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范文錦集6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處理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理合同 篇1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00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后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并要求周某繳納違約余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里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采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于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處理合同 篇2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總之,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定有關規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理合同 篇3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處理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廠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環保要求,給員工營造一個潔凈、舒適的生產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清運廠區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為: 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廠區內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計5個生活垃圾房;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至兩次;
3、清運時間: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1年,從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為人民幣45元/車 (大寫:肆拾伍元/車)(噸位: 2噸)。
2、結算方式:每天出入廠區的車輛由保安負責登記記錄,費用按月度結算,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稅務發票,收到發票后10日內,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內,并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可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臨時履行清運義務,收到通知后乙方須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委托清運的垃圾必須運送到垃圾場,按照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處理,不得未經處理隨意傾倒,違規傾倒一車甲方有權給予乙方1000元罰款。因傾倒行為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則罰款和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后不得有“滿箱和漏箱”現象,清運完畢后需將垃圾箱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廠區拋、冒、滴、漏,如發生 “落渣、漏渣” 等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6、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夾帶甲方財務出廠,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并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雙方可協商續簽事宜,協商一致可續簽。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20xx年 9月1日
處理合同 篇5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
一、基本情況
某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某B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如下:甲方(A公司)將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賃給乙方(B公司)三畝計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為24,000元;土地租賃期限為六年;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經甲方同意批準,可自籌資金自建生產用廠房628平方米及部分臨時廠房、圍墻及生產設施,供乙方生產使用,產權歸乙方;如遇拆遷或征用,對方所付拆遷費歸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轉租該租賃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協議簽訂后,B公司即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平整建設了寬6.6米、長83米的道路,購置變壓器。20xx年10月1日及20xx年10月1日,A公司與B公司又續簽了《協議書》,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條款與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乙方籌集資金,在甲方的2,667平方米土地上修建圍墻及房屋設施,建房屋約500平方米;新建設施以租賃方式由乙方先期使用,乙方每年交納租金36000元;乙方先期使用期限為六年,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到期后如乙方需繼續使用,甲方應充分考慮到乙方所做的先期投入,而優先租用給乙方繼續使用;如遇拆遷或征用,征用或拆遷費中與土地有關部分歸甲方所有,與房屋有關部分歸乙方所有;如甲方征用或轉租乙方租賃的土地場所,須經乙方同意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協議簽訂后,B公司又投入資金建設廠房和其他房屋及圍墻。B公司為履行1995年10月1日《協議書》和1999年6月2日《協議書》,投資建設廠房、道路、圍墻以及變壓器等生產設施。協議書約定由乙方投資建造的建筑物的產權到期后歸A公司,涉案房屋僅有期限2年的臨時建設手續,沒有辦理其它建設或產權手續。20xx年12月8日,A公司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涉案土地為國有劃撥地,該土地于20xx年8月變更為某集團公司所有,土地性質為出讓地。20xx年3月23日,某集團公司向B公司發出通知搬遷,限令B公司于3月31日前搬遷出租賃土地。B公司不同上述解除或搬遷的通知,并函告A公司與某集團公司。至二審判決作出時,B公司一直占用上述土地。
20xx年5月,B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請求確認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請求判令A公司與集團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人民幣。B公司為證實其損失主張,提供了其廠房、圍墻、道路及管道等設施明細及土地征用補償計算標準,總計3279677.3元。兩被告均不予認可。
二、一審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關法律規定,國有劃撥土地需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本案B公司與A公司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為無效。B公司所主張的330萬元的經濟損失,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B公司與A公司于1995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20xx年10月1日以及1999年6月2日簽訂的協議無效;駁回B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二審審理情況
1.訴辯意見
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B公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有兩點:(1)原審法院查清四個事實,一是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兩份主合同,到期日最遲的是20xx年9月30日。因此合同期限應為20xx年9月30日。二是A公司用B公司所建工廠得到了補償并據為己有的事實。三是原審判決雖確認了土地租賃合同無效,但回避了A公司對于無效合同應承擔主要過錯這一要害。四是B公司為履行無效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沒有查清。B公司基于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的信賴,投入160萬元的資金建設了倉庫、廠房、道路等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B公司的建筑投入損失,與協議書無效有著直接因果關系。(2)兩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協議,兩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據證據規則應作出對兩上訴人不利的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A公司提出三點答辯意見:(1)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協議書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沒有產生任何損失。(2)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在租賃期限屆滿的情況下,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已通過其經營行為獲得滿足,沒有任何損失可言。(3)根據協議書約定,土地租賃期滿,B公司應當返還土地,涉案房屋產權歸A公司。至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用及有無補償,均與B公司無關,B公司對此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集團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無效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B公司承擔。B公司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不應得到任何補償。B公司已經實現建造房屋的價值,合同到期后,B公司拒不搬出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A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致函B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集團公司于20xx年3月23日向B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搬遷出租賃土地,但上述兩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依據B公司與A公司的協議,20xx年9月30日已到租賃屆滿期限,且B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承諾將土地繼續租賃給其使用,B公司至今仍在租賃土地上正常經營。因此,B公司上訴稱生產設施的損失不能成立。B公司主張的330萬元的損失不能成立。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視點
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有關政府部門批準,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涉案租賃協議及補充協議均為無效。對此,各方當事人亦無異議。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問題。
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無效租賃合同,應如何適用上述處理原則呢?
1、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租賃合同屬于繼續合同,在租期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財產而支付租金,系連續性給付。租賃合同的連續性給付特征,決定了其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如果已經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從而必然排除了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無代價地獲得對租賃物使用的不公平結果。因此,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所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應保留其已獲得的租金,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而無權就租金請求返還。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提出返還租金主張,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在本案所涉范圍之內。
2、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原則及賠償范圍
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過錯損害賠償需滿足主觀上有過錯、因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損害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條件。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違約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責任中,賠償范圍除積極損失外,僅限于信賴利益,且僅以履行利益為限。即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履約,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為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和代價即為當事人的損失。鑒于前述租賃合同的持續性特征,司法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無效的賠償一般采取只對將來發生效力的理念,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內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承租人B公司沒有實際損失。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經屆滿,B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完全實現,合同的效力對B公司并未產生任何影響,B公司并未因此產生任何損失。其次,B公司的建房行為是投資而非損失,A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即約定了土地租賃期限,B公司的所有投資行為均是在既定的租賃期限前提下進行的,均是為滿足其自身經營需要而為,故在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的情況下,B公司沒有任何損失可言。另外,土地補償是土地使用權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損失而得到的經濟補償,B公司在租賃土地期間,該土地因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權屬發生了變化,但該權屬變化對B公司依約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響,且B公司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經營。此外,B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實A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存在土地征用補償。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判決駁回B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實際。
處理合同 篇6
我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那么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嗎?還是其他什么。有關內容請閱讀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
那么這種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嗎?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終止的才有經濟補償金,至于勞動合同期滿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那么結合上面規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齡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到此,很多勞動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輩子,退休了卻得不到經濟補償金!其實,法律還規定了,到了退休年齡的話是可以享受養老保險,所以法律就不再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個問題,大部分勞動者不可能從一家企業一直做十幾年,買足十五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可能在這家企業才工作幾年,買了幾年的社保,達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養老保險。這種情形該怎么樣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解決方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也規定了處理辦法,即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5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后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后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并符合其他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
原來達到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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