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鋪合同三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鋪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鋪合同 篇1
一、鋪面轉讓費的定義
鋪面轉讓費是一種新興的產物,學者們對鋪面轉讓費大致存在以下兩種定義:
1、商鋪轉讓費,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繼承租者收取的,也有房東收取的。費用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原、繼承租者對門店本身獲利能力的認知和市場供求關系。一些地段繁華的門店,人流量大,轉讓費就高,而一些地段偏僻的門店,人流量小,轉讓費就低,甚至不需要。
2、店鋪轉讓費 :在店鋪租期內(未到期)征得房東同意后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余期限,連同租戶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貨物、加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一并轉給下一個租戶,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對于以上兩種對轉讓費的定義,筆者認為第一種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也存在不恰當的地方。現在市場上轉讓費已然成為一種慣例,并且空鋪產生轉讓費的現象屢見不鮮。所以我個人認為是否空鋪轉讓與產生轉讓費無關。此外,根據市場現狀,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一般轉讓費不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產生,出租人與承租人產生的是租金,而非轉讓費。筆者認為,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無形價值的費用,一般表現為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對鋪面本身的市場價值的共同認知,有的時候原承租人也會將自己鋪面里面的東西一同轉讓給次承租人,有時也會空鋪轉讓收取轉讓費,具體轉讓費的高低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是該交易地區的市場行情。
二、鋪面轉讓費產生的法律問題
(一)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之間的糾紛。
1、案例。**下崗之后,購買了一間臨街門面房,開起了白鐵鋪。后**將店面租給了**,簽訂了四年的租賃合同,**經過一番裝修開起了小吃部。不久前**經業主**同意,又將該店面及相關廚房設備轉讓給了**,向**收取了門面轉讓費。**接手后,開起了特色小吃,可經營不到幾個月就關閉。**以**轉手漁利,起訴**要求**返還門面轉讓費。法院判決不予支持。從該案例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原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鋪面轉讓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鋪面轉讓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二是雖然我國法律對鋪面轉讓費沒有作出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但是鋪面轉讓費已被大家所認可,一般表現為當地的交易習慣。我國《合同法》在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九個條文中,都提到了“交易習慣”;“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還偶的.解釋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發生真實意思”。交易習慣是人民在長期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領域、某一行業或某一經濟流轉關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同時,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后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轉讓費是雙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當地的交易習慣,在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產生的一種新興產物。
2、原承租人鋪面承租的剩余租期租金與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鋪面轉讓費是否等價?鋪面轉讓費是原承租人將鋪面轉租給次承租人時,次承租人支付給原承租人的費用。這樣的轉租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當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的期限很短時,比如只有一年期限的租賃合同或者兩年期限的合同,在承租期間原承租人轉讓鋪面并獲得高額轉讓費,但是次承租人所得剩余租期卻很短,按照正常的經營所得利潤也無法掙回高額的轉讓費,但是由于租期屆滿,某種原因導致無法續租,此時次承租人所遭受到的高額的轉讓費損失是
否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我們應該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鋪面轉讓費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根據民法的公平正義原則,高額的轉讓費在一定的程度上顯失公平的。正是出于這種原因,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讓費糾紛就沒有想象的那么容易解決。筆者認為,鋪面轉讓費的約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們是應該支持,但是至于高額的鋪面轉讓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我覺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著重分析這個問題:
(1)由于次承租人的原因導致鋪面被收回。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九條以及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以及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次承租人出現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導致鋪面被收回,無法再次轉租,損失的轉讓費應該由自己承擔,這就是法理上所講的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不利后果。
(2)由于原承租人的關系導致鋪面被收回。如果原承租人出現合同法規定,將鋪面未經出租人的同意轉租的,導致出租人解除房租租賃的合同關系,致使次承租人的將鋪面可以轉讓收取轉讓費的愿望落空,經濟上遭到了損失,此時,原承租人應該要承擔對次承租人的賠償責任。
(3)租期屆滿之后,由于出租人的主觀原因向次承租人收回鋪面,或者不合理的提高租金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租期屆滿后,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可以無償收回鋪面。如果出現的這種情況,對次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次承租人將損失掉轉讓費,這樣一來,轉讓費的有無就取決于出租人。在現實社會中,次承租人損失轉讓費往往都是與出租人有關,主要是因為現在是出租方市場,承租人出于弱勢地位,這種損失鋪面轉讓費的情形有時是難以避免的。在面對這樣的這種困境,承租人在承租鋪面時,最好三方一起簽定合同,對后續租賃合同租金漲幅、租期等重要內容事先約定,比如次承租人在與原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相關訂約合同。
(4)由于客觀原因導致鋪面被收回。如果雙方明確約定好有關鋪面轉讓費的風險的承擔,那么我們應該根據當事人的之間的約定,次承租人之所以承租該鋪面并且支付鋪面轉讓費,是有理由相信自己也可以再次轉租并且收取轉讓費,此時由于某種客觀原因無法實現自己的目的,那么次承租人可以向原承租人請求減少鋪面轉讓費,具體減少多少,雙方可以協商或者根次承租人的損失以及正常合理的經營價值來確定(這里的客觀原因除了上面幾種原因之外的原因,比如政府拆遷,自然災害等)。
(二)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有關鋪面轉讓費之間的糾紛
