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工程合同三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合同 篇1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為了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趨勢,我國政府與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及時轉變傳統(tǒng)的市場管理觀念與方式,摒除以往通過行政命令方式所進行的強制性管理,靈活運用經濟、法律、法規(guī)等多種手段進行市場調節(jié),確保市場經濟發(fā)揮出自身的最大功效。而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建筑工程承包商要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最大化,必須遵循市場規(guī)律,健全自身的內部管理體系,而作為其內部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強化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規(guī)律。
2.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規(guī)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在當前建筑市場中,仍存在著一些交易不規(guī)范、缺乏誠信以及與法律相沖突的現象,表明建筑工程建設的參與者缺乏必要法制觀念,并且還未充分認識到市場誠信的重要性。在實際交易中,工程合同對建筑雙方并未起到明顯的約束作用,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幾率較大,擾亂了正常的建筑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建筑合同管理,有助于維護建筑市場的經濟秩序,為建筑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提供保障。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顯著特征
1.合同簽訂存在歧義。
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工程合同發(fā)揮著較大的影響作用。一旦工程中出現糾紛,就必須按照所簽訂的具備法律效應的工程合同進行責任劃分與賠償,直接影響到賠償的結果,因而必須確保合同的嚴謹與縝密。但是,工程建設是一項極為龐大的工程,涉及的影響因素較多,而工程合同是在工程建設前所簽訂的,難以考慮到工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狀況,并且在其定義上,也易出現歧義。
2.合同管理涉及部門多。
工程項目合同涉及單位部門較多,包含業(yè)主、承包商、施工單位、監(jiān)管單位、材料供應單位、運輸單位等,相互關系較為復雜,只有在確保各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并相互協調配合的情況下,才能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開展。
3.合同有效期較長。
建筑工程往往工程量較大,所需工期較長,致使工程合同的有效期被延長。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復雜的長期工程,其內容包含招標、簽訂合同、制定方案、工程施工、竣工等,通常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全部完工。因此,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任務量較多,承包商要達成合同的全部要求,難度較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個極小的疏忽也可能引發(fā)重大的經濟損失,因而合同管理必須與工程項目建設保持同步,并確保其管理功效始終得到最大發(fā)揮。
4.合同變更幾率大。
建筑工程的涉及面較廣,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實際情況可能與預期存在較大偏差,必須進行合同的調整與變更。因此,必須對工程合同采取動態(tài)管理模式,以確保施工單位的合理、合法利益。
三、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
當前,在建筑行業(yè)內,還存在部分建筑參與者所簽訂的合同,在內容上缺乏公正、違背國家法律的問題,并且“陰陽合同”簽訂現象較為普遍。同時,工程合同對簽訂雙方并未形成思想觀念上的束縛,甚至部分建筑單位為了謀取更多利益,無視合同規(guī)定,嚴重損害另一方的經濟利益,而合同索賠工作收效甚微。
2.合同管理人員整體水平不高。
工程合同涉及內容較多,其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建筑行業(yè)知識,并擁有較高的合同管理技能,才能確保建筑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但在實際情況中,進行工程合同管理的相關人員,有許多并非專業(yè)的管理人員,不具備較強的`管理技能,而相關管理部門也缺乏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知識與技能培訓,降低了工程管理的效率,影響到合同管理功能的發(fā)揮。
3.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在工程項目建設中,部分工程項目在實施方面,忽視了合同管理體系構建的重要性,缺乏對合同備案的全面認知。在進行工程合同管理時,未制定科學、有效的管理程序,管理工作的實施流程極不規(guī)范,并且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監(jiān)督與考核體系,致使合同管理效率偏低。
4.忽視合同歸檔管理的重要性。
在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一些部門忽視了合同的歸檔管理,未對其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且,沒有嚴格遵循相關制度與標準,進行合同管理的有效監(jiān)督。而在合同履行后,相關管理部門沒有對履行情況作出及時的評估。
四、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對策建議
1.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工程合同管理的各項制度,明確合同管理內容。在簽訂工程合同后,合同管理人員應立即開展合同交底工作,安排工程項目負責人以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合同內容的學習,了解工程合同中涉及的各項制度與責權,保證各部門與相關管理人員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任務。將合同管理的權責明確到個人,督促各個崗位負責人認真落實其職責。同時,根據工程合同管理特點,制定日常工作報送制度,確保合同管理人員能及時了解工程的進展狀況與合同履行程度,并有針對性地調整管理內容與管理方式,增強合同管理的實效性。健全工程進度款的審批制度,以合同管理人員的立場,將工程中涉及的賠償款項納入進度款的審批制度中,完善進度款的具體審查內容。
2.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整體水平。
隨著建筑行業(yè)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建筑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完善,提高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業(yè)務水平,有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建筑企業(yè)在合同管理人員任用上,應選擇專業(yè)技能較強且熟知建筑行業(yè)相關法律政策的人才,確保管理人員能充分滿足工程合同管理需求。同時,制定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在人員通過相關的培訓與考核后,具備了工程合同管理資質,再進行具體崗位的配分。另外,還要對工作中的合同管理人員組織定期培訓活動,提高在職人員的整體業(yè)務素養(yǎng)。
3.設置合同管理機構。
為了確保工程合同管理的全面覆蓋與有效落實,建筑企業(yè)需要配備齊全相關的合同管理機構與專業(yè)管理人員。在工程合同管理人員的配置上,既要有建筑企業(yè)管理人員,也要包含工程具體項目的管理人員。在工程合同管理上,積極配合相關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與指導,完善建筑企業(yè)內部的合同管理體系,制定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4.加強對合同履行狀況的監(jiān)督與管理。
在工程合同管理中,還應注重對簽訂雙方合同履行狀況的管理,定期檢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按照合同管理制定,嚴格檢查合同簽訂雙方是否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督促雙方落實合同規(guī)定任務要求。對于工程實施中存在的項目及工期變更狀況,應及時督促雙方按照相關規(guī)定,簽訂工程變更手續(xù),并以合同的形式進行明確。及時查明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是否出現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對于發(fā)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盡可能避免違約現象的發(fā)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合同簽訂雙方交流、協議的管理,確保雙方的往來函件符合操作流程,并具備較強的法律效力,以降低糾紛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一旦糾紛產生,也能保證擁有完整的責任區(qū)分資料,便于糾紛的處理。
