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工程合同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合同 篇1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范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后,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后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后,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復制、重新繪制、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并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系: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并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后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于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7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并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后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系時,分包項目經理應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參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準,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為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為分包工程已采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并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并經承包人確認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并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復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于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為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并視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為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為提供修復后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為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為,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后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復,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后,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復,視為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準。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于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為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章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為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采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承包人(蓋章):_________ 分包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2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分項工程名稱:橋梁分項工程。
3、工程地點:
第二條 承包內容
本標段的所有橋梁系梁、承臺、肋板、立柱、蓋梁及上部構造、附屬工程等除樁基以外的所有工程。具體內容見附件《橋梁工程分包內容及單價清單》。
第三條 承包方式及承包單價
一、承包方式
1、乙方按包工、包小型材料、包小型機械設備、包質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驗收合格、包保修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2、甲方負責鋼筋、砼、壓漿用水泥、支座、伸縮縫以及支座鋼板和泄水管到現場的一切費用,其它材料及施工機械設備、工具等全部由乙方負責承包。相關的材料檢測費、儀器設備標定等費用甲供由甲方負責,乙方自購由乙方負責。
二、承包單價
綜合承包單價中已包括:工人勞務及伙食費用(含工人社保、福利等)、小型材料、機械使用、進出場費用、管理費、利潤及安全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全部費用,以及合同圖紙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第四條 施工工期
1、本分項工程必須按甲方及業主要求的施工工期按時完成。樁基施工完成三至五個墩,由甲方通知乙方,在五天內進場。
2、乙方必須按甲方排出的進度計劃組織足夠的機械設備及人力進行施工,技工、力工進場人數按甲方要求人數進場。如果進度計劃完不成并且施工人數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的人數,甲方按規定人數每少一人每天罰款100元或有權不經乙方同意自己另外安排人員或其他施工隊伍來完成,大、小工按人頭算每人每工日150~200元,在乙方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3、乙方自動退場,甲方將乙方所剩的`工程款全部作為乙方的賠償金賠償給甲方,彌補甲方的各項損失。
4、如果因業主及甲方原因延誤工期,經甲方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施工進度必須滿足業主和監理的要求,否則甲方有權依照監理和業主的要求進行處罰。
第五條 質量標準及管理要求
一、質量標準
1、本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按照設計文件及國家、公路施工技術規范、質量驗收標準、施工技術條件、施工指南及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100%,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時間內無償返工直至達到質量驗收標準,否則甲方不予驗工計價。勒令不改者,甲方有權提前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乙方負責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二、管理要求
1、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服從甲方人員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中,服從甲方相關人員的合理調配、安排,服從甲方的進度、質量和安全的管理。
2、乙方必須服從建設辦與總監辦相關人員的監管。
第六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政策和安全法規、規程,及其它相關的標準、規范。
2、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相關人員的管理。
3、乙方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若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各種規程制度引起安全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并且由此導致的政府相關部門、建設辦與總監辦的處罰由乙方自行負責,同時甲方也將追究乙方的責任。
工程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委托方(乙方)
企業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企業所在地址:_________
證書編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_________。
2.居室規格_________室_________廳。
3.施工面積_________室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廳_________平方米,廚房_________平方米,衛生間_________平方米。
4.施工內容(附施工單或施工圖)。
5.委托方式_________。
6.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施工總價_________元(附工程預算書)。其中:材料款_________元;人工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第二條 質量要求
1.使用材料品種、規格、名稱(附清單)。
2.工藝標準雙方同意參照中國輕工總會制定的《家庭裝飾工程質量規范》。
3.施工質量檢查監督部門_________。
4.施工過程中如有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充合同。
5.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后起為_________年,保修費用由現任方負擔。
第三條 價款支付
1.包工包料者合同簽約后預付_________%價款,余款竣工驗收后一周內付清,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日罰所欠款項的_________%。
2.包清工者付款方式為_________。
3.在施工過程如有項目增減,雙方應簽補充條款增減價款。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如約保證質量,應返工,費用自負。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應由乙方支付損失費_________元。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應由甲方支付誤工費_________元。
4.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未經與乙方代表協商私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責任自負。
5.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屆滿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按合同價款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6.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采用下列方式解決:
1.向當地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
2.通過仲裁解決。
3.通過訴訟解決。
第六條 合同變更
1.雙方已達成協議,如有一方要求變更內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簽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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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內有關保修條款生效,其余條款終止;保修期滿后全部條款終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_________。
