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合同范文集合6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 篇1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為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托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范圍:甲方物業服務范圍內的小區為,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范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并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愿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于本協議生效后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干凈,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于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干凈,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為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雇傭勞動關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2
首先,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勞動關系雙方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就會自然終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后的當事人雙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業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其次,勞動者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看自己本人是否屬于企業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范疇。具體內容為:
一、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義務兵服兵役期間。
再次,勞動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備應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者本人所在單位是否已經或正在簽訂集體合同,此時,勞動者還需對照集體合同的.條件進行具體分析。
還有,勞動者要注意,企業在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業應在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將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勞動者本人,并且企業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企業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必須為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按規定時間轉移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最后,當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單位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起申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慣例,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時候,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請求,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可以續簽勞動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么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了。要是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產生了法律糾紛,可以向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免費咨詢。
處理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終止與他們的勞動關系,否則,不但有可能引起雙倍工資風險,而且還會受到《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處罰。
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勞動者造成的,用人單位需要保留好三方面的書面證據,否則可能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
一、用人單位必須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發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勞動者簽收通知書的證據。在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時才履行告知義務,應當為勞動合同的協商等留出時間。
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遺忘或忽視,二是對合同條款不滿意,三是故意不簽訂。無論遇到哪種情況,用人單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履行催告義務,催告書以書面形式告知,讓勞動者簽字作為證據保存。
三、向勞動者發出書面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說明前兩個環節的時間、終止理由和法律依據,讓勞動者再次簽字作為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員工不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單位來講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因為可能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此時,用人單位最好是及時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這樣才能避免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要是因此而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通過網站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
處理合同 篇4
一.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并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處理合同 篇5
案情簡介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現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小程這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裁判結果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處理合同 篇6
委托方(下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0755-27307744
被委托方(下稱乙方):廣州綠由工業棄置物回收處理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南沙開發區橫瀝鎮合興路56號
電 話:020-84960777 傳 真:020-8496047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甲乙雙方就工業廢物的安全處置,本著符合環境保護規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方作為工業廢物的產生單位,特別委托乙方進行工業廢物的`處置。乙方作為專業工業廢物的處置單位,必須依據環保規范進行安全處置。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廢物資料(種類、數量、說明)提出相應的處置方案和處置費用經甲方確認后作為合同必備附件。
2、甲方提供的工業廢物必須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包裝貯存、標識清楚,不明廢物不屬本合同范圍;乙方負責到甲方指定的貯存場所提取工業廢物并運輸到乙方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置,對暫時無法處置需要封存待處置的工業廢物,由乙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雙方約定或甲方通知時間收集甲方工業廢物,廢物出廠時,甲乙雙方對數量、種類進行確認,以便跟蹤管理及結算。
4、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甲方的工業廢物進行安全無害化處置,乙方人員及車輛進入甲方廠區,需遵守甲方廠區規定進行作業。
5、甲方指定李建偉先生為甲方工作聯系人(聯系方式:0755-27307744/13760293538),負責通知乙方收取工業廢物、核實種類和數量,并負責結算;乙方指定 為乙方項目經理(聯系方式:020-84960777),負責與甲方的聯絡協調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與安排,進行工業廢物交接及運輸工作。
二、結算方式:
(根據雙方協定),根據處置方案的處置費用進行結算。收款方開具稅務發票給付款方,付款方審核無誤后,應在10日內將款項支付至收款方公司賬戶。
三、雙方約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時內未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取工業廢物,造成甲方生產上的困擾;乙方未如實按規范要求進行工業廢物處置,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甲方應將處置方案內所有廢物全部足額交由乙方處置,不得擅自轉移,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合同法規定,索取相應賠償。
2、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需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廢物,另行個案處理。
4、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內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對方之任何業務資料,需盡保密之義務,此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終止后三年內有效。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 12月19日。
甲 方:
甲方代表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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