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理合同匯總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理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監理合同 篇1
本合同書委托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監理合同 篇2
一、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訂立
1、 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服務合同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2、 合同訂立的方式:
要約——承諾的方式
1) 要約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約的特征:(以此判斷是否構成為要約)
a)內容具體確定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3)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撤回——要約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約撤銷——要約生效后但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前
6)要約失效:
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為新要約)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
7)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廣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8)承諾的概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約)
9) 承諾的特征:
a)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b) 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
c)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 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的條款:(參見合同法第十二條)
4、 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關系生效)
1)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時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
3) 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的條件(合同內容發生效力的條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訂立的合同,有效應具備的要件為:
1)主體合格
2)內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 可撤銷合同
1)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無權代理、越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2) 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3)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
6、 無效合同的確認及其法律后果:
1) 無效合同的最終確認權歸法院或仲裁機構
2) 合同確認為無效,則無效合同自始自終無效
3)法律后果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
7、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應按有效對待,一旦被撤銷則等同于無效合同,撤銷權人應在自知道或理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利益受損害的一方為擁有撤銷權。未經當事人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能主動撤銷合同。
8、無效免責條款
提供格式化條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則
1) 全面履行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
3) 守法原則
2、 抗辯權
1) 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2) 同時履行抗辯權
3) 后履行抗辯權
3、 代位權
4、 撤銷權
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 合同變更的概念——指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調整或改變,而主體關系不變。
2、 合同變更要當事人協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要遵照其規定。
3、 合同轉讓——指合同主體關系的改變(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改變)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 合同終止的七種情形:
1)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債務相互抵消;
4)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 債權人免除債務;
6)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協議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約定解除 (根據事先訂立的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條件滿足時擁有解除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單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違約責任
1、 違約的概念——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構成違約
2、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 繼續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
3) 賠償損失
4) 支付違約金或沒收定金雙倍返還定金等
3、 違約責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違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八、合同爭議的處理
1、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
1)和解(協議)
2)調解
3)仲裁(一裁終局)
4)訴訟(二審為終審)
2、合同糾紛仲裁的原則:
1) 自愿仲裁原則
2) 公平原則
3) 獨立仲裁原則
4) 一裁終局原則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請和受理
2) 組織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員組成)
3) 開庭和裁決(以不公開為原則)
九、合同的鑒證、公證
1、 合同鑒證——一般由合同的簽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機關進行
2、 合同公證——由公證處進行
3、 合同鑒證與公證除法律規定必須進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實行自愿原則。
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
監理人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工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本合同監理服務期 。
本合同一式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 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賬號: 郵編: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4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
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
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對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選擇:1。仲裁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按()項解決: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監理合同 篇5
1.下列選項中,不是編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依據的是()。
A.項目合同文件 B.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C.組織的管理制度 D.組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2.下列有關建設工程施工風險因素,屬于技術風險的是()。
A.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質條件 B.施工管理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C.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計劃 D.工程施工方案的'可靠性
3.風險評估的工作是()。
A.分析存在哪些風險因素和風險事件 B.制定管理方案,采取降低風險量的措施
C.進行投保或擔保 D.進行風險衡量,確定風險量。
4.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建設監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有()
A.審查施工單位資質 B.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C.組織竣工驗收 D.檢查和確認運到施工現場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
5.監理公司編制的監理規劃應當在簽訂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編制完成后由()審核批準。
A.監理公司技術負責人 B.項目業主代表
C.設計院技術負責人 D.總監理工程師
