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轉讓合同5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讓合同 篇1
出賣人:
買受人:
_______有限公司, 現將解放6440小客車轉讓于買受人。該車車牌號為碼為_______ ,發動機號為_______ ,車架號為_______ 。現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汽車質量
該車于1996年11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 年月。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工況較差。車身車架有銹蝕。
第二條: 汽車價格
該車委托太倉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定,受托方經鑒定后得出該車的現價為______元。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三條: 權利義務
1.出賣人向買受人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 說明汽車的現狀。
2.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買受人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四條: 車輛過戶
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費用各半承擔。同時,雙方共同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變更手續,如有費用,各半承擔。
第五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備用。
第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后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轉讓合同 篇2
[ ]土讓字第號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鄉鎮)村組畝土地(地名、坐落、四至、土地用途見附件)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總價格為 元人民幣。 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 。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約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決策和產品處臵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承包經營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簽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轉讓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簽章)
鑒證日期: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現甲方有板廠一處,由于種種原因,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愿將該廠轉讓給乙方使用,為避免事后發生爭議,就有關事宜,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合同如下:
一、廠地坐落:
該廠位于,東鄰,西鄰,南鄰北靠,計畝。
二、轉讓費及付款方法:
雙方商定轉讓價萬元(大寫:),協議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轉讓費元。
三、廠內附屬物:大棚間,辦公室間,宿舍間,車間設備
四、合同生效起,該廠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及任何人不得干涉。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土地承包費及應交的.各項稅金。
五、合同簽訂日期以前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不能因以上的債務涉及到乙方的正常運轉,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六、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反悔,雙方簽字按手印,同時產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當地司法機關解決,或到蘭山法院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一份,認真遵照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變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見證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 甲方愿將 的拆遷房(平米)的'房號賣給乙方。
二、 上述房號雙方協定替換人民幣 萬元整,由甲方自愿出售給乙方。(后期無論行情漲跌甲乙雙方都不得要求加價或者差額補償,除此指標轉讓費,甲方不能以辦理手續等任何理由再收取乙方費用,即合同買斷價)。
三、 房號價款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房號款后,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其余房屋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 將本房交付使用后,甲方要積極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手續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號,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變賣或其他糾紛。
六、 本協議簽訂后,該房號買賣合同生效,如乙方違約,向甲方賠付人民幣 整違約金,若甲方違約,除向乙方退還房號款和該房產生的所有費用,并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整。
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證明人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證明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于20xx年3月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雙方約定:1、A公司向B公司購買混凝土500噸,總價款人民幣100萬元;2、A公司預付貨款人民幣80萬元,如B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應當全額退款,如不能退款,則以其擁有的C公司300萬股股權抵償。《買賣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支付了預付款,但B公司未能交付貨物,也無力退還預付款。5月底,B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以C公司股權抵償欠款,并與A公司簽訂了《股權抵債協議》,約定B公司以其擁有的C公司15%的股權抵償所欠A公司80萬元的貨款,雙方于20xx年10月8日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后B公司認為根據《公司法》(20xx年修訂之前)第147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其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抵債協議無效,拒絕辦理股權過戶手續。A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按約辦理股權過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C公司成立于20xx年8月,B公司是其發起人之一,占有15%(300萬股)的股權,B公司與A公司簽訂《股權抵債協議》時C公司成立未滿三年。
法院判決:根據《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判決B公司持有的C公司15%的股份歸A公司所有,B公司須在10日內配合A公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律師評析】
本案之爭議焦點在于A、B公司間的《股權抵債協議》是否因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當然無效?深圳知名經濟糾紛團馬成律師認為該協議有效,并結合本案分析如下:
雖然A公司與B公司《股權抵債協議》簽訂的時間是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但協議同時約定雙方于20xx年10月8日,即C公司成立滿三年之后,才開始辦理股權交割過戶的正式手續。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只有當事人關于股權轉讓的合意,并沒有股權轉讓的實際行為。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不得轉讓”從字面解釋、立法目的解釋和立法趨勢來看,其禁止的都只是股權轉讓的實際行為,而并不是股權轉讓的合意。
據此,從字面上看,“不得轉讓”中的“轉讓”所指向的實際轉讓行為,那么對于普通動產來說,轉讓行為是“交付”,對于普通不動產來說,轉讓行為是辦理“登記”。就本案涉及的股份來說,轉讓行為是“股東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并且由公司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故若當事人僅達成股份轉讓的`合意而沒有背書、變更股東名冊等實際轉讓行為,并不構成《公司法》第147條禁止的對象;其次,從立法目的上看,原《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主要是為了加強發起人的責任,避免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名,行資本炒作之實,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及受讓人的利益。而若當事人之間只有股份轉讓的合意,沒有股權轉讓的行為,則不能導致股份所有權人的改變,也就不能導致發起人股東身份的變化,發起人的責任也并不會減輕,所以也就不會違反《公司法》上述規定的立法目的;最后,從立法趨勢上看,20xx年修訂的《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的禁止轉讓期縮短至1年,說明立法者有意放寬發起人責任、放寬對發起人股權流轉的限制。所以認定本案股權轉讓有效也符合這一立法趨勢。
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達成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對于法律有禁止性、強制性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事先預約,待條件成熟時履行合同權利義務,在法律禁止性條款失效之前,合同處于履行待定狀態,只得在條件成就時,才發生合同的具體履行行為。本案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禁止轉讓期內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并約定在禁止轉讓期屆滿后進行實際轉讓,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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