工程合同 篇2
建設(發(fā)包)單位:XXXX單位
施工(承包)單位:XXXX防雷技術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發(fā)就XXXX系統(tǒng)防雷工程的施工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XXX防雷工程。
1、2 工程地點:XXX企業(yè)內研發(fā)中心機房、實驗中心機房、生產中心機房。
1、3 工程內容:XXX研發(fā)中心機房系統(tǒng)防雷接地工程、實驗中心機房系統(tǒng)防雷接地工程、生產中心機房系統(tǒng)防雷接地工程。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
2、1 承包方承擔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并提供防雷工程中所需的全部防雷器件及有關輔助材料(見《預算清單》)。
第三條 防雷工程工期
3、1 承包人承包工程由年月束,工程結束后三天之內通知甲方驗收。
第四條 防雷工程質量標準
4、1 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標準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057—94:xxx年版)、《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tǒng)防雷技術規(guī)范》(GB 50343—xxx)。
第五條 防雷工程驗收
5、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可由甲方自行組織技術力量進行工程驗收。也可由甲方邀請XX市專業(yè)機構進行工程合格驗收(相關驗收費用由甲方承當,乙方可負責免費為甲方聯系專業(yè)機構)。
第六條 防雷工程造價
6、1 合同預算總價款XXXX。XX元人民幣整(人民幣大寫:XXXXXXXX元整),其中:主材費為XXXX元人民幣整,安裝費用為XXXX元人民幣整,稅金為XXXX元人民幣整。
第七條 撥款和結算方法
7、1 合同生效后3天內,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總造價40%共計XXXX元人民幣作為定金(因承包方要購買主材料及輔料)。
7、2 所有材料進施工場地后、工程竣工之前甲方應支付乙方工程款30%共計XXXX元人民幣至乙方賬戶。
7、3 工程結束后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預驗收,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20%共計XXXX元人民幣至乙方賬戶。并通知乙方開具稅票。
7、4 剩余10%工程款共計XXXX元人民幣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本工程安全有效運行一年后甲方必須及時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雙方責任
8、1 甲方提供質量、安全、工期要求,并提供施工用電、用水和施工場地。甲方在對工程驗收時,發(fā)現乙方的防雷工程不合格,乙方必須立即無償更換,直至達到甲方驗收標準為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8、2 甲方指派XXX負責與承包人聯系,對防雷器件及有關輔助材料進行驗收,對防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進度進行監(jiān)督檢查。
8、3 乙方指派XXX負責與發(fā)包人聯系,解決由承包人負責的各項事宜。
8、4 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按照約定的竣工日期或順延的工期竣工。
8、5 乙方按施工圖紙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除甲方應提供的材料外,其他所需器具、材料等費用由乙方自理,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作為竣工文件移交甲方。乙方負責安全施工,若發(fā)生由乙方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9、1 防雷工程交付之日起三年內,承包方提供的防雷器件(見清單附件)出現質量問題或因雷擊產生損壞,由承包方免費負責維修或更換,三年之后,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9、2 本次防雷工程的防護范圍包括:研發(fā)中心機房內設備防護、實驗中心機房內設備防護、生產中心機房內設備防護。本防護范圍內的所有受防雷保護設備實行全保,即受保護設備在五年之內出現受雷擊而引起的設備損壞事件,由乙方承擔設備損壞相應賠償或維修。
9、3 工程未經交付,發(fā)包人已經實際予以使用的,由此發(fā)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一切法律責任,由發(fā)包人承擔。
9、4 防雷工程中所使用的一切防雷器件,甲方不得擅自觸摸、拆卸,否則責任自負。
9、5 防雷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甲方需要更換或增設防雷保護對象,必須事先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發(fā)包人違約責任
10、1、1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10、1、2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防雷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10、1、3 因發(fā)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施工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fā)包人應當按照承包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10、1、4 發(fā)包人未辦理任何手續(xù),擅自同意拆改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fā)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發(fā)包人負責并承擔損失。
10、1、5 對約定的預付款,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勘察設計或施工作業(yè),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10、1、6 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10、2 承包人違約責任
10、2、1 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fā)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0、2、2 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fā)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損失。
10、2、3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或順延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2、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2、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fā)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
10、2、6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1、1 除本合同第九條(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外,發(fā)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fā)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11、2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1、3 發(fā)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爭議或糾紛處理
12、1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
進行調解。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而提起訴訟時,由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附則
13、1 《預算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其他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附件。
13。3 本合同及《預算清單》一式XX份,雙方各執(zhí)XX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
單位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年月日 乙方(蓋章): 委托代理人: 單位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3
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
