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工程合同模板錦集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總值:
1、工程名稱:金都花園教育住宅小區。
2、工程地點:原武川縣醫藥公司院內。
3二、承包范圍:
工程內容中設計圖紙內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將此工程轉包轉工,如發現轉包,甲方立即終止合同,其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工期:
20xx年9月24日開工,20xx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內基本平整后乙方進行施工,在鋪設工字磚前,用壓道機或裝載機來回反復碾壓,在用石粉白灰鋪設,完工后用細沙填縫清理干凈,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進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磚款抵頂現有的武川縣金都花園小區住宅樓,甲方以 號 單元六層頂給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計算。
2、乙方承包院內工字磚鋪設為包工包料,每平米為35元,道壓每米20元,按鋪設的實際面積為準結算。
3、乙方自交工驗收后,保質滿為6個月,在質保期內5噸以下車在上面行走時出現下陷或出現波浪現象由乙方負責返工維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現下陷乙方不負責維修。
4、工字磚出現大面積斷裂,下陷面比較深,乙方不負責維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質保金(六個月后付清)。
5、甲方有義務向裝修用戶說明,重車不能壓工字磚,如發現用戶上重車出現下陷問題,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戶裝修壓金,甲方不為乙方扣除維修金,乙方停止為甲方維修。
六、甲乙雙方簽定合同后,甲方給乙方售樓合同,乙方有權先售樓房。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滿后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擔 工程的部分樁基工程,設計為直徑 毫米的灰土擠密樁施工任務,設計要求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 KN,以測樁成果報告為準,如果達不到設計要求值,由乙方負全部施工和經濟責任并處理至合格為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為基礎,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法訂立如下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與承包方式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圍:樁機運輸安拆、樁尖就位、鋼筋籠制安、攪拌砼、砼澆筑等相關工作(不含試件制作、原材料送檢報驗)。
4、承包方式及價格:
(1)承包方式:綜合單價
(2)承包價格:1100元/m3
5、質量等級: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開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總施工期:
4、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工期可順延;
(1)停水、停電、下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被迫停工。
(2)因設計變更或政府行為社會動亂被迫停工。
(3)因三通一平達不到要求或甲方資金不及時被迫停工。
(4)因地質條件變化,各方在研究措施時無法施工。
(5)因拆遷、占地等未處理好影響施工。
(6)因排除地下隱蔽工程或阻礙物影響施工。
(7)試樁、基樁檢測期間耽誤的工期。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等手續,做好房屋的'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阻礙排除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接好施工所需水、電、線路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用水用電的需要,并承擔費用。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線路專業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
6、測放出建筑物四個角的精確點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向乙方提供的原料必須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9、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等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10、工程完工后積極組織基樁測試工作,并承擔基樁檢測所需費用。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認真抓好工序管理,嚴格執行質量檢驗制度,按規定對該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預制構件進行自檢檢驗。
2、組織全體施工人員掌握設計要求,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及施工方案,抓好現場文明施工工作,如因地質原因需進行技術處理的特殊情況,及時向甲方或有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以及人身、設備等質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4、工程竣工后,乙方只負責乙方的相關工程竣工資料的簽字和公章簽證。
第五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工程價款的決算:應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制定的“基本建設工程借款的決算辦法”執行;在樁檢測合格后3日內完善工程竣工決算審核簽證,乙方憑收款收據收工程款。
第六條 違約和索賠
1、工程合同簽定后,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施工合同規定的職責或毀約,則視為違約,應由違約方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
2、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甲方有權將乙方清除出場,甲方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的計價款,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條款,被盜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從雙方簽字蓋章后失效,工程竣工結算全部工程款項后自行失效。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貴州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六盤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爆破安全管理規程》GB6722-20xx、《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轄區公安機關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位于 花漁洞的“花漁新區”工程 爆破工程的經濟責任管理達成以下協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花漁新區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布孔、鉆孔、驗孔、裝藥、填塞、防護、聯絡網、警戒、起爆、爆后檢查、解除警戒。(所有作業的施工機械、水電費及人工、材料費用)
二、 工程單價和工程量:
1、 工程單價:含稅費)
2、 工程量:以甲乙雙方驗收方量計算簽字為準。
三、 工程計價與結算:
1、
2、 工程款=工程量*單價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施工期間乙方應于每月最后一周的正常工作日內向甲方申報工程進度,甲方按乙方申報的進度在次月5日
前支付實際完成工程量80%的進度款,施工中如甲方不按時支付乙方進度款,導致乙方無法正常施工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3、 工程計量及結算:工程計量以雙方實測數據為準,即工程計價款=工程量*單價;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15天內,完成工程結
算及支付手續,逾期不支付的,按工程款10%收取滯納金。
四、 工期要求:
本合同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 雙方責權利:
甲方責權利: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準確的項目立項審批文件、用地審批手續、中標通知書、設計圖紙、地勘資料、爆破區域周邊重要設施情況,
并保證相關資料真實性。