6. 根據《建筑安裝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施工企業生產工人的勞動保護費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工()。
A.直接工程費中的人工費 B.措施費
C.企業管理費中的勞動保險費 D.社會保障費
7.基礎分部工程所需鋼材在使用前應進行物理和力學性能檢驗,檢驗費用屬于()。
A.建筑安裝工程材料費 B.建筑安裝工程措施費
C.建筑安裝工程企業管理費 D.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8.施工企業大型機械進出場費屬于建筑安裝工程的()。
A.措施費 B.規費
C.間接費 D.施工機械使用費
9.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大型土石方開挖機械進出場費用屬于()。
A.建筑安裝工程機械使用費 B.建筑安裝工程機械措施費
C.施工企業管理費 D.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10.根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施工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中,應計入企業管理費的是()。
A.勞動保險費 B.醫療保險費
C.住房公積金 D.養老保險費
答案:1C 2A 3B 4C 5B 6B 7B 8A 9A 10B
監理合同 篇6
編號 年 第 號
建設單位: (簡稱業主)
監理單位: (簡稱監理方)
根據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業主方愿意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
為明確雙方在建設監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監理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投資性質:
第二條 監理工程的范圍及其工程造價
(1)范圍:
(2)工程造價:
第三條 監理內容及職責分工
(1)設計階段
①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評選設計方案。
②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商簽勘察、設計合同,并組織實施。
③審查設計和概(預)算。
(2)施工招標階段
①協助設計單位與承建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②確認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
③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④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并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單的資質。
⑤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執
⑦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對不合格者提出試驗或更換要求。
⑧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作,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嚴重違反規范、規程者,必要時簽發停工通知單。
⑨鑒定隱蔽工程,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檔案資料。
⑾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⑿審查工程結算。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簽訂質量問題責任書,督促保修。
經雙方協商,業主委托監理方對本工程的 、 、 、 、 、 階段施行監理工作,監理方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應階段的監理程序及工作細則實施監理工作,對上述各階段實行工期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條 監理依據
(1)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
(2)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
(3)依法成立的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 業主職責
(1)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建設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開工前的拆遷及施工用地、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施工執照、開工許可證等各種申報手續。
(3)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勘察資料、設計圖紙、設計概預算及有關的工程承包合同。
(4)業主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圍、有權迅速做出決定和快捷提供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
監理合同一旦生效,監理方將依據合同全權負責對承包單位的監理,業主對承包單位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應通過監理方轉達實施。(5)業主在勘察設計及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寫明委托監理及監理職責和權力的條款,以確保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進行實質性監督管理。
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 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撤換不能勝任本項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員。
(6)業主負責將有關委托監理的條款通知各有關單位,取得各有關單位對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配合。
(7)業主必須為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及住宿用房,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第六條 授權總監理工程師
經雙方協商,業主同意監理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委派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監理合同范圍以內,按照國家及地方管理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處理監理業務的全部有限權力。
第七條 監理酬金及其支付規定
(1)根據本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及監理深度,雙方同意建設監理酬金按監理方承擔監理范圍內的`工程結算總金額的 %核取(其中設計階段為 %,施工招標階段為 %,施工階段為 %)。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15天內業主向監理方支付 萬元作為預付款,勘察、設計完成后支付 萬元,決標后支付 萬元,施工基礎階段完成后支付 萬元,主體結構完工后支付 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后支付 萬元,剩余為數竣工移交完畢,以結算總金額為基礎一次結清。
(3)凡業主未按第7條(2)款規定付款時,每拖延一個月,即需支付相當于逾期未付金額10%的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斷合同或延長合同工期時,監理方為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用由業主承擔,如系監理方原因則監理方為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監理方自負。
第九條 監理酬金
如監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務時,可全額計取;如因監理方過失造成質量事故損失時,除施工單位應承擔直接施工損失外,家你方應按收費的比例退還監理酬金,其計算方法為:直接損失金額×監理收費百分率=應退還監理費。
第十條 監理獎金
對由于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建議,在滿足工程只倆青年感情況下所節余的投資,業主應按節余投資部分的30%,作為對監理工作出色的獎金。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
倘若任何一方嚴重地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義務,30天后,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即使提出終止的一方無任何過失。倘若終止是由于監理方以外的人士的過失所導致的,監理方有權要求給予30天終止通知,并要求業主對其直至終止日期提供的服務按實際投入監理工程師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為人民幣 元。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為,例如天災、山崩、閃電、地震、火災、爆炸、水災、公敵行為、戰爭和封鎖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業主或監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必須就不可抗力影響 詳情,以書函或電函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其后15天內,將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以供確認。倘若不可抗力的影響連續超過120天,雙方必須解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倘若合同已無效,并不能繼續執行,雙方必須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雙方有分歧意見時,盡量采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監理主觀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3)合同簽訂生效后,監理方將監理工程師名單及監理職責、專業通知業主。
(4)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費結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建設單位(業主): 監理單位(監理方): 公證單位:
(蓋章)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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