份合資伙伴間協議的副本。
第十一條 投標費用
投標者承擔準備和提交其標書所需的全部費用。無論投標情況怎樣,招標者都不負擔這些費用。
第十二條 投標文件內容
1.向投標者發售的一套投標文件可花費_________美元(元)獲得,包括以下幾部分:
(1)卷一投標者須知合同條款:一般條款特定條款
(2)卷二技術規范(包括圖紙清單)
(3)卷三投標表格和附件;投標保證書;工程量表;附錄。
(4)卷四圖紙
2.投標文件還包括在開標前發布的附件和召開的標前會議的會議紀要。
3.具有資格的投標者還可購買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費不退還。(價格如下,略)
4.項目承包人、生產者、供貨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標文件,不要直接與中國a公司聯系,應從具有資格的投標者處獲得。
5.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文件無損壞的被歸還,無論是作為標書的一部分或其他情況下,投標者的資格證明費可被返還:
(1)若提交標書,費用的_________%返還;
(2)若未提交標書,在投標截止日前歸還文件,費用的_________%返還。
6.希望投標者認真閱讀投標文件包含的各項內容。投標者要承擔因不遵守文件規定導致的風險。不符合文件規定要求的標書將被拒絕。
7.投標文件四卷裝訂在一起,投標者應仔細檢查是否缺頁,及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三條 投標文件解釋
潛在的投標者可按以下地址書面或電傳通知a公司要求解釋文件:
(1)地址:(略)
(2)招標人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28天書面答復解釋文件的要求。書面答復將向所有具有資格并已取得投標文件的投標者散發。
第十四條 投標文件修正
1.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招標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或應回復潛在投標者的解釋文件的要求,發布附錄修改投標文件。
2.附錄將用郵件、電傳或電報送達每個持有投標文件的具有資格的投標者,這些文件對他們是有約束力的,潛在的投標者應即時用電傳或電報告知招標人附錄已收到。
3.為了使投標者在準備投標時有時間考慮附錄文件,招標人可按合同規定延長投標期限。
第十五條 組成標書的文件
標書和投標者與招標者之間的一切聯絡均使用中文。
1.投標者準備的標書應包括以下幾部件:
(1)投標表格和附件
(2)投標保證書
(3)補充信息目錄庫
(4)資格證明材料
(5)(如果有)可供選擇的報價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合同規定可要求中標者討論修改其計劃。
第十六條 投標價格以及支付
1.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確規定,合同包括條款一所述全部項目,以投標者提供的項目單價和總價為基礎。
2.在提交標書前28天承包人應付的稅收和其他稅負應包括在單價和總價及投標總價中。招標人在對標書進行評估、比較時,也應如此考慮。
3.根據合同條款,投標者提出的單價和總價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進行調整。
4.投標者應以人民幣對單價和總價報價。
第十七條 標書效力
1.從特定的投標結束期起6個月內投標書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2.在特殊條件下,在原標書有效期結束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標者延長其標書有效期。招標人的要求和投標者的答復均應是書面的.,或采用電傳、電報形式。投標者可以拒絕這樣的要求,且不會因此失去其投標保函。答應這樣要求的投標者不得改動其標書,但被要求順延其投標保函有效期。條款十四中有關投標保函的返還和失去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延長期。
第十八條 保函
1.投標者應隨其標書提交一份人民幣投標保函,金額不少于投標價格的2%.