第八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副本視需要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4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系,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簽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范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設備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注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簽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準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內核定價格(包干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凡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后,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派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鑒證,并對此負責。
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鑒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鑒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鑒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托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托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鑒證費,并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咨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于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于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并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后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復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于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使用工模具的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模具不合格,經檢查(計量)單位鑒定后,屬于工模具制造單位的.責任,使用單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權要求制造單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單位承擔支付使用單位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模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報廢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對鉚裝工具在試壓時,已經需方專人簽收,再發現工模具不合格,其責任由使用方負責。
第二十條 由于檢驗部分誤檢、漏檢所造成的廢品損失,按損失價值總額5%承擔違法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由于材料供應不及時,生產單位因等工待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供應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由于外協配套件不齊,使產品不能按期完成,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除計賠償帳外,并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外協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由于生產經營進度編制計劃的失誤,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訂購經濟合同漏項,臨時提出訂購計劃,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生產經營計劃部門的獎金中支付,并補償供方臨時措施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產品對外銷售合同中,由于銷售人員失誤致使合同條款不全、責任不明造成已發貨銷售的產品資金不能回收的經濟損失,或造成債權糾紛經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判令責任在我方時,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含訴訟費用、聘請律師、法律顧問費用),根據雙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金進行裁決,其違約金從銷售部門的獎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供方不能按期交貨,應由供方償付違約金,按承包合同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六條 供方所交付的產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經濟合同的規定,包括:規格、品種、數量、質量等,供方應承付違約金,按承包所規定的違約責任處罰。
第二十七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訂立承包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2)在不影響國家和企業集體的經濟效益,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總目標完成的前提下,根據變化的實際情況,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形成產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協議書后。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申明,取得有關部門合法書面證明文書向“仲裁委員會”呈報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員會”認證后,可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據情況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店面承包合同 ·建房承包合同 ·果園承包合同 ·漁業承包合同
第二十九條 其它承包,如內部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含工業衛生、廠區綠化、清掃等)、會計、統計、行政管理等類別承包合同,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甲方____縣______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____,執行董事。
乙方____縣______鄉____村____村民小組。
負責人
為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大__溝、小__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為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并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采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采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只能用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范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并為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為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縣______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____縣______鄉____村____村民小組(簽章)
負責人(簽章)
工程合同 篇5
發包方:**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承建的 工程項目,丙方為乙方的承包經營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事宜,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三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方已于 年 月 日與 (以下簡稱“建設方”)簽訂 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便于該工程施工,甲方特成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項目經理部。
第二條甲方經公司內部人員招投標,同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違約責任、包項目盈虧的承包方式,承包經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
第三條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甲方委任乙方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的負責人,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自主經營該項目經理部。
第四條乙方確認,已完全了解和認可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 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確保有能力履行甲方向建設方所應承擔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承擔該項目的全部經營風險。
第二章 承包內容
第五條 承包范圍: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等文件的所有責、權、利。
第六條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項目債權債務、包違約責任、包項目盈虧的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承包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對本項目結算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 承包費用:乙方按承包工程項目結算總價款的 %(其中承包費為 %;稅金為 %)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第九條 承包費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甲方在建設方支付的每筆工程款到賬時,按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扣除承包費用。甲方在扣除承包費用后,向建設方出具建安發票。
第十條 勞保基金的返還: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一條 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為防范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出現經營風險,達到甲乙雙方承包雙贏的經營目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管理,乙方有權在甲方的管理下自主經營。
第十二條 人員管理:
1、甲方負責委派公司的項目經理、財務員、安全員、施工員、質檢員、材料員、資料員、結算員到乙方項目經理部,協助甲方管理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工作;
2、除項目經理、財務員以外,其他甲方負責委派的人員,乙方有權另行選擇外聘有經驗、有能力、有責任心的高素質人才作為項目經理部的相關管理人員,但乙方外聘的以上管理人員,需經甲方考核并備案后,方可聘任進行相關工作;
3、甲方委派的管理人員在乙方項目經理部工作期間的工資、勞保福利、工傷事故等費用,由乙方負責并承擔;
4、乙方有權自主外聘項目經理部的其他管理人員,并自行承擔所有費用。