2、 甲方負責周邊房屋現狀調查(爆前調查資料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協調四鄰關系,因征地拆遷、堵工造成乙方窩工7個工作日以上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窩工7個工作日以內的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3、 甲方應按時按期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和辦理工程結算相關手續,因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執行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結算的,按第三
條相關規定執行。
4、 每次爆破作業前,甲方負責清理施工便道及場地,為乙方安全運送民爆物品爆破提供必要條件。
5、
1、 乙方責權利: 乙方必須按照所取得的《工程爆破設計施工資格證書》并按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進行爆破施工,不包括甲方設計的地下管線、地面建筑、國家一二級文物、極重要設施、極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及重要建(構)筑物等環境負責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如甲方要求乙方對甲方涉及對以上情況進行爆破作業,由此產生的各種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不在此單價范圍內。
2、 乙方負責編制《爆破設計方案》《爆破施工方案》費用乙方負責,辦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相關手續。
3、 乙方須遵守爆破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根據經審批后的《爆破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由于爆破飛散物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及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4、 嚴謹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施工,乙方服從甲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正確指揮,對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施工,因甲方違章指揮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5、 乙方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按安全作業證規定的作業級別進行爆破作業
6、 按照《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xx及相規定,必須進行爆破安全評估和監理的爆破作業項目,由此產生的爆破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7、 乙方嚴格按照《爆破設計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實施爆破,如有違反,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8、
9、 各單項工程施工的人員、設備進出場費用由乙方自理。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出臺新法律、法規,本合同與新法律、法規有矛盾時,乙方有權修改本合同責權利,乙方按新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 安全責任:
1、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2、 乙方根據爆破區域實際條件及時優化爆破參數,科學管理。精心施工,確保爆破震動控制在國家規范允許范圍內。
3、 如發生重大爆破安全事故,乙方應按國家相關規定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處理,承擔一切責任。
七、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均要承擔違約責任。
1、 甲方不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 如乙方原因不按期完工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甲方損失。
八、 工程停建或緩建的處理: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是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由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相關損失。
九、 工程計量結算支付完成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人(簽字): 法人(簽字):
工程合同 篇4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某某公司因生產需要安裝******kVA配電變壓器**臺以及架設**等級線路**km。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甲方將此受電工程以包死形式承包給乙方并達成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工程內容:
第四條 施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確因不可抗力或民事工作影響而被迫停工時,工期順延。
第五條 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總額(大寫) (人民幣),(小寫)
¥ (元。)
第六條付款方式:甲方于合同簽訂后兩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80%;工程結束,驗收合格送電前結清剩余工程款。
第七條 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本工程的青苗賠償、樹木砍伐、附著物的拆遷和賠償以及保證施工正常進行而采取的地方性行政協調工作,負責為線路
施工所跨越的公路、電力線、通訊線、河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若因甲方協調工作未及時處理,而導致乙方的怠工,甲方應承擔相應誤工費用。
2、甲方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
3、甲方負責監督乙方的施工進度與工程質量。
第八條乙方責任
1、按照施工圖和有關規范要求組織文明施工,服從甲方代表的監督。
2、按照施工工藝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并負責竣工驗收等事宜。
3、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工作規程》,依據有關規程要求組織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因違反安全工作規定和現場工作要求,以及由于個人違章所造成的人員、設備、工程質量等方面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乙方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項目,必須自行組織施工,不得轉包、分包,否則甲方有權停止其轉、分包施工,由此發生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驗收及移交
1、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會同驗收單位按施工圖紙及《電力建設施工、驗收及質量驗評標準匯編》作為質量評定和驗收標準。在驗收中發現屬乙方施工質量問題,乙方
應及時無償返工處理,如造成工程延期每日按已收工程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因設計和材料存在問題,由乙方負責。)
2、工程移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第十條質量保修
本工程所使用材料質量保修期為 個月,保修期起始日自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計算。保修期內因材料質量出現問題,由乙方無償進行返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維修,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因履行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進行裁決。除非法院另有裁定,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一方承擔。在法院訴訟期間,除訴訟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內容后終止。
2、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該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人: 委托人:
時間: 年月日 時間: 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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