2.投標保函采用_________形式:保函還可以是保險公司或同地的債券公司的付款保證書。銀行保函和付款保證書必須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樣本形式;其他形式須事先得到招標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意。信用證、銀行保函和投標保函的有效期應比標書有效期長一個月。
3.如果投標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規定延長標書有效期,則應相應地把投標保函的有效期延長到標書有效期結束后一個月。
4.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標保函的標書都將被a公司拒絕。
5.不成功的標書的投標保函將盡快返還,不得遲于標書有效期結束后三十天。
6.成功的投標者的投標保函將在其開始進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約保函后返還。
7.投標保函在下列情況將失去:
(1)投標者在標書有效期內撤標;
(2)成功的投標者未簽約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約保函。
第十九條 供選擇的方案
1.投標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標文件要求的基本標書。根據自己的意愿,投標者還可在以下幾項上在基本標書之外提出供選擇的方案:
(1)起動貸款,在開始建設工程前,提供無息貸款,可相當于投標價格的10%.招標人由此產生的費用或存款按條款二十八計算。
(2)在基本標書之外還可提出供選擇的方案。為了在評標中把供選擇的方案考慮在內,每一方案應伴有價格細目表,說明與提交給招標人的基本投標價格相比投標者估計會增加或減少的費用。將對基本報價給予比較、評估。評價最低的投標者的供選擇方案將得到考慮。如果供選擇方案是招標人可接受的,將寫入合同。未標價或未提供足夠細節的供選擇方案不予接受。
(3)供選擇的技術方案應伴有供全面評價的必要信息,包括設計計算。圖紙。方法及原技術規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藝的規格,以及供選擇方案的標價細目表和供選擇方案的合同價格。
(4)只有對那些在基本報價基礎上提供另外的財務。經濟和技術好處的供選擇方案,招標人才在評標中給予考慮。
第二十條 標前會議
1.建議投標者或其正式代表參加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在_________舉行的標前會議。
2.會議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問題,并使投標者有機會檢查現場的情況。
3.投標者書面或通過電傳、電報提出的問題要求在會議前一周到達a公司。
4.會議記錄,包括提出的問題及答復的文本將迅速提供給與會者的全體索取了投標文件的具有資格的投標者。
5.如果根據標前會議,要對條款六1.項所列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應由招標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過發行條款八規定的附錄來進行,而不能通過標前會議記錄來進行。
第二十一條 標書格式和簽字
1.投標者應準備條款十1.規定的標書的一個原本和兩個副本,并分別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兩者之間有不同,以原本為準。
2.標書原本和兩個副本應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書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權責成投標者遵守合同的人士簽字。與標書一起應有一份書面委托書用以證明授權。寫有條目和修訂內容的每一頁標書都要有在標書上簽字人士的縮寫簽名。
3.全套標書不應有改動、行間書寫或涂抹的地方,除非按議程的指示或為改正投標者的錯誤,但這種情況下改正的地方應有在標書簽字人士的縮寫簽名。
4.每位投標者只能提交一份標書,不包括按條款下五提交的供選擇方案。投標者對一個合同只能投一次標。
第二十二條 標書封緘和標記
1.投標者應把標書原本和兩個副本分別各裝入一個內信封和一個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2.標記
(1)內外信封均應注明a公司地址
(2)注明以下事項: 為建設合同工程投標_________項目,請勿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前打開
3.內信封上應寫明投標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標書誤期的情況下不用打開即可退回投標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標者的信息。
4.如果外信封未按規定注明有關事項。一旦標書被錯誤處置或提前打開,a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提前打開的標書將被招標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絕,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條 逾期標書
a公司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標書都將不被打開,退回投標者。
第二十四條 標書修改和撤銷
1.投標者在提交標書后可對其進行修改或予以撤銷,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標通知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前送達a公司。
2.投標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標通知應按有關提交標書條款的規定準備、封緘、標記和發出。撤標通知可以通過電傳、電報送達,但隨后應提交一份有簽名的確認件,且其郵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標書最后期限。
