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房屋購買合同3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購買合同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購買合同 篇1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姓名: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 座落于___ ,建筑面積___平方米;
(二) 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___,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條 乙方在___前應向甲方給付定金人民幣___元整(大寫: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
第五條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將房屋交付給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甲方應在___前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第六條 甲方承諾并保證,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按下列約定辦理: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其土地使用權證所載權利和相關出讓合同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乙方。 □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根據有關規定,其轉讓需交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金的,雙方約定,該費用由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除本條已有約定外,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由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第八條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九條 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按下列約定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本合同所售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在交易時沒有產權糾紛或影響雙方交易的任何法律障礙,有關按揭、抵押、租賃、稅項等,甲方均在合同生效前辦妥。生效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支付房價款超過___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___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___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房價款和雙倍定金返還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
2、如因甲方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總房價款的百分之___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法由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其中甲方執___份,乙方執___份,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購買合同 篇2
購買查封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奚正輝
案例:
乙向甲購買了一套房屋,但是該房屋有法院查封,雙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人們認識不一致。
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20xx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款明確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為無效問題的復函》(1997年4月7日通過)其中提到:“北京亞運特需供應公司在此后擅自將其已被查封的房產轉賣給北京沃克曼貿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
其實隨著市場經濟地不斷發展,無論在立法界還是司法界越來越維護交易的穩定,保護合同的效力,強調意思自治。不輕易干預交易,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
首先,從合同法歷次解釋的角度分析買賣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購買查封房屋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通過)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購買查封房屋的確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xx年2月9日通過)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xx年7月7日通過)第15條:“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第16條:“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應該就是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乙向甲購買了查封房屋,愿意為甲歸還其所欠的債務,并解除查封,這在現今社會經常發生,這也是甲清償債務經常采用的方法。甲乙雙方的交易沒有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跟談不上損害國家社會利益。若債權人認為甲低價轉讓侵害其利益,其有權提出撤銷權之訴,撤銷甲乙雙方的買賣行為,無需公權力介入來確認合同無效,從而影響交易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若購買期房,產權證還沒有辦理,那么簽署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是否無效呢?這點法律界曾經也有爭議,但是目前已經形成了一致意見,轉讓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產登記機構不準辦理轉讓登記。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可能是表見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因為其他共有人可能會追認,若追認肯定是有效合同。可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該規定,并不一定合同無效,只是登記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給予登記。
認為購買查封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是混淆了合同效力與登記效力,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沒有登記還沒有取得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區分兩則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1、有利于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權。
2、買受人有權依據合同主張違約賠償。若合同無效,違約責任也就無效了。
3、買受人有權依據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辦理產權登記。若確認合同無效,就要返還房屋,那么就妨礙了現有的財產秩序,也剝奪了買受人主張房屋的權利。
其次,從其他規定分析買賣合同的效力。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通過)第21條:“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并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現在法院的查封都是登記的,被執行人也不太可能隱瞞,登記部門更不能擅自辦理登記,若這種情況發生,則要追求其法律責任,該規定明顯帶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該規定只是明確登記行為無效,沒有規定轉讓合同也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xx年10月26日通過)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規定明確了被執行人的轉讓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的查封沒有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實該規定的基礎都是轉讓合同是有效的,若無效就不可能對抗第三方,而且本條的規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為無效問題的復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xx年3月16日通過)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法》明確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等規定,不登記不產生物權,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物權法的出臺,明確了合同效力與物權登記無關。最典型的規定是抵押權,原來規定抵押不登記,抵押合同無效,但是物權法規定抵押不登記只是抵押權無效,抵押合同還是有效的。
購買查封房屋的轉讓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只是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受理轉讓登記,所以買受人也要注意不能取得所有權的風險。
房屋購買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 建筑面積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二、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總金額 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待房屋過戶后公積金貸款支付剩余房款 萬元
(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保證房屋過戶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
四、甲方應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并保證不管以后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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