在我國法律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中尚沒有出現“實際施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為止最后一次出現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中,該《解釋》共有兩條共三次提及實際施工人。分別為: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發(fā)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和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一、司法解釋為何首創(chuàng)“實際施工人”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出現“實際施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可以說“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是由《解釋》首創(chuàng)。筆者認為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國所處的特定發(fā)展時期的產物,是一個過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誕生是現實、政策與法律妥協的產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筑業(yè)是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基礎產業(yè),吸納了大量農民工就業(yè),但是建筑市場實踐中,農民工就業(yè)的主要途徑是,一些資質等級低甚至根本沒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由包工頭帶領一幫民工組成臨時隊伍,他們依托大的建筑企業(yè),以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形式承攬建設工程,但由于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違法性,這些臨時隊伍往往難以追回工程款,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非常嚴重,極大的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另一方面,這些臨時隊伍沒有經過專業(yè)訓練,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直接影響了發(fā)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國家法律對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予以嚴格禁止,規(guī)定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但實踐中,法律的禁止規(guī)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大量存在,而單純的否定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會增加農民工追討工資的難度,因為合同無效的話,實際施工人難以依據合同約定而需要通過起訴的方式主張權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價評估鑒定來核定工程款,由于鑒定時間不計入審限內,訴訟程序往往歷時很長,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尋求律師的幫助,預付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以及取證的不確定性都使得農民工向轉包人追討工資難度加大,造成極大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為了既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又能維護社會穩(wěn)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當前,我國建筑市場的運作存在大量不規(guī)范之處,其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尤為嚴重,許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進行施工,而是將工程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由于這些承包人已經獲得了相當數額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他們往往不積極向發(fā)包人主張工程款。《解釋》出臺之前,法律未對實際施工人問題作出規(guī)定,大量實際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業(yè)和施工隊因為與發(fā)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無法直接向發(fā)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無力向農民工支付工資。這一問題引起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為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將發(fā)包人作為被告,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這一規(guī)定的出臺,為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依據《解釋》第二十六第二款判決發(fā)包人對轉包人、違法分
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但是,是否所有參與了工程施工的主體都可以適用《解釋》第二十六第二款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呢?
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解釋》第二十六規(guī)定的“實際施工人”應如何界定。《解釋》共有四條提及實際施工人,其中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fā)生爭議的,發(fā)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應該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輔助人、合法的專業(yè)分包工程承包人、勞務作業(yè)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意見也認為,實際施工人應與發(fā)包人全面實際的履行了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此時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經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才準許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訴訟。這一意見對《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進行了限定。
《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是一種間接保護,該條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有限度的',農民工個人不能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追討工資的訴訟。筆者同意上述觀點,雖然《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創(chuàng)設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利益,但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該條款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資質的建筑企業(yè)和施工隊,通過加強對這些建筑企業(yè)和施工隊的保護而間接的保護農民工的利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正確理解《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真實內涵,嚴格控制實際施工人的范圍,不宜單純根據字面含義,將所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的主體都界定為實際施工人。對于因勞務分包、承攬、雇傭等法律關系參與了建設工程施工的農民工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其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應簡單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加重發(fā)包人的法律責任。
指出的是,審判實踐中,大量符合實際施工人條件的施工隊往往以工頭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法院在查明原告實際履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義務,與發(fā)包人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訴請。這種情形與前述農民工追討個人工資的情況是有著實質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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