案例:20xx年11月1日,原告**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某縣交通東路200號的商鋪出租給**,雙方約定租期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月租金800元,另收取押金800元。20xx年5月18日,經被告**與**協商,**同意將商鋪轉租給被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期間,被告向**交納了24000元轉讓費、剩余租期的租金4000元和押金800元。20xx年11月1日,原、被告另行簽訂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租期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租金為12000元/年,押金為800元。租賃期滿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商鋪,被告拒不返還。為此,原告訴諸法院。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鋪面轉讓費是次承租人向原承租人支付的,與出租人無關,有關次承租人依法向法院請求出租人返還鋪面轉讓費的訴訟請求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法院不會給以支持。因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租期屆滿出租人有權收回自己的鋪面,這是出租人行使自己的物權的權利,是法律所保護的。此處分析與上述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關于鋪面轉讓費具體問題(3)是一致的。
三、針對鋪面轉讓費的一點建議。
針對目前社會上的鋪面轉讓費問題,筆者建議承租鋪面時需謹慎,最好原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三方一起協商,并簽定書面轉讓協議及新的鋪面租賃合同,同時還要注意確認、督促業主辦妥店面租賃許可等法定手續。
商鋪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商業登記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有意以下列條件向甲方承租____________________商鋪。
1.品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意向商鋪位置:第__________層第__________號鋪位。
4.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5.租期:__________年。
6.意向租金: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為租賃該鋪位的認租意向金。
三、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上述意向商鋪的'權利。
四、甲方正式對外公開招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內與甲方簽署《租賃確認書》或正式《租賃合同》,____________所繳納的認租意向金自動轉為租賃定金或履約保證金;逾期則視做乙方自愿放棄優先承租該意向商鋪的權利,甲方有權另行處理該意向商鋪而無需事前知會乙方,并退還乙方已繳納的認租意向金。
五、本《承租意向書》壹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招商經理審批意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招商代表: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商鋪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租賃甲方房屋相關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房屋坐落地址及商鋪面積
商鋪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鋪層數一二層,面積約___ 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用途:商鋪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期10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續租:本合同約定租賃期滿后,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繼續承租本合同項下房屋,續約期內的租金,由雙方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承租,續約期內雙方的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適用本合同相應規定。
第四條:租金和支付方式及租金交納期限:
1、租賃金額:每年_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半年的房租(含已交押金),乙方繳納房租為半年交方式,按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前三個月為裝修期,裝修期免房租費)以此類推。
3、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第六年至第八年,租金上漲,漲幅不超過本合同每年所交租金的5%。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滿八年,第九年至第十年,租金上漲,漲幅不超過本合同每年所交租金的10%。
4、乙方必須按照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乙方向甲方交租期不得延期超過15日,如有特殊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并得到甲方的許可,到期不交視同違約。
第五條: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費用的承擔
1、承租區域內設施的使用乙方向甲方或第三方管理者支付水、電費、及其他產生的'直接費用。收費標準按當地相關標準執行。
2、使用該房屋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他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3、租賃期間,由乙方導致租賃房屋的質量或房屋內外部設施損毀,包括房內外防水、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1、出租方房屋交給承租方后,承租方在使用期間的裝修及修繕有承租方自行負責。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的房屋后,承租方不得破壞已裝修固定的設施及房屋構架。
2、承租方裝修過程中需改變房屋原貌或改變主要結構時得向甲方申請,得到甲方及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單位要有資質的單位,并向有關部門備案,施工期間和施工后出現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如未經同意私自施工,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賠償損失。造成后果由雙方協商或移交法律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或逾期違約金。
2、監督乙方正確使用房屋、并保證房屋內外各類設施在乙方進場時能正常使用。
3、甲方不承擔乙方的經營風險及責任。
4、在乙方有以下行為時:擅自將房屋整修轉讓或轉借;利用承租房進行違規及違章經營和非法活動時,損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時;拖欠租金的行為。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提出賠償。乙方租賃期間內可以轉租或部分面積招租或招商,甲方應先有知情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5、與乙方另簽訂消防安全協議書此合同附件,監督乙方安全使用房屋,針對發現乙方的安全有權要求限期整改。
6、在乙方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時,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房屋的相關證明文件。
7、在乙方沒有違反使用水、電時,甲方應保證商鋪正常用水用電。
第八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使用租賃房屋開展正常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涉,但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用途。
2、確保消防安全,如果因乙方使用房屋或經乙方裝修房屋出現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按照交納房屋租金及其他費用。
4、不擅自拆改房屋構造,不在租賃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
5、甲乙雙方在經營過程中如因對方原因造成雙方無法正常經營,所帶來的一切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并負責損失的賠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和合同終止的賠償措施
1、若租賃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和造成承租人的任何損失或無法使用房屋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合同終止。
2、若甲乙雙方在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單方違約、應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其他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至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_____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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