3.按條款二十四的規定,任何標書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進行修改。
4.在提交標書最后期限和標書有效期滿之間的時間撤標將按條款十四的規定失去投標保證書。
第二十五條 開標
1.招標人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在辦公地點_________當前出席會議的投標者代表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者代表應簽到。
2.按條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標通知的標書將不再打開。招標人或其代理人將檢查標書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標保證書,文件是否簽字以及是否有條理。
3.在開標時將宣布投標者姓名、投標價格及修訂、投標保證書、撤標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招標人或其代理人認為適宜宣布的事項。
4.招標人或其代理人將根據自己的記錄準備開標會議記錄,并將盡快與評標報告一起遞交世界銀行。
第二十六條 過程保密
1.在公開開標后,在向成功投標者授標前,有關對標書的檢查、解釋、評估及比較以及對授標的建議等信息不應讓投標者或其他與評標過程無關的人士知曉。
2.如果投標者試圖在此過程中對招標人施加影響,其投標將被拒絕。
第二十七條 對標書的解釋
為了幫助檢查、評價和比較標書,招標人可要求投標者就其標書作出解釋,包括單位價格細目表。提出解釋要求和相應在回答均應是書面的,或通過電傳或電報進行。除非按條款二十六的規定,應要求對招標人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教學計算錯誤進行更正,不得對價格或其他標書要素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1.在詳細在評標前,招標人將判定每份標書是否符合投標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標書是符合投標文件的所有條件和規格,而沒有實質上的偏差或保留。實質偏差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管理有實質影響,或與投標文件不符,對合同中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者的義務有實質性限制。糾正這樣的偏差或保留,將對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標書的投資者的競爭力有不公正的影響。
3.不符合投標文件要求的標書招標人將拒絕。
第二十九條 改正錯誤
1.被判定實際符合要求的標書,將由招標人檢查是否有教學計算方面的錯誤。以下錯誤將由招標人改正:
(1)當數字與文字表示的數額不同時,以文字表示為準,除非文中明確以數字表示為準;
(2)當單價和以單價乘以數量得到的總價不同時,以單價報價為準,除非招標人認為單價存在嚴重錯誤,在這樣的情況下,以總價報價為準,改正單價錯誤。
2.招標人可按上述步驟對標書所列數額錯誤進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標者的首肯,則對投標者有約束力。如果投標者認為更正的數額會給其造成困難,可撤標。不過撤標使投標者面臨失去投標保證書的危險。
第三十條 評價和比較標書
1.招標人只評價和比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標文件要求的標書。只對基本報價進行評比,對評價最低的標書授予合同。
2.在評標中,招標人通過下列對報價的調整,確定每份標書的投標價格:
(1)除去臨時費用和相關條款。如果發生臨時費用,計入工程量表中的偶發事件。應包括有競爭力的加班費用;
(2)對在標書價格和上述調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數量變更、偏差或替代報價進行適當的調整;
(3)其他招標人認為對執行合同、價格和支付有潛在巨大影響的因素,包括標書中不平衡、不現實的單價的作用。
4.招標人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更、偏差和替代報價的權利。超出投標文件要求的變更、偏差、替代報價和其他因素,或將給招標人帶來非主動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評標中不予以考慮。
5.在合同執行期內適用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中不予以考慮。
6.如果成功投標者的報價與工程師對合同工程所需實際費用的估計相差很遠,招標人將要求成功投標者自己承擔費用,把提交的履約保函增加,使招標人能避免成功投標者今后在執行合同中因錯誤引起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的權利
招標人保留以下權利:接受或拒絕任何標書;在授標前任何時候取消招標,拒絕所有標書,且對因此受影響的投標者不負任何責任,也無義務告知投標者他的行為動機。
第三十二條 授標通知
1.在招標人規定的標書有效期結束前,招標人將用電傳或電報(事后用掛號信書面確認)通知成功的投標者其標書已被接受掛號信(合同條款中稱作“接受證書”)中應明確招標人在考慮工程建設、完成及維修等因素后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額(合同條款中稱作“投標額”)
2.授標通知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3.在成功投標者提交履約保函后,招標人立即通知其他投標者他們的投標不成功。
第三十三條 簽訂合同
1.在通知成功投標者后28天內,招標人將寄去兩份投標文件提供的協議,雙方同意的規定已寫入。
2.收到協議后28天內,成功投標者簽字、封緘使協議生效,把兩份都還給招標人。招標人簽字協議生效后,還給承包人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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