第十三條 工程款及財務管理:
1、未經甲方的書面授權,乙方無權以任何形式直接從建設方支取工程款,該項目的所有工程款項,必須經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流轉,甲方發現乙方私自從建設方收取工程款項的,有權從建設方下一筆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并有權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究私自收取工程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工程款的情況進行監督、審查,乙方需在使用工程款的前三個工作日向甲方申報工程款使用計劃,除乙方項目經理部的管理費用以外,甲方原則上需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收款人;
3、乙方每月28日前需向甲方書面申報工程款的回款計劃、項目負債情況、項目負債的還款計劃;
4、在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最終結算完畢之前,建設方所支付的工程款必須專款專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將工程款挪用該工程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則,甲方有權從下一筆工程款中直接扣回,并有權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究私自挪用工程款金額的5%的違約金;
5、甲方需為乙方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務,在工程款到帳后且乙方申報工程款使用計劃后,及時審查,并按照工程款支付的輕重緩急,原則上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各收款單位;
6、乙方需建立、健全項目經理部的財務管理和制度,甲方委派的財務人員負責管理乙方的財務,該財務人員有權監督、審查乙方對工程款的使用計劃、使用情況,以及該項目的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四條 公章管理: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經理部公章一枚,該公章經甲方備案后交由乙方使用,乙方承包的項目經理部對外所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需加蓋甲方備案的公章確認后方可發生法律效力;
2、甲方提供的公章,由甲方委派的財務員進行管理,項目部合同及其他文件的蓋章簽署,需由公章管理人員審查、登記后方可進行;
3、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無權私自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刻制公章,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并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
1、乙方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乙方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諾書、擔保書等,均需交由甲方審核同意并備案后,方可簽署。不論甲方是否同意簽署,由此所發生的任何經濟、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負責予以賠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以項目經理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與工程施工無關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
1、乙方需認真、負責的全面管理好該工程的所有施工工作,安全生產,依法、依規進行施工,維護和樹立甲方的良好形象,甲方負責委派項目經理協助乙方負責管理該工程的具體施工工作;
2、乙方應及時、妥善處理施工現場以及項目經理部與他人發生的各類糾紛,盡量避免和減少各類損失的發生,并負責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乙方需嚴格按照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各項義務,行使各項權利,避免出現違約行為;
4、乙方應認真做好施工期間的簽證、索賠、工程延期等工作,完善和彌補施工合同簽約時所存在的對甲方的不利因素,爭取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避免出現虧損。
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為乙方的施工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2、協助乙方與項目的建設方和其他各部門進行工作聯系和業務溝通;
3、協助乙方處理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4、協助乙方組織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
5、為項目部及時傳達和轉發有關部門的文件和要求;
6、每月定期對乙方的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7、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施工進行有必要的監督管理,該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的流轉、工程施工進度、工程款的支付情況、項目部的資產與負債情況、工程的文明與安全施工等;
8、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的其他約定對乙方進行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維護甲方的公司形象和聲譽,對其承包的工程的工期、工程質量、安全與文明施工等,均需達到建設方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必須及時予以整改,直至達到相關要求,且自行承擔整改費用;
2、接受和配合甲方及建設方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與文明施工等的監督與檢查;
3、承擔《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責任;
4、承擔施工期間以及施工完成之后的各項工作,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的結算、工程的維修、工程所有債權債務、工程的安全事故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5、承擔甲方與建設方為該工程項目簽訂的所有合同及其他文件的債、權、利;
6、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關專項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以下約定的條件成就后,任何一方均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除此之外,除非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約定之外單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乙方私自在甲方指定的工程款收款賬戶之外流轉工程款達兩次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2、乙方承包的工程給甲方造成兩起以上訴訟、或者訴訟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且乙方無力自行協商解決的;
3、乙方拖欠甲方承包費用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
4、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項目因安全事故、質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甲方上質量簡報、停工整改、不良行為記錄等兩次以上的;
5、乙方因拖欠民工工資或其他欠款,出現投訴、影響甲方公司的正常運轉或者被媒體曝光等不良影響達兩次以上的;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接受甲方的管理達兩次以上的;
7、乙方將工程款挪作工程以外的用途達兩次以上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8、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方、監理方或者其他職能部門書面提出解除乙方職務的文件,且經協商乙方確實不能承包經營該工程項目的;
9、乙方承包的工程項目有證據證明將要出現虧損的`;
10、乙方主動提出或者其行為已證明其無力完成承包工程項目的;
11、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或者甲方與建設方簽訂的合同、文件的;
12、乙方的施工行為嚴重違反我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 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擅自與建設方簽訂除施工合同以外的補充合同或者其他有損乙方利息的書面文件的;
2、無正當理由扣除乙方除承包費(含稅費)以外的工程款達兩次或者金額累計達壹佰萬元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均需成立工作組接管該工程項目,并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甲方在接管該工程項目后7個工作日內,應該派專人與乙方辦理結算事務。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僅有權收回對該承包工程的實際投入(應按實扣除乙方施工期間出現的虧損、負債、各項違約責任等),甲方在工程完工且工程結算款到賬后14個工作日內返還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對該承包工程的實際投入(應按實扣除乙方施工期間出現的虧損、負債、各項違約責任等),并按返還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第六章 合同的結算
第二十四條乙方承包的工程結算總價款到甲方公司后,甲乙雙方辦理本合同的結算事務。乙方應根據該工程的資產負債情況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甲方應在14個工作日內審計完畢。甲方扣除乙方應繳納的承包費、稅費、應付款、賠償金、違約金等費用后,余款在結算完畢后14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給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所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經營項目的虧損、承包費、稅費、材料及民工工資等欠款、賠償金、違約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由丙方為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第二十六條 丙方的擔保期限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結算完畢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章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承包期間,其他第三方因該工程項目向甲方提起訴訟的,乙方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解決爭端。如乙方無力解決爭端,造成法院凍結甲方銀行賬戶(基本賬戶)、凍結甲方銀行賬戶資金及其他資產、或者扣劃甲方銀行賬戶資金及處置甲方資產的,乙方和丙方應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提供相等的資金作擔保。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相等的資金作擔保的,應按凍結、扣劃資金額度或者處置資產價值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自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賠付之日止的賠償金。甲方為訴訟所另行支出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發生糾紛,三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時間: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時